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存在例外呢?单位需要注意,以下七类人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亦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一 合伙人 无须支付二倍工资的理由如下:
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企业的负责人 作为单位的管理者,典型的比如总经理,其对单位做全面的管理,尤其一般情况下还负责印章的管理,其作为主管全面的管理者,本就有对单位合法用工的责任,出现了这种用工违法的情形,其本身具有过错,不应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三 人力资源负责人 负有签合同签订职责的人,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即有过错,也不宜因为自己的故意的过错而获利。
四 年龄不符合要求的人 (一)未满16周岁的。一般来说,未满16周岁的,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殊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
五 享受退休待遇的人 除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休的情形还,还有一些人,因为从事特殊的工种而提前退休。这些人如果重新就业,也应认定无劳动关系,则也无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六 在校学生 不过这个存在争议,不同观点及理由如下: (一)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七 未取得就业许可外国人 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需取得就业许可证,否则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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