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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72

 昵称61438409 2019-08-04

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无狎其所居,无压其所生。夫唯不压,是以不厌。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

 

译文:民众不再畏惧统治者的威权,那么就会有大的暴动来显示它的威力了。不要去侵犯民众的生活环境,不要压迫民众赖以为生的生计。只有不压迫民众,才不会被民众背弃和讨伐。所以高明的统治者有自己的主张,但绝不自以为是;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但绝不妄自尊大。这样才算高明的统治者。

 

点评:本章提出了保持统治威权的一个基本原则——“无狎其所居,无压其所生。”。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治国,对于修道养生等等方面也是一样适用。

“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无狎其所居,无压其所生。夫唯不压,是以不厌。”

从统治的意义上说,译文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任何一种社会的统治,都需要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社会契约或者说法律制度来约束全体民众。有约束才有有自由。比如,有对每个人不允许随便杀人的社会约束,才有个人安全的基本保障。问题仅仅在于,既有的社会约束是否是合理的,是否是为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当然,作为高瞻远瞩的领导人,所制定的国策不必经过每个国民的同意,那是既没有必要又几乎是不可行的。即使是以民主为当今世界主流的今天,也不可能做到人人参与国家事务。同时,作为整个国家来说,某一种政策的实施,也必然会对社会各阶层产生利害关系,从而产生不同程度的人心波动。

有一些合理的政策,在刚发生的时候,是需要以暂时牺牲社会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作为代价的,就象当代的改革开放。没有人会希望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受到损害的人群肯定会有抵触情绪。这时候,“威”——国家法令的强制性就起了作用,不服从也必须服从,至少在行动上必须服从。

“威”——国家政府的权威是建立在多数老百姓长期以来对政府的信任的基础上的,所以才有“威信”一说。老百姓信任政府,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个政府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运作的,是他们自己的政府。正是由于这种信任,政府才有“威”可用。

“威”是无条件的服从,“威”的执行对于被执行者往往是“狎其所居,压其所生。”的。所以“威”不应该是政府的常用手段,正如战争不应该是国与国之间的正常交流方式一样。政府不能过多地去用“威”去强制老百姓、侵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那样就成了滥施淫威。滥施淫威的后果是老百姓对政府失去信任,失去信任的政府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威”了,只剩下了单纯的暴力。

当老百姓普遍对政府的感情由原来的“下知有之”到“亲而誉之”到“畏之”直到“侮之”的时候,政府的威信便荡然无存了。政府失去了民心,就是失去了天心,进一步也必然失去天命。

政府对百姓的关系应该是恩威并施的,而且应该恩重于威。恩来自于“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的德行,恩才是“无狎其所居,无压其所生。”的。根据“大者宜为下”的原则,相对强势的政府就应该对老百姓经常采取低姿态,关注老百姓的利乐疾苦。只有这样,老百姓在政府不得已用“威”时才会有足够的心理缓冲。父母对待不懂事的小孩也是这样,任何一种“威”——严格教育都是以“恩”——对孩子的爱作为基础的,而不是把爱当作借口。无“恩”之“威”,只会让弱者逃走,而强者奋起反抗。

从修行道德的角度上说,由于世间万物都是在微妙的平衡中取得稳定的,所以每取得一点某个方面的进步,必然会对其他方面早成压迫或损害。暂时的压迫和损害是必然的,但是不能让这种状态持续发展,否则一旦超越那个压迫和损害的底线,就会失去平衡。失去平衡就会前功尽弃甚至危及生命。在平衡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注意平衡,这就是“动静之道”另一个角度的解释。

“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

有自己的主张,但绝不自以为是;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但绝不妄自尊大。守住做人的根本,不去做过分的事情。既有原则,又懂得通权达变;懂得通权达变,又知道回归原则的重要。“圣人”之道,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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