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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律师 : 董事长能否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能否行使股东会职权?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19-08-11

董事长能否行使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为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等。董事长的职权是主持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未赋予董事长召集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齐精智律师提示董事长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股东会。但执行董事经公司章程授权可以行使董事会的全部职权。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公司章程授权董事长行使召集股东会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为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等。董事长的职权是主持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未赋予董事长召集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长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股东会。
花木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个人行使本应由董事会这个组织机构行使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可能损害公司、股东的权益或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的权力行使,应为无效条款。原花木公司董事长姚某某在接到股东中远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后,未召集董事会讨论,也未答复。其发出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的议案内容在没有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对中远公司议案内容进行否定,超越了董事长的职权范围。中远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行召集花木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法有据。花木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效条款相关规定,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有效条款规定,林都公司请求撤销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河南林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鄢陵花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河南中远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许民终字第1029号]。

    二、全体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将董事会职权授权给董事长行使。

裁判要旨:《章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将上述董事会职权授予董事长,该职权的授予经全体股东即华城公司和开元公司共同同意,上述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具有法定排他性,故全体股东同意将董事会的职权授权董事长行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章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内容应为有效。
案件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2民终2764号。

三、执行董事经公司章程授权可行使董事会的全部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齐精智律师认为,执行董事经公司章程授权可以行使董事会的全部职权。
综上,董事长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股东会。但执行董事经公司章程授权可以行使董事会的全部职权。

董事会能否行使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现代公司法人治理要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精智律师认为股东会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法定权力股东会无权授权董事会行使,约定权力在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下可以由董事会行使。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调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边界,但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专属于股东会。

裁判要旨:董事会、股东会均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规定职权两类,但无论是法定职权还是章程规定职权,强调的都是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调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边界。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有且只有公司股东会才有决定权,这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法定权利规定由董事会行使,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该类条款无效。

案件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徐某与A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某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61号]。

二、股东会将利润分配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无效。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可见,资产收益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根本权利之一,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即使存在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况,也应建立在公司全体股东对分配方案认可的基础上。现15时股东会决议中概括性授权董事会决定上岗股东奖的分配方案问题,并约定“以前及今后由董事会决定的上岗股东奖金分配方案,股东会均表示认可”,该决议内容未考虑到今后公司是否有利润、利润多少、上岗股东具体奖金利润分配方案如何,即股东在无法预见自己利益损失的情况下且未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也未告知议事事项供股东分析该决议对自己的股东利益是否有损,故该决议内容限制了股东对未知奖金利润分配方案行使否决的行为,一旦实施完全有可能终止或者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股东会决议的该条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周理庸,代理审判员朱春叶,代理审判员王敬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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