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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修史机构的变动及其修史成效

 思明居士 2019-08-20

摘   要:纵观宋代修史机构的整个演变过程,元丰改制前、元祐更化时期以及南宋初期,均属尽力继承与恢复唐、五代修史体制的时期,而在元丰改制后的绝大多数时期,则是新建修史体制日益完善的时期。与此同时,在各修史机构正常运转与适时变动中,无论是修史职能发挥,还是史官选任与调配,甚至是史籍编修等,均取得了较显著成效。


关键词:宋代;修史机构;修史成效;


宋代修史机构在继承唐、五代基本格局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及其特点。与前代相比,宋代修史机构不仅种类多样,各机构的分工与职能更为细密,而且制度化、常规化程度相当高。长期以来,研究者对史馆、编修院、起居院、时政记房、日历所、实录院、国史院、会要所以及圣政、宝训和玉牒等的相应机构与修史成就做了较详细论述,并且取得了极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不过,以上成果偏重考察各修史机构独自设立与变动状况及其成效,而对不同修史机构性质及其变动的阶段性特点缺乏归纳分析。同时,我们知道,虽然各修史机构职能分工有异,所承担编纂的史籍功用有所不同,但官方在组织修史时,除注重发挥各修史机构独自职能外,它们往往还会注重各修史机构间的协调管理与配合,修史人员的合理调配,史料的相互凭依,甚至官修史事记载间的衔接统一等,然而目前对这些与官方修史成效相关联的问题仍缺乏深入论述。因此,从宋代整个修史体制角度来看,仍有必要对修史机构的变动及其所带来的修史成效加以探究。

 

一、宋代修史机构的变动及其阶段性特点


宋代修史机构种类多样,变动频繁,职能时有变化。不过,这些修史机构基本可归属于两种类型,即单一职能的独立修史机构,如起居院和记注案、时政记房等,以及多职能的统辖性修史机构,如史馆、编修院、元祐时期的国史院以及秘书省。两者相比,前者有时仅属名称更改,而后者在统辖范围、修史职能等方面会发生较大变动,因此,后者是反映宋代修史机构变动的关键所在。

 

具体而论,宋初沿袭唐、五代旧制,设立史馆,与昭文馆、集贤院合称“三馆”,宰相监修国史。在修史人员配备上,据吴处厚言:“史馆有直馆,有修撰,有编修,有校勘,有检讨。”何以会如此?洪迈解释道:“国朝熙宁以前,秘书省无著作局,故置史馆,设修撰、直馆之职。”在修史职能方面,据孙逢吉记载:“故事:史馆每月撰日历,皆判馆与修撰官、直馆官分季撰录,藏于本馆。国初循旧制,皆修撰官分修纂。后止修撰官及判馆撰次焉。”同时,据綦崇礼指出:“契勘祖宗朝日历、实录、正史并于史馆编修,元丰官制分日历属秘书省著作局,实录、正史各别置院。”由此可见,宋初史馆统辖着日历、实录和正史的编修工作。

 

不过,“史馆修书皆无定所”。这就为史馆统辖修史职能的逐渐丧失埋下了隐患,尤其是随着本朝史编修的逐步展开,史馆统辖修史格局日渐被打破。如太宗雍熙四年九月,直史馆胡旦请修纪、表、志、传。诏以史馆西廊置修史院。到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二月,太祖太宗《两朝国史》成书,则“宴于修国史院”。可见早在宋太宗时,国史的编修已独立设院进行。同时,就此时的实录编修而言,如钱若水主持编修《太宗实录》时,“时若水判集贤,因用院印,史馆无所预。”由此说明史馆已难以统辖该次实录的编修。

 

正因为史馆日渐演变成了名存实亡的统辖修史机构,朝廷便以新的统辖机构代替它,这种发展演变模式正好与神宗元丰改制前诸多国家行政机构的发展变化模式相类似。于是,编修院便应运而生了。对于它与史馆的关系,宋敏求指出:“史馆,领日历局,置修撰二员,宰相为监修。自置编修院,以修撰一人主之,而《日历》等书皆析归编修院。”又史载:“旧于门下省置编修院,专掌国史、实录,修纂日历。”由此可见,编修院完全承袭了史馆原有的修史职能。此外,如嘉祐二年八月,置校正医书局于编修院。又如熙宁三年六月,诏玉牒所于旧三班院置局。后徙编修院。这说明编修院内还置有校正医书局和玉牒所。

 

然而本朝实录的修纂,缘于保密等原因,时常出现在编修院外修纂的状况。对此,宋敏求言:“《真宗实录》在元符观。……自后遂修国史、会要,名曰编修院。又修《仁宗实录》,而《英宗实录》同时并修,遂在庆宁宫。”

 

总之,以上本朝国史曾单独置院编修以及实录时常不在史馆、编修院修纂的状况,为日后实录院和国史院的并立奠定了基础。

 

元丰四年十一月,朝廷又废编修院归史馆。这是机构变动出现反复的体现。元丰五年,朝廷推行官制改革,修史机构也相应发生变化。据程俱记载:“后改官制,日历隶国史案,每修前朝国史、实录,则别置国史、实录院。”朝廷对日历、国史和实录独自编修甚至置院有了明确规定。又据叶梦得言:“元丰官制行,左右史所书如旧,各为庭于两后省,史馆归之。著作局、国史院有故则置,假左散骑常侍庭为之。”此间,国史案隶秘书省。又据徐度言:“元丰官制,既罢馆职,独置祕书监、少监、丞、郎、著作郎、佐郎、校书郎、正字,谓之祕书省职事官。然不兼领他局,专以校雠、著撰为职。”

 

但到元祐更化时期,随着朝政急剧转变,修史机构也随之有所变化。元祐五年十月,尚书省言:“旧置编修院,专掌国史、实录,最为机密,兼《神宗皇帝实录》将毕,文字并合严行收掌。若送本省,即恐别致散失。”于是“诏移国史案,就见今置局处,专掌国史、实录,编修日历,以国史院为名,隶门下省,更不隶秘书省。其国史院未有正官,且令见领官权领,候有正官日罢。……所有关防漏泄,并依旧编修院条。”由此不难看出,该时的国史院,相当于此前的编修院。之所以如此,实系受政风等因素影响,出现该时旨在恢复仁宗或者真宗时的做法。

 

绍圣绍述和徽宗时期,随着朝政又一次转变,修史机构恢复到了元丰改制时的状况。如绍圣二年三月,诏日历复归秘省。如宣和二年,诏罢在京修书诸局,惟祕书省日历所系元丰国史案。

 

此外,元丰五年六月,仁宗、英宗《两朝正史》成书后,宰臣王珪言:“天圣中,修《真宗正史》成,别录《三朝宝训》,以备省览。今当修仁宗、英宗《两朝宝训》。”诏祕书省著作局依例修进。由此说明此时宝训的修纂归秘书省负责。

 

归结而言,北宋时期修史机构的变动特点如下:一是修史机构变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大体而言,元丰改制前,基本沿袭唐、五代以来的修史体制。到元丰改制时,朝廷旨在确立修史机构各自修史职能,即规定秘书省国史案修纂日历,实录院和国史院则根据修史需要临时置罢,等等。此后该体制除元祐时外,基本得以承袭。

 

二是修史机构随其职能演变而变化。北宋初,仍沿袭唐、五代以来的史馆修史体制。但随着修史种类的多样化与机构运行的常规化,以及由宰相或重臣主导编修本朝实录、国史时,往往不在史馆内编修,从而使其编修特殊化,由此导致史馆已无法统辖以上史书的编修。随后,编修院的设立,既是特殊史书编修独立化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也是朝廷根据史书种类增多后,便于集中修史和重新组合而做的选择。

 

三是修史机构变动受政风影响显著。北宋后期,随着朝政斗争的多次反复,于是出现在元祐时恢复仁宗或者真宗时、哲宗亲政以及徽宗时恢复元丰改制时的做法。

 

南宋时期,先是出于纂修日历之需,绍兴元年四月,诏修今上皇帝日历,以修日历所为名。到绍兴三年十一月,诏日历所以修国史日历所为名,以秘书省言:“日历、国史自祖宗以来系本省史馆掌修,以宰相监修。元丰官制后,别置国史院或实录院,而日历归秘书省国史案,其所修日历系史馆旧制。”故有是命。即因此前日历属秘书省国史案,故称为“修国史日历所”。

 

绍兴四年五月,又诏国史日历所以史馆为名。其因是:“中兴即秘书省复建史馆,以修神宗、哲宗两朝《实录》。选本省官兼检讨、校勘,以侍从官充修撰。”到绍兴五年,“又移史馆于省之侧,别为一所,以增重其事。”至九年,修《徽宗实录》,“乃即史馆开实录院。明年,以未修正史,诏罢史馆,并为实录院。”原注:“绍兴初,实录、国史皆寓史馆。后罢史馆,遇修实录即置实录院,遇修国史即置修国史院。”可见,绍兴四年至十年,是史馆重新设置的时期。期间,它统辖着日历、实录和国史等的编修工作。不过,到绍兴十年四月,又诏日历所依绍兴三年十一月指挥,以国史日历所为名。此后直至南宋灭亡,国史日历所始终隶属于秘书省。同时,实录院和国史院随修史之需而置废。


《宋会要稿》书影

 

与以上日历、实录和国史修纂机构同时发生变动的还有:南宋时的会要所承袭北宋之制,仍隶属秘书省。对此,史载:“会要所,以省官通任其事。……(乾道)九年,祕书少监陈骙言:‘编类建炎以后会要成书,以《中兴会要》为名。’并从之。其后接续修纂,并隶祕书省。”

 

又在绍兴十二年,朝廷“始建玉牒所”。但到绍兴二十九年八月,侍御史朱倬等言:“奉旨同议裁减诸司官兼局,……今参照祖宗古制,自元丰置宗正寺,以玉牒隶之,今欲不置玉牒所检讨官,只以本寺卿丞领编修事。”从之。这说明玉牒所又归并于宗正寺了。对此,时人论说道:“绍兴中间始特建以纂修之所,既而并于宗寺者,用元丰之旧也。”

 

再是在绍兴三十二年九月,诏敕令所可改为编类圣政所。但到隆兴元年,诏编类圣政所并归日历所,依旧宰臣提领,仍令日历所吏充行遣。其因是出于“裁减并省”之故。

 

此外,对于宝训修纂的归属,早在绍兴十年,诏日历所以国史日历所为名,续并修《神宗》、《哲宗宝训》。这是因重修北宋史事的缘故。此后,宝训修纂当归属于国史、实录院。如嘉泰二年二月,学士陈宗召请用天圣、元丰故事,辑《高宗宝训》。同年七月,命史院修纂。《宋史》卷203《艺文志》亦著录为:《高宗宝训》70卷、《孝宗宝训》60卷,“并国史、实录院进”。同样,嘉定十四年七月,“开院修《光宗宝训》”。等等。

 

归结而言,南宋时期修史机构的变动特点有:一是修史机构的变动仍具有阶段性。即南宋初期,朝廷短暂恢复了元丰改制前的史馆修史体制,但此后则基本承袭了元丰改制后的修史体制。二是修史机构的隶属关系有了许多新变化。如秘书省除下辖有国史日历所外,还下辖有会要所。编类圣政所和玉牒所在短暂独立存在后,分别归属到了国史日历所和宗正寺。国史院和实录院虽因修史需要而置废不常,但国史院兼修实录时,所形成的国史、实录院体制则时常出现。三是一些修史机构的职能有所增强。如国史日历所除负责日历编修外,还曾短期负责宝训、以及长期统辖圣政和会要的编修工作。又国史院兼修实录做法的常规化,使得国史院和实录院职能得以进一步集中。此外,国史、实录院还负责宝训的编修工作。

 

综上所述,纵观宋代修史机构的整个发展演变过程,元丰改制前、元祐更化时期以及南宋初期,均属尽力继承与恢复传统修史体制的时期,而在元丰改制后的绝大多数时期,则是新建修史体制日益完善的时期。同时,就具体修史机构的变动而言,一是实录和国史经历了由此前设法单独编修到此后终于完全独立编修的巨大转变历程。二是秘书省在修史机构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它直接统辖有国史日历所和会要所两大常规性修史机构,类编圣政所又归属于它下属的国史日历所,它还曾短期负责宝训的编修工作。由此可见,它已与传统的统辖性修史机构史馆、编修院和元祐时期的国史院在管辖范围上有了明显不同,而这种不同,正是元丰改制后,为适应新的修史需要,修史机构及其职能重新组合演变的结果。

 

二、宋代修史机构变动中的修史成效


宋代修史机构的设立与变动,往往关系到修史机构职能发挥程度,史官调配合理与否,以及史籍编修是否顺利等,而以上这些方面又与修史成效密切相关。

 

首先,从修史机构职能实际发挥状况看,虽然不少机构长期处于变动调整之中,但其修史职能还是得到了较有效发挥。如前所述,史馆、编修院、元祐时期的国史院以及秘书省往往因统辖多种史籍的编修工作,因此,它们在修史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史料共享以及史官调配等方面,均具有突出优势。具体如元祐时期的国史院,就统辖编修有神宗《日历》、《神宗实录》和《神宗正史》等。其间,绍圣元年九月,翰林学士、修国史蔡卞和中书舍人、同修国史林希曾指出:“先帝《日历》,自熙宁二年正月已后至三年终,系元祐中秘书省官孔武仲、黄庭坚、司马康修纂;自熙宁四年已后至七年终,系范祖禹修纂,而黄庭坚、司马康、范祖禹又皆系修先帝《实录》官,其间所书,正与昨修先帝《实录》相为表里,用意增损,多失事实。”又据元祐八年七月吕大防言:“《神宗皇帝正史》限一年了毕。契勘昨修《两朝正史》,系差史官五员,今来止有三员,切虑猝难就绪,欲差前实录院检讨官黄庭坚、正字秦观为编修官。”从之。以上情况表明,该时的国史院在统辖修史其间,有效调配已有史官,利用先后成书的史籍,顺利完成了对神宗朝日历、实录和国史的编修工作。

 

与此同时,对于原有的修史机构,朝廷往往会根据不同时期的修史需要,适时进行归并,以便使它们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效能。如国史院兼修实录时所形成的国史、实录院,类编圣政所归属国史日历所,玉牒所归属宗正寺等。其中,对于国史、实录院,如乾道二年十二月,起居舍人兼权直学士院兼国史院编修官兼权中书舍人洪迈等言:“已降指挥,《钦宗日历》可免进呈,发付国史院,依例修纂实录。今检会国朝典故,申请下项:一、遇修实录则置实录院。一、元符三年八月哲宗祔庙,九月内诏国史院修纂实录。今更不置局,止就国史院修纂。一、行移文字以实录院为名,就用国史院印记。一、更不添置官,止以见今国史院官兼充。一、乞差提举实录院官。一、同修撰官乞差见今国史院编修官。一、检讨官乞差见今编修官。……一、每月提举官过局,乞就用国史院日分,更不别行排办。一、今来所修《钦宗皇帝实录》,乞令本院限一年内修纂进呈。”诏并依。并命魏玘兼权提举实录院,洪迈兼实录院同修撰。由此可知,南宋朝廷在编修《钦宗实录》时,参照北宋元符三年国史院修纂实录例,止在国史院编修,不另置局,史官由国史院官兼充。这种归并修史机构的做法此后被多次运用。如乾道六年重修《徽宗实录》时,国史院言:“今乞依修《哲宗》、《钦宗实录》体例,止就国史院修。”又如淳熙十五年修撰《高宗实录》时,“依已降指挥,就国史院修纂。”再如庆元元年修撰《孝宗实录》时,则依修纂《高宗实录》例。

 

同样,对于类编圣政所被归并之事,隆兴元年五月,朝廷下诏指出:“编类圣政所并归日历所,依旧宰臣提领。其检讨官二员以馆职兼,仍令日历所人吏充行遣。”具体如淳熙十六年三月,国史日历所言:“……本所编类寿皇圣帝典章法度,乞以‘至尊寿皇圣帝圣政’为名。欲从旧例就监修国史提举,以‘提举编类圣政’系衔。所修圣政文字,欲乞每月就监修国史过局日聚议供呈。检讨官二员,以馆职兼,乞朝廷差置,仍乞以‘兼国史日历所编修圣政检讨官’系衔,即不干预修纂日历。本所官秘书监少、著作郎佐见修纂日历,乞依昨来修进《光尧寿圣太上皇帝圣政》,同预编类。所修《圣政》系就用本所应干国史文字照使,昨来修进《圣政》系今日历所人吏兼行遣,其取会文字并漏泄条禁并乞依本所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仍乞就用日历所记行使。”并从之。从以上国史日历所请求编修《孝宗皇帝圣政》时的做法可知,类编圣政所被归并后,朝廷在统一管理、史料共享以及史官调配等方面,均变得更为便利。

 

此外,为方便修史,朝廷时而还有意调整相关联机构。如景祐元年五月,[知]制诰、宗正寺修玉牒官李淑言:“检会前修玉牒官冯元亦是兼编修会要,盖缘国史、玉牒事节须要照会,所以只就编修院修纂。其同修玉牒官赵良规亦是就来商量文字。今除依例施行外,欲以编修院庭西阁子充修纂之所。”从之。此乃朝廷有意将玉牒所安排到编修院。对此,有人指出:玉牒“旧隶宗正寺。景祐中,言者以玉牒与国史相通,后以史官兼。”可见玉牒此时在编修院撰修,具有史料共享和史官互兼等多方面便利。类似的还有:南宋时,宝训在国史、实录院编修,以及会要在国史日历所编修,均具有史料共享和史官互兼等优势。

 

又如建中靖国元年九月,朝廷移著局就实录院修《哲宗日历》。对此,承议郎、行秘书(书)[省]著作佐郎白时中奏言:“臣伏睹近降朝(者)[旨],移著作局就实录院,先次修纂哲宗朝《日历》,限一年了毕。臣谨按自熙宁之末逮今二十余年,文字猥积,未加条次,此正今日所宜先者也。愿诏执事参取国朝旧规,酌以元丰新到或更加选授,以补阙员,或兼以他官权领著撰,庶几早见就绪。”诏依奏。此是元符三年九月已诏修《哲宗实录》,而哲宗朝《日历》“自熙宁之末”后不够完备,从而移局于实录院编修的状况。该例虽属临时补救措施,但正是出于日历与实录编修有直接关联的缘故。

 

再如南宋朝廷在部分相关联修史机构的选址上,出于互通、便利考虑,也做了有意安排。绍兴九年二月,诏将史馆前庭充实录院,作角门通过史馆并秘书省。同样,绍兴二十八年七月,诏置修国史院。原注:在祕省门内之东。以上实录院以及修国史院有意设置在秘书省附近,主要是日历与实录、国史编修相关联之故。此外,南宋时,秘书省著作之庭,下属国史日历所,在著庭东庑;编纂会要所,在著庭西庑。这也是出于会要与日历编修相关联的缘故。

 

总之,由以上几种情况可知,宋代修史机构的设置与适时变动,正是朝廷根据修史需要所做的有意布局以及适时调整。虽然在官方修史的不同阶段,有些机构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但从总体运行状况看,则有效地保证了修史工作的顺利进行与修史任务的最终完成。

 

其次,从史官选任与调配看,我们知道,宋代官修史籍种类多样,修史任务较为繁重,各修史机构史官编制均有定额规定,加之受史官兼任他职以及迁改频繁等不利因素影响,史官队伍时常不够稳定。因此,朝廷在选任与调配史官方面,时而会采取一些灵活有效的措施。

 

一是一人参修多史现象较为突出,并且该现象大多出现在统辖性修史机构之中。如北宋初史馆统辖编修日历、实录和正史时,史官扈蒙除撰有《周恭帝日历》3卷,他还先后参编完成了《周世宗实录》40卷、《旧五代史》150卷,以及《宋太祖实录》50卷,可见他在宋初官方修史中作用突出。同样,如南宋绍兴初,诏史馆重修神宗和哲宗《实录》。绍兴六年正月,《神宗实录》完成。八年九月,《哲宗实录》完成。此间,綦崇礼在《修神宗哲宗两朝实录划一申请札子》中指出:“准绍兴四年五月五日尚书省札子,五月四日三省同奉圣旨,神宗、哲宗皇帝《两朝正史》、《实录》并令史官看详重修,所有应干合行事件条具以闻。”又“本所官系先差修纂建炎《日历》,员数不多。今来重修《两朝正史》、《实录》,欲乞详酌添差官三两员,协力同修。”这就是说,国史日历所的日历修纂官仍需协同重修神宗、哲宗《两朝正史》和《实录》。此外,朱熹在论及其父修史时,指出:“绍兴初,以馆职郎曹与修《神宗正史》、哲、徽两朝《实录》,而于《哲录》用力为多。”可见朱熹之父朱松参与了《神宗正史》以及哲宗、徽宗两朝《实录》的编修工作。凡此等等。


《文献通考》书影

 

二是朝廷时而采取兼官举措以提高修史效率,并且该举措多存在于机构归并之时。如(绍圣二年)[元符三年]九月,诏就差见今国史院官等兼修《哲宗实录》,蔡京兼修撰,邓洵武、上官均、王涣之并兼检讨官。对此,陈瓘在《上徽宗论哲宗实录不当止差蔡京兼修》中指出:“臣伏见近差翰林学士承旨蔡京兼修《哲宗皇帝实录》,此朝廷过举之大,而人心不服者也。国家自太宗以后,毎朝实录,提举、修撰皆有正官,用度虽多,不敢惜费;命官虽众,不敢惮烦,所以重大典而敬先朝也。今修《哲宗实录》,独用兼官而已,岂非以蔡京欲擅史局,而朝廷不欲重违其意乎?蔡京得兼局,而哲宗史事不得其官,轻一朝大典,违祖宗故事,皆为一京,则是朝廷之所以厚京者过于哲宗明矣。”可见国史院官兼修实录当始于此时,不过因蔡京之故,遭到时人激烈反对。此后,还有提举官兼官举措。如乾道六年重修《徽宗实录》时,“提举实录官依典故差见今提举《四朝国史》官充”。对于该举措,宋立民先生评论道:“兼官制度一开,南宋遂多行此制,以国史院官兼实录院官,名为兼官,实有专官之效。因国史、实录内容本一,不过体裁不同而已,二官相兼,于修史自有其利,陈瓘所论,不过欲为旧党争修史之一席地位而已。”该说法有一定道理。

 

总之,从宋代修史队伍的基本构成以及总体发展趋势来看,北宋时,各修史机构史官规模相对较小,但到南宋时,史无专官以及随着一些史书编修时间的拉长,从而导致史官队伍日益庞大。以上一人参修多史以及兼官举措虽仅属史官修史活动中较为特殊的现象,它无法扭转由史官队伍不稳定而导致的队伍日益庞大这一制度性缺陷,但从中不难看出,宋代官方在选任与调配史官时,仍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它无疑为修史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后,从各类官方史籍的编修状况看,在修史机构正常运转状态下,一是除修史机构正常有序地编修有关史籍并得以顺利完成外,对于因编修失时、政争或者时局转变等所造成的史籍记载缺漏,朝廷往往会及时加以补修或者重修,从而保证了史籍纪事的完整性和较高的可信度。其间,不仅起居注、时政记以及日历等原始性史籍会得以及时补修,而且大多凭依原始史籍修成的会要、宝训、圣政以及玉牒也会得到及时补修,甚至一些易受政争影响的实录和国史也能不时得以重修。如据马端临记述:“《中兴艺文志》:《高宗日历》,初年者,多为秦桧改弃,专政以后纪录尤不足信。韩侂胄当国,《宁宗日历》亦多诬。后皆命刊修。”又如对于太祖、太宗、神宗、哲宗和徽宗诸朝《实录》而言,由于史实存在漏略,甚至“诬谤”,所以被朝廷多次加以重修。李焘对此明确指出:“《神宗实录》初修于元祐,再修于绍圣,又修于元符,至绍兴初凡四修。《哲宗实录》初修于元祐(当为元符),再修于绍圣(当为绍兴)。惟神宗、哲宗两朝所以四修、再修,则与太祖、太宗异。盖不独于事实有所漏略而已,又辄以私意变乱是非,绍兴初不得不为辨白也。诬谤虽则辨白,而漏略固在,然犹愈[逾]乎近所修《徽宗实录》。盖《徽宗实录》疏舛特甚,非前二《录》比。”这是李焘对北宋以上五朝《实录》重修原因的深刻揭示。

 

二是与北宋史籍编修稍有不同的是,南宋限时同进制度的强力推行,使得官修史籍得以及时持续编修。如乾道三年十二月,《钦宗实录》编修官洪迈就请求朝廷:“许於明年三四月间同国史院修成帝纪,一并择日投进,贵得一朝信史可以传后。”朝廷从之。这是史官特意请求《钦宗实录》和国史本纪同时并进的例证。又如周南在《同陈正字傅校书王秘监乞进会要札子》中言道:“伏见实录院昨奉旨修纂今上皇帝宝、牒,各已成书,同时进呈。独是秘书省所修《会要》为书最巨,尤当以时编集。自乾道六年修进以来,九年又进,淳熙六年又续进,十三年又续进,绍熙三年、庆元六年、嘉泰二年三次又进,未有历五六年而不进者。今自三年进书之后,至今已及九年,稽之典故,未有如此久者。伏睹淳熙十三年十一月上《四国史》列传,秘书沈揆等札子,乞将所修会要同时进呈;绍熙三年十二月上《至尊寿皇圣帝圣政》,乞与《至尊寿皇圣帝会要》同日进呈;庆元元年上《圣安寿仁太上皇帝日历》,乞将《太上皇帝会要》同日进呈,前后三次,本省申请得旨并依。盖同时修进,非但省礼文之费,而典章法度免使日久有所遗落,关系非小。今欲望朝廷敷奏将所修会要参用典故,与宝训、玉牒同时并进。”周氏此奏表明,南宋时会要不仅需及时持续上进,而且它往往还需与日历、圣政、宝训、玉牒、实录乃至国史同时修进。该做法不仅可以省“礼文之费”,而且能使典章法度避免“日久有所遗落”。也正因为如此,到嘉定七年五月,朝廷下诏会要二年一具草缴进。此间,宗正少卿滕强恕同样奏道:“臣窃见元祐中王巩言:‘……请别立法,玉牒官每二年一具草缴进,如会问未足,不得过进期两季。……候及十年,类聚进呈。’诏从其言。以此推之,史局、册府似亦可行。臣区区愚见,欲仿元祐故事,就加讨论,稍立程限,进草之期略如元祐之旧,庶几人人究心。”诏从之。会要和玉牒等官修史籍“二年一具草缴进”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史籍及时编修极为有益。

 

不过,限时同进制度容易造成史籍内容粗疏化。对此,如真德秀指出:“臣伏观皇帝会要,自绍熙末至嘉泰初,财八年耳,而为卷已百五十,迨欲广其部帙之过。观(王)珪所修,臣僚论奏止撮其要。今或全篇纪录,一字靡遗。至于文移行遣,语涉俚近者,亦或未皇删润,臣恐难于传远。”真氏在此揭示了南宋会要编修所存在的内容缺陷,而这种缺陷正是限时同进制度所致。同时,对于南宋所修的诸多实录、国史而言,除受限时同进制度影响外,还受政争等现实因素制约,从而导致该类史书撰修时间长、内容粗疏化现象明显。如陈振孙就高宗和孝宗朝《实录》论道:“中兴以来,两朝五十余载事迹,置院既久,不以时成,涉笔之臣,乍迁忽徙,不可殚纪。及有诏趣进,则匆遽钞录,甚者一委吏手,卷帙猥多,而纪载无法,疏略牴牾,不复可稽据。故二《录》比之前世,最为缺典,观者为之太息。”魏了翁在《论实录缺文》中亦指出:“每惟祖宗实录,自东都以前凡一百六十八年,不过一千余卷,而南渡以后,高宗、孝宗皇帝两朝实录仅六十余年,遂至一千卷。以三十六年事为五百卷,犹之可也,而二十七年为卷亦如之,意其广记备言,无所脱遗,而臣偶因当时所遭,随事检阅,则有不尽然。往往一月而厘为二三卷,往往州县细故亦动是千余言,至事关大体,顾反脱略。”同样,对于《四朝国史》,据李心传记载:“或者但见新书疏略舛误甚多,而不知仓卒之间不暇考择也。”元人苏天爵亦指出:“宋《中兴四朝史》诸传尤少,盖当理宗初年,诸公犹多在世故也。”

 

总之,宋代史籍编修较为系统完备,这不仅得益于各类史籍编修的有序化和编修种类的多样化,而且有赖于整个修史体制运行的常规化。其间,南宋强有力的限时同进制度虽导致官修史籍内容粗疏化弊端,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却保证了史籍得以及时持续编修。

 

总体而言,宋代修史机构众多,机构变动较为频繁,史官队伍日趋庞大,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机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史官未能尽职尽责,史籍编修较为粗疏等明显弊端,但从宋代修史体制总体发展演变状况来看,宋代修史机构变动主要是在承袭唐、五代修史传统或者实施元丰新体制间转换,并且各修史机构在正常运行其间,无论是修史职能发挥、还是史官选任与调配,甚至是史籍编修等,均能较有效实施乃至推进。也正因为如此,宋代官方史学才取得了较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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