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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农民不明白!有农村户口就一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随缘4690 2019-08-23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包括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好多农民不明白!有农村户口就一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村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二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好多农民不明白!有农村户口就一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全国各地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是不一样的,主要分为三类。

一、以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唯一标准

这个就是说如果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农民,就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户口迁出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随之终止。实践中安徽省采用了单一的户籍标准。

但是这样不好,有好多已经在城市生活的人,户口还挂在农村。

二、户籍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复合标准是以户口标准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是否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居住或长期生产生活等其他因素。比如新疆自治区采取了户籍和实际居住相结合的复合标准,湖北省采取了户籍和年龄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这样也不太好,这样会降低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

好多农民不明白!有农村户口就一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三、 权利义务关系标准

权利义务关系标准是户籍标准的发展,主要是依据农民个体是否与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管理关系来判定其是否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从实践看,由于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对是否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没有具体的参照,致使此种标准变得极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尤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义务工、交农业税等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已经不复存在了,所以该认定标准也失去了意义。

不过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是主要以户籍为主要认定标准的!为什么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呢,因为现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经常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情况,导致这样结果的原因,多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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