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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务派遣公司,如何核算?如何计税?如何开票?

 雨送黄昏xzj 2019-08-25

案例一

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

济南甲劳务派遣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2019年7月份收到客户106000元,其中属于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800元。

1、收到客户106000元

借:应收账款    1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8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800

       贷:银行存款  84800

注意:

一般纳税人税率6%,开票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目: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计算销项税。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当月销项税额=销售额*6%

当月进项税为通过认证系统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

当月销项税额小于当月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时,不足部分结转下期抵扣。

案例二

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

济南甲劳务派遣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2019年7月份收到客户105000元,其中属于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000元。

1、收到客户105000元

借:应收账款    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84000

注意:

当月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开票时用开票系统“差额开票”开具发票,分别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开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发票打出后在备注栏显示“差额纳税:***.**元”。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管理费部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认证抵扣。

适用税目: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案例三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

济南甲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选择差额征税,2019年7月份收到客户105000元,其中属于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000元。

1、收到客户105000元

借:应收账款    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84000

注意:

当月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开票时用开票系统“差额开票”开具发票,分别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开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发票打出后在备注栏显示“差额纳税:***.**元”。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管理费部分可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认证抵扣。

适用税目: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案例四

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征税

济南甲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未选择差额征税,也就是全额缴纳增值税,2019年7月份收到客户103000元,其中属于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2400元。

1、收到客户103000元

借:应收账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24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400

       贷:银行存款  82400

注意: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征收率为3%,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销售额/(1+3%)*3%

开票时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也可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据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适用税目: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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