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振奋人心的新闻,莫过于减税降负一次次落地。 从去年开始,财政、金融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降低税率、降低社保基数、解决融资难”三大利好的刺激下,相信中小企业将迎来新的春天。 前阵子,也在财务群里讨论这些利好政策,在我们对未来持“非常乐观”态度的时候,一位群友提到另一个角度的观点: 羊毛出在羊身上。全面推进金税系统实施后,征收管理成本降低,未来势必会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中小企业偷税漏税的空间肯定会被挤压,中小企业必须向规范经营转变,不能再想着“浑水摸鱼”了。 我很认同他的看法。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成本很高,这也是美国等一些国家没实行增值税的原因之一。 税务机关花那么大精力和手笔,构建金税三期项目,说白了就是要借助技术手段,降低征收管理成本。 所以发票纳入系统管理,支持发票验真,假发票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上家的销项与下家的销项都在系统中管理,虚开发票很容易能查到; 有大量数据支撑,行业间的横向对比和公司自身的纵向对比,都很方便,税务机关很容易就能筛查出异常数据。 有这么多“ 眼睛”盯着,哪还能随便偷税漏税,真要是数据异常被盯上了,三天两头抽查,没有哪家企业能受得了。 所以,在“减税降负”的大利好下,企业可能更需要对征收管理有新的了解,规避经营中的税务风险。 最喜欢查谁 按照《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规定,所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属于可能被稽查的对象。不过税务机关也没有那多人手来查每个纳税人。税务稽查的目的更多在于“杀鸡儆猴”,通过稽查,对违规的纳税人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他纳税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选择稽查对象有两种方法: 对有明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直接立案查处; 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每年被抽中的概率在20%左右,并且每5年会对重点税源企业轮查一遍。 非重点纳税人,每年被抽查的比例不超过3%。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3年内已经被随机抽查的对象,不再列入抽查范围,也就是抽查一次后,至少三年不会再抽查。但要知道,增值税发票虚开的追溯年限可是很长的,不要存侥幸心理。 对于列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会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所以,其实是非重点税源的纳税人,只要不落到异常名录库,被抽中的比例就会极低,一旦列入异常,那就真是“惶惶不可终日”了。 主要查什么 增值税发票,绝对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这一直是税务稽查遵循的原则。 其中“会议费”、“招待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手续费”,都属于必查发票,会进行重点检查,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是查“虚开发票”的重点对象; “劳务费”,则是查个税代扣代缴最主要的关注点。以后,社保归税务机关征收后,估计劳务费也会确认社保基数要查的重点。 所以,企业在日常的账务处理中,就需要对这些业务重点留意,引起足够的重视。 会怎么处罚 大概也是为了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纳税违规行为的处罚,还是蛮重的。 通过稽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除了补缴税金、缴纳滞纳金之外,还会处以少交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虚开发票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纳税人虚开发票,首先要由税务机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同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的,可以同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是要追求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收款被骗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致使国家税收被骗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额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一样),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税收损失50万元以上),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且, 虚开发票罪的追溯期很长,即便是公司注销,相关责任人还是会被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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