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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藏匿证据?不靠谱的原告和不省心的被告双双被罚

 警世沉稳 2019-08-16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法院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场所,当事人来到法庭是为了解决矛盾、平复纠纷。然而,有两位当事人在法庭上却是小动作不断。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温某任基于其和被告李某芬签署的两份《借款协议》及转账凭证向海珠法院提起两宗诉讼案件,原告在该两案中主张的借款本金均为55万元。但是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表现却让人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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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谱的原告

虚假陈述、藏匿证据?不靠谱的原告和不省心的被告双双被罚

在款项交付方面,原告提供转账凭证谎称已交付被告110万元,待法院准备查证其账户往来明细时,原告立马申请撤回两案中一案起诉,并改口称其实际出借给被告的金额仅为55万元。

2

不省心的被告

虚假陈述、藏匿证据?不靠谱的原告和不省心的被告双双被罚

质证时,被告李某芬擅自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拿走,法官多次向李某芬核实情况,其均予以否认。最后法院调取庭审监控视频,证明确是其取走原件、藏匿证据,被告才承认事实。

之后,在抗辩过程中,李某芬称他人控制其银行卡,未实际收到任何案涉款项。法院调取其银行卡开户资料信息及手机银行操作记录,发现手机银行的往来记录中显示银行预留手机号曾频繁登录网上银行,李某芬却否认该手机号为其本人所有。

无奈,法院继续深入调查,法官到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调取上述手机号在涉案款项交易期间的机主信息,证实该手机号在上述期间内确系被告所有。证据确凿,被告才停止狡辩。

3

心累的法官

虚假陈述、藏匿证据?不靠谱的原告和不省心的被告双双被罚

本案中,原告隐瞒案件事实,存在通过诉讼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而被告擅自隐匿证据,且在诉讼过程中数次作出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法官好心累。

法庭是严肃的场所。法律不容儿戏,法庭秩序不容挑衅,原、被告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

但鉴于事后,原、被告均出具《具结悔过书》承认错误,并自愿接受法院的处罚,具有一定程度的悔过、认错表现,法官依法对原、被告开出罚单,酌情各处一万元罚款。原、被告对处罚均无异议,并表示将积极履行罚款。

法条链接

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于妨碍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予以个人最高10万元、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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