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包括下列材料:(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3、应指定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为主检医师,并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向用人单位(企业)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监护机构批准证书》和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主检医师等材料,并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向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是个体结论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总结报告。 6、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7、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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