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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幼女不被性侵,赵匡胤制定一特殊法律原则,一直沿用到今天

 思明居士 2019-08-19

由于生理结构原因,相比于其他人群,女童在面对性侵害方面,会变得尤其脆弱,所受的伤害也尤其大。自古以来,中国历代王朝便重视幼年女性的保护工作,并且制定严刑峻法,保护她们不受侵害。其中,赵匡胤为此还首创了一个重要原则,并一直延续到今天。

为保护幼女不被性侵,赵匡胤制定一特殊法律原则,一直沿用到今天

在古代,性犯罪被称作为“奸罪”,包括强奸、和奸、刁奸等。强奸很好理解,所谓和奸,就是通奸类型的不正当性行为,而刁奸实际就是指诱奸。其中,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更是为人们所不齿,对强奸罪的处罚自然较通奸为重。

秦汉时期,已经有了一套关于奸罪的认定、量刑的标准及原则,并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发展。在奸罪诸形式之中,奸淫幼女历来受到特别重视,至迟在宋朝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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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宋太祖赵匡胤制定的《宋刑统》规定:

“诸强奸者( 女拾岁以下,虽和亦同) ,流叁阡里,配远恶州; 未成,配伍佰里。”

也就是说,与十岁以下女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强奸还是和奸,都以强奸罪论处。若犯罪事实成立,则流放三千里,而且流放地点必须是自然环境最差的区域;即使强奸未遂,也要流放五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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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宋朝法律,强奸十岁以上女性,须流放两千里。很显然,针对强奸幼女的行为,宋朝选择从重处罚。

到了元代,法律也认可对奸淫幼女行为的重罚。同时,元朝皇帝除了继续将幼女定义为十岁以下、将奸淫幼女视同强奸之外,加强了对奸淫幼女的处罚,且使强奸幼女罪有了独立的量刑标准——— “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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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以重典治国,并将针对幼女性侵害行为的惩处再一次加强。其中,《大明律》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显然,朱元璋将幼女的年限提高了两岁,进一步扩大了幼女的保护范围。明朝灭亡后,清朝照搬了明朝对于幼女保护的规定。《大清律例》规定:

“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和奸者,仍照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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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强奸幼女至死者以及强奸、诱奸十岁以下幼女者,皆斩立决。很显然,清政府细化了强奸幼女罪,并加强了严重性犯罪的惩罚力度。

总结从宋到清的立法,我们可以发现“虽和同强”是处理针对幼女性犯罪的指导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幼女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也以强奸论处。不同的只是“幼女”的年龄标准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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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古代人为何会确立“虽和同强”原则呢?明代的律学家雷梦麟解释为: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幼女本无淫心,又易欺易制,虽有和情, 亦被其诈欺耳, 故虽和, 同强奸论。”

简单翻译来就是,十二岁以下幼女懵懂无知,容易被诱骗,因此就是同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也不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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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老祖宗在几百年前就注意到幼女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尚未成熟,缺乏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且身为社会的弱者,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所以需要给予其特殊保护,故即使幼女同意和奸,亦作为强奸论处。

历经千年岁月,宋代“虽和同强”的立法原则一直延续到今天。就如我国刑法第236 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 款规定: “奸淫不满14 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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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明清,现代立法者又将幼年的年限延后了两岁。此外,该罪不以幼女是否自愿为既随标准,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可能知道对方是未满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既遂。可以说,我国对于幼女的保护,是一脉相承的。

到了现代,我国刑法对于幼女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一贯被法学家以及社会舆论视为“恶法”,有可能减轻强奸幼女犯罪者刑罚的嫖宿幼女罪逐渐成了废法。相信随着法治的逐渐进步,幼女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改善,胆敢犯法者将面临法律更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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