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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评论 |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知多少

 luluwb1 2019-08-20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许智尧 律  李勇 律师  梅颖达 律师  石天琪 律师助理  宋盈盈 实习生

近年来,刑事案件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状况时有发生。为了充分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对于司法公正的损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审查羁押是否超期。因此,熟悉治安拘留的期限、刑事诉讼各阶段羁押或办案期限以及超期羁押之后委托律师或自行向司法机关提请解除强制措施或提请国家赔偿所需的时间显得愈发重要,以下分享相关的期限及法律依据。

关于文中涉及的期间计算方式,业内各家说法不一。本团队的计算方式与各家确有不同。若有不同见解,还请同道见谅。

一、治安拘留的期间

一日,感情受挫的小吴巧遇与女友小文一起逛街的小王,顿时觉得十分不爽,殴打小王致其衣物损毁并受轻微伤。小吴殴打他人的行为并未满足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但其损坏他人财物和人身健康的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拘留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有2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二、侦查羁押的期间

小王由于小吴的殴打使其在女友小文面前出丑怀恨在心,决心报复小吴。小吴被释放后,小王埋伏在其家中,将小吴打晕后抢得一万元现金,后被警方逮捕。由于案情较为简单,小王被逮捕后2个月,公安机关便终结了侦查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违反: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审查起诉的期间

公安机关将小王入户抢劫一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1个月以内作出了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件后,自行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均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第一审程序的期间

人民法院受理小王入户抢劫案,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进行了宣判。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22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五、第二审程序

一审法院对抢劫案进行宣判后,小王不服判决,在10日内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材料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二审法院在2个月以内审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230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3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3.《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4.《刑事诉讼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4条:“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完成。在1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6.《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六、国家赔偿所需的时间
假设小王在侦查阶段被羁押了3个月。在他刑满出狱之后,经查阅《刑事诉讼法》后发现普通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而自己在侦查阶段被羁押了3个月,心想反正都已执行完毕,并未在意。1年后,偶然发觉超期羁押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还未过2年时效,便立即提起了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小王对该决定不满,提起复议,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最终小王得到了超期羁押的国家赔偿,决定重新做人,服务社会!

法律依据:

1.《国家赔偿法》第39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2.《国家赔偿法》第2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4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国家赔偿法》第25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国家赔偿法》第28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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