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本次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及《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在网络上流传甚广,引起了较大反响。 其中,《会议纪要》指出:在认定合同是否因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要在考察规范性质以及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权衡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性程度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下列合同,一般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交易行为本身违法,如赌博、洗钱行为;交易标的违法,如器官、毒品、枪支等的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营范围、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不应认定无效。 因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特别值得注意的具体情形包括:交易行为本身违法而无效、违反特许经营规定而无效、交易方式严重违法而无效。这些规定对于法务在审查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以几个具体案例述之。 (2013)浙海终字第12号——方伦福与王永兆海事海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审查应对: 建议对商业交易的模式予以改造,变“转让”为“合作”、“承包”等。 关于本案借款合同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2017年以来王志香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费用,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从涉诉的案件来看,均采用格式化的合同或借据,对借款、担保、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也较为全面而专业,约定利息均高出银行贷款利息。其出借行为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情形,系职业放贷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王志香与曹利娜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审查应对: 1、放弃格式合同,增加己方主体,明确对方主体的来源,尽量适用普通的民间借贷形式,或成立有牌照的主体。 2、增加无效后如何处理的条款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审查应对: 1、成立有牌照的主体。 2、增加无效后如何处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原判决认定2013年6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金鹰公司提出涉案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于法无据。上述合同签订后,成泰公司于2013年7月进场施工,2013年10月4日工程基础完工。此情形下,金鹰公司与成泰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显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原判决认定2013年10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应对: 建议合规操作,保证交易方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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