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转让非限售流通股采取协议转让时,一次性转让比例是否受到限制?如一次性转让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以上是否可以?协议转让价格是否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10%以上由买卖双方自主确定(如市场价格2元/股,转让价格为4元/股是否可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转让价格是否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10%以上由买卖双方自主确定(如市场价格2元/股,转让价格为4元/股是否可以?)。 回复: 一、就提问中对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涉及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下发的几个法规中,包括: 1、2016年11月4日,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修订)》;(注: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证上〔2016〕105号)同时废止。) 2、2018年1月26日,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注: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证函〔2013〕90号)同时废止。) 3、2017年5月21日,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4、2017年5月27日,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二、在上述四个法规中,沪、深交易所对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原则、要求、办理程序等内容基本相同或大同小异,体现在: 1、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性质,必须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注:(1)流通股可以是质押的股份,但质权人须出具书面同意转让的说明;(2)转让的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3)禁止为导致规避股份限售规定而进行转让的股份。) 2、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多个受让方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协议转让股份的价格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三、根据上述法规,结合提问,分析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转让非限售流通股采取协议转让时,一次性转让比例是否受到限制?如一次性转让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以上是否可以? 1、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既可以向一个受让方转让,也可以向多个受让方转让,但每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即单个转让限额必须达5%,这是最低要求。实操中的情形是,受让一方既可以是一个单独的法人主体(如投资公司),也可以为几个人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成为一个单独的受让方以及证监会许可的方式,那么这几个人将视为一个主体,按5%的限额,合伙人在有限合伙里面再按协商比例进行分配。综合上述两种情形,如果向两个受让方协议转让股份,则转让比例合计达10%,也就是说,提问中“一次性转让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以上”是可行的。 2、从减持实施细则中“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这段话不难看出,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可以一次性的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出去,也说明了转让的股份数额及比例是可以自行决定的(除非该股份受到国家或交易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的严格限制(如禁止、限制转让))。 3、比如,2018年9月13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002716.SZ)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显示,曹永贵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持有公司314,470,479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2.74%。经与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拟将其持有的160,379,945股(占总股本的16.70%,占其持有“金贵银业”公司股份总额的51%)转让给对方。若转让完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上海市国资委。 (二)协议转让价格是否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10%以上由买卖双方自主确定(如市场价格2元/股,转让价格为4元/股是否可以?)。 1、关于协议转让的价格,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协议转让的价格须以前一个交易日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价格执行(即不低于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从中可以看出,通过协议转让的股份,是以比照大宗交易的价格来执行的,最低价格为“定价基准日”的90%(ST时为95%)。 比如,2018年9月10日,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03393.SH)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告内容显示,2018年9月5日,烟台元泰九鼎、昆吾民乐九鼎、昆吾民安九鼎、无锡恒泰九鼎通过与自然人乐旻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乐旻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8,018,765 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确定,拟转让的股份价款为人民币31.06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249,062,840.90 元整。 2018年9月4日,新天然气的收盘价为34.36元,依此价格打9折(0.9039),协议转让的价格为31.06元/股。 2、通过对上述协议转让的案例不难看出,协议转让价格都是以前一个交易日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价格执行。至于问题中提出的协议转让股份时,假设市场价格2元/股,转让价格为4元/股,则溢价率高达100%,是违反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规律的,那受让方(即接盘方)是不会接受的,市场也是不会允许的。因为,就算接盘方愿意高价受让,那交易的动机、行为则令人遐想,因为二级市场对协议转让的价格下限普通是比照大宗交易的价格执行,而溢价则是反其道而行之,难免存在利益输送之嫌,由此也可能存在披露后股价异常的情形。 (三)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转让价格是否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10%以上由买卖双方自主确定(如市场价格2元/股,转让价格为4元/股是否可以?)。 1、根据券商规定,对大宗交易的报价范围:当日有涨幅限制的股票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当日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如没有前收盘价的股票,以当日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的范围报价。 2、目前市场上对大宗交易的价格一般是低于10%以下(相当于8.5-9.3折),双方自主确定,但也存在有偶尔、极个别溢价的情形。比如2018年12月14日,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中路证券营业部通过大宗交易,以11.06元的成交价买入杭氧股份(002430.SZ)152.94万股,成交金额1,691.49万元,与当日收盘价9.70元相比,溢价率达14.02%,这是因为以12月13日的收盘价为10.04元/股为基准,双方按照原约定的价格,收盘平价接,就没区别,但在收盘当天跌了将近四个点,则相当于接盘方多出了四个点的钱,则是溢价了。 此致! (本文图片由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郑宏有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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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mentor1974 > 《减持与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