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马女士是某住宅小区四楼的住户,某日五楼业主家中漏水,使住在楼下的马女士家里顶棚、家具、地板收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楼上业主长期不在家居中,水流不止,物业公司应业主马女士请求,强行打开楼上业主房门进行维修,因此给楼下业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楼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是否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此事件涉及了紧急避险的问题。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以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适用的实施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楼上业主家漏水,使楼下业主家里顶棚、家具、地板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由于楼上业主长期不在家中居住,所以这种危害会持续发生,完全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物业公司应楼下业主马女士请求,打开楼上业主房门进行维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应注意的是,物业公司打开房门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如联合业主委员会,邀请社区,派出所共同参与,见证全过程,做好相应书面图文、影像资料留存,以免出现纰漏,承担不必要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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