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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如无法定情形重复起诉,法院将“一事不再理”

 lixj1028 2019-08-13

【摘要】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的,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之诉讼原则。

【基本案情】

李某某家有一院落面临拆迁,李某某与儿子及孙女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分得一定数额分户款及一套楼房(所有权归儿子)。李某某及儿子、孙女拆迁后各分得安置房,李某某还分得约定的分户款。

后李某某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要求安置房归其所有,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该案审理认为,李某某已获得调解协议约定的分户款及安置房,于是判决驳回了李某某诉讼请求。现在李某某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曾就院落拆迁问题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该案判决认定李某某已获取拆迁利益,现李某某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起诉。

李某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李某某提起本次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故裁定驳回李某某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什么是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某为什么构成重复起诉?

首先,李某某与儿子、孙女三人都是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其次,两个案件都是对李家院落拆迁利益分配产生争议;最后,分家析产案件已经审理认定李某某享有的拆迁利益,现在李某某因对院落拆迁的补偿款分配有异议,又起诉要求获得拆迁补偿款,这个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分家析产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对拆迁利益分配的重复起诉。

所以,两个案件虽然案由不同,但都是李家祖孙三代对院落拆迁利益的纠纷。法院以“一事不再理”裁定驳回本案李某某的起诉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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