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打官司 重要的是什么? 有证据!!! 那最重要的呢? 证据必须是真的,是真的,真的! 如果“一不小心”伪造了证据呢? 往下看就知道了☟☟☟ 原告李某分别于2014年1月2日、2015年3月12日借给被告李某某共计67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还。经诉前调解,被告先行还款5000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新乡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审查后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被告提交一份据说是原告出具的55000元的收到条作为证据,而原告承认出具过一张5000元的收到条,否认55000元的“收到条”,指出“收到条”中“伍”“亻万”及第一个阿拉伯数字“5”不是是其本人所写,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得知,被告李某某提交的“收到条”中“伍”“亻万”及第一个阿拉伯数字“5”字是添加字迹,不是原告所书写。 法官说法 翟坡中心法庭马文雅法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场所,作出的判决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司法权威。伪造证据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可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新乡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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