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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书法者必学隶书,那“隶书”是由“奴隶”而来吗?

 无极典文 2019-09-07

学书法者必学隶书,那“隶书”是由“奴隶”而来吗?

相传隶书由秦末程邈于狱中整理,去繁就简而成。

程邈因罪入狱的“罪隶”身份在书法史中屡被提及,

并逐渐成为“隶书”名称的由来,同时认定其出身不是那么光鲜,

然而事实确实如此吗?

“隶书”之名是怎么确立的呢?

这背后又隐含着怎样的意义?

一般认为隶书始于秦朝,是一种为了应对繁忙的行政文书而采用的简化字体。然而从目前出土的竹木简牍等文献资料来看,隶书在战国晚期已为各国广泛使用,非止于秦;因此隶书的定名有着“滞后”现象。或者说所有书体都存在这一问题,它们都经历了一个被塑造的过程。但唯有隶书被用以指称诸多书写形势不同的字体,其名称并非秦汉之专利:例如魏晋南北朝“今隶”被用来指称钟繇、王羲之的小楷或正书;唐代,官方称现今人们说的“楷书”为“隶书”;至宋沈括《梦溪补笔谈》“隶书”条中说:“后之人乃误谓古八分书为隶书, 以今时书为正书,殊不知所谓正书者,隶书之正者耳,其余行书,草书,皆隶书也。”那么为何书体形式变化了,隶书名称却没有变,“隶” 的观念为何从秦汉至唐宋会如此稳定呢?

一、“隶人”与“隶书”

《汉书·艺文志》云:

是时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

《说文解字·序》云:

是时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隶卒, 兴戍易,官狱职务繁,初有隶书,以趋约易。

卫恒《四体书势》云:

下杜人程邈为衙吏,得罪始皇,幽系云阳十年,从狱中改大篆,少者增益,多者损减, 方者使圆,圆者使方。奏之始皇,始皇善之, 出为御史,使定书。或曰邈定乃隶字也。

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难成,即令隶人佐书,曰隶字。汉因用之,独符玺、幡信、题署用篆。隶书者,篆之捷也。

学界多以上述诸条定论隶书,并以程邈之“罪隶”身份来确立“隶书”名称之由来,认定其出身不是那么光鲜。然而事实确实如此吗, 是否存在后来人的误读?如果存在,那么误读发生在何时,又是怎么发生的呢?更为前置的问题是“隶书”之名是怎么确立的,又代表着怎样的观念呢?从上述引文中,我们并不能得出结论,但这些材料却指出了隶书的书写和使用情境。

程邈或许是在隶书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整理作用的“罪隶”,但并非今人所谓“奴隶” 或因罪而沦为奴隶之意。由“施之于徒隶”和“隶人佐书”来看,隶书与从事文书书写工作的小吏有关,因此澄清“徒隶”“隶人”的身份内涵, 是我们理解隶书的重要切入点。

首先来看“徒隶”。《周礼·宰夫》记载“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掌百官府之征令”, “徒”为其八种职责之一,“掌官令以征令”, 即“徒趋走以应呼召者,官令谓官府之令,征令即上所召也”。(丘濬《大学衍义补》)宰夫“八职”既是其职责,亦是其下设官职名称,前四种职责为:正、师、司、旅,皆为王臣;后四种职责为:府、史、胥、徒,为庶人在官,“徒若今隶卒之属”。王力先生释“徒”为:服劳役的人。因此徒、隶首先应做如上分释,合二者之义可见,“徒隶”应指从事“徒”之职责, 服吏役的平民,而非奴隶或罪隶。同时结合宰夫职责可见,“徒隶”实际上仍是从事法令文书的“刀笔吏”。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94曰:“何谓‘耐卜隶’‘耐史隶’?卜、史当耐者,皆耐以为卜、史隶。后更其律如它。”[1]裘锡圭先生就此指出:“所谓‘史隶’,不就是‘隶人佐书’吗? 在‘更其律如它’之前,‘令隶人佐书’一定是秦官府里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官狱文书所用的简便字体便得到了‘隶书’之称。”[2]那么“隶人”与“奴隶”“罪隶”是什么关系呢?“耐”为轻刑之名,所谓“一岁为罚作,二岁刑已上为耐”。史、卜违反律令,即“耐”为卜隶与史隶,因此“隶”有“罪隶”的含义。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可知,史、卜、祝乃周时与文字联系最为紧密的群体,其中就掌握文字而言,对“史”的要求最高,“史官”之职主要是述作官方史书,并逐渐成为文官系统的核心,而获罪后的“史隶” 仍作为“文官系统”中的一员而存在,因此如裘锡圭先生所说“史隶”即“隶人佐书”,应是综合了“史”之职司与“罪隶”之身份,与程邈“罪隶”身份大致是对应的。但这仍不足以说明隶书之“隶”与这一人群的身份及其职司传统之间的关系,以及“隶书”背后更深刻的制度内涵和对整个书法史之“书写观念”的塑造,因此必须对“隶”进行全面的考察。

二、“隶”与“隸”的混淆及其字源义

究竟应该如何理解“隶书”呢?本文在考察中发现,“隶”“隸”二字存在混淆,其字源义亦不同。古人治学以小学入,士大夫们处于当时的家国制度中,自然对此差异能心领神会; 今人以西方现代学科入,于小学及当时的家国制度已经非常陌生。此外古人不曾有今人面临探讨书写背后观念的问题,对他们而言,书写修身与道德事功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而今人则不加分辨地将一切书体都视为艺术,导致我们无法分辨历史的真面目。

学书法者必学隶书,那“隶书”是由“奴隶”而来吗?

图3-1汉代司隸校尉官印

通过对经部、子部与史部文献中含“隶” 关键词的典型例句分析,我们发现先秦至汉, “隶”之意义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因罪或战争沦为奴隶者,从事卑贱的杂役劳作等生活事务,是为广义上的“王之奴仆”。同时产生管理这些隶人的贱役、贱官, 从事王之家事内务,并参与政事事务,可称之为“王之家臣”,是为“内隶”;

其二:泛指官吏、百官,即正式任命的、有官阶的官吏,也就是“外隶”。

其三:服徭役的平民,或服役时获罪之人, 或服劳役的犯人。“徒隶”,既指服徭役的人, 亦有可能为从事法令文书的“刀笔吏”。

其四:地名,指西汉时京畿七郡——“司隸”,设“司隸校尉”一职[3] ;

其五:隶书、文字字体或文书字体。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隶”用来指称贱役、服徭役及服役时获罪之人,亦指称“王臣”及庶人在官之人,因此“隶”在某种意义上主要表达属性,是指称非常广泛的词语。故后世将《汉书·艺文志》《说文解字·序》《四体书势》《书品序》及《书断》引蔡邕《圣皇篇》等文献资料混为一谈,并作发挥,以程邈下狱为“奴隶”之身份而名书的推论不能成立。

程邈“衙吏——罪隶——御史”身份的转变,实际上勾连出以程邈为代表的杰出“史隶” 改造隶书时的际遇、背景和使用情境。因此, “隶”在上述五个主要使用范畴中,“以使用情境名书”或“以身份名书”只能显示隶书之名由来的一个侧面,并不能就此说明隶书背后之观念。当我们将上述材料统合来看时,必须重新认识汉代在监察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举措:隶书之“隶”义及其观念就隐藏于依周官“司隶”而设的“司隸校尉”这一王之家臣的职司及其内涵之中。此外长期以来被学界忽略的“隶”与“隸”字源义,也应当被重新认识, 因为二者并不是同一个字。

在今天“隸”与“隶”大都被视为繁简体字关系,事实上“隶”与“隸”既不是繁简关系, 也不是异体字或者碑别字关系。《说文解字》云:“隶部,文二重三”,即两个文字共用着三种文字构型:

,及也。从又、从尾省。“又”持“尾”者, 从后及之也。凡隶之属皆从隶。徒耐切。

,及也。从隶声。诗曰: 天之未阴雨。臣铉等曰枲非声,未详。徒耐切。

,附着也。从隶柰声,郞计切。,篆文隸,从古文之体。臣铉等未详古文所出。

由此可见、二字,音义皆同,为同一字; 与此二字音义皆不同,故不是同一字。因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 ( )、二字有可能在“隶古定”[4]后共用着上述三种写法。

众所周知,汉代小学重视形、义,至清代开始注重文字发音,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从音训与意义的角度,对( )、二字进行了考证,得出与“逮”音义皆同,“逮专行而隶废矣”的结论,同时进一步指出与“仆” 义同,正是本文前面所论“王之奴仆”中的底层“隶人”;而那些战俘、触犯律令者等也有可能沦为此列,这正显示出上古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家国制度与观念。

在汉代出现的多枚“司隸校尉”官印中, “隸”之右旁均做,而且文字构型非常稳定, 与《说文解字》隶部所载字之构型相同。汉代官印代表着官方对文字规范的认定,因此我们得以对司隸校尉之“隸”在制度层面的观念塑造展开讨论,对“隸”做出判断[5]。

学书法者必学隶书,那“隶书”是由“奴隶”而来吗?

表3-1战国“隶”字构型举例

从古文字学证据来看,由表3-1 可见— 二者书写形式相近,显示出春秋、战国(晋)文字之承继关系,晚出的字文字构形更为工整; — 同为战国(晋)之文字,三者共同构成两种基本书写构形。因此在某种意义上— 、,即“隶”“隸”二字在春秋、战国时已出现《说文解字》所谓“文二重三” 现象, — 在构型上非常接近,至东汉被规范化为(徒耐切)。同时《说文解字》 条云:“凡隶之属皆从隶”,及隶部“文二重三”, 、的字源应该是(徒耐切),那么周时应当写作“司隶”,司隸校尉既从周制,其意义上自然具有了(徒耐切)之本义[6]。

因此“司隸校尉”中的“隸”延续了“隶” 的内涵与观念,其本义应为“从后及之”(逮捕),在“隶古定”的过程中混淆了“隸”之奴仆、隶人、徒隶等义。

三、“司隸校尉”与“隶书”

在传统历史学研究里对“司隸校尉”的研究并不多,大部分也从官职制度视角展开,从监察制度层面来探讨思想史、观念史意义的研究极少,在书法史或艺术史学界更无人问津。本文认为这正是历史学者与艺术史学者所忽略的,汉“司隸校尉”承周官之制,在思想、观念方面形成了强有力的牵引,随着“司隸校尉” 从临时到常设,在纠察百官的过程中重新塑造了“隶”与“隸”(因二字“文二重三”,本文选取一般用法进行比较说明)之观念,进而对“文书书写”和“隶书”观念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对司隸校尉在制度与观念中的意义探析,将关乎我们对“隶书”的深入理解。

司隸校尉始置于征和四年(公元前89 年),与征和二年“巫蛊事件”的发生有着直接关联,这是汉代司隸一职由卑而尊的转折点,同时也是制度变革的重要转折点。司隸校尉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官职,它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内涵呢?

《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曰:

司隶校尉,周官,武帝征和四年初置。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后罢其兵。察三辅、三河、弘农。元帝初元四年去节。成帝元延四年省。绥和二年,哀帝复置, 但为司隶,冠进贤冠,属大司空,比司直。

蔡质《汉仪》曰:

职在典京师,外部诸郡,无所不纠。封侯、外威、三公以下,无尊卑。入宫,开中道称使者。每会,后到先去。

司隶诣台廷议,处九卿上,朝贺处公卿下陪卿上。初除,谒大将军、三公,通谒持板揖。公仪、朝贺无敬。台召入宫对。见尚书持板,朝贺揖。

周代所设“司隸”,即为“王之家臣”—— “执其邦之兵, 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周礼·秋官·司隶》),汉武帝依周制而置,并持节, 加“校尉”军职,典治京师七郡[7],目的显系保障其履行职责,可以更为直接有效监察、惩治、捕杀犯罪对象;同时司隶校尉与十三部刺史共同构成国家司法监察体系。据引文可知司隶校尉在不同场合其身份及职能是不同的, 廷议时突出其劾奏百官之权,而在朝贺时则位卑,因此在两汉以来一贯有着“位卑权重”, 直接受皇帝统领的官职特点。至光武帝,司隸校尉开始成为常设机构,礼遇和地位大大提升, 号“卧虎”,与尚书令、御史中丞专席而坐, 号曰“三独坐”,冠“进贤冠”。司隸校尉后被罢去兵权,逐渐趋向于行政职能,掌监察权, 逐渐拉开为后世所称道的“两汉吏治”序幕。

常设后的“司隸校尉”直属皇帝,职能主要包括督察吏治、维持京师治安、保证皇帝安全等,既是京畿之地监察百官的中央监察官、治安官,又是“司隸校尉部”即京师七郡及一州(司州)的监察、治安、司法等权于一身的地方官。司隸校尉所查办的,皆是大案要案。有学者对两汉司隸校尉弹劾案进行了统计分析,从弹劾结果看,表中所举四十六案,其中包括反坐者四案和无结果二案,惩戒率高达86%,再次证明司隸校尉在两汉时期确实扮演着极其重要而特殊的角色[8]。此外,从所查办的案子来看,除了少量“巫蛊之祸”、王室纷争祸乱等以外,基本上都是在整肃官制礼仪、职守、德行等。这些整顿吏治、典正官僚制度规范的事实,才是司隸校尉所发挥的真实作用及其背后的重要意义。

“司隸校尉”下设从事史和假佐,从他们的职责以及这些官吏从中央到地方的任职方式来看,具有非常完整的组织结构。其中别驾从事、郡国从事、主簿、门功曹书佐、《孝经》师、《月令》师、律令师、簿曹书佐、都官书佐、典郡书佐等都有非常繁重的文书工作。《汉官仪》记载:“能通仓颉史篇,补兰台令史, 满岁补尚书令史,满岁为尚书郎。”“兰台令史,掌书劾奏。”[9]可见兰台令史皆为善“史书”(即隶书)者,进入的中央机构主要是监察、司法与图籍秘书部门。国家管理中所需的文书政令发布,地方行政的上报,官僚行政能力和道德约束与管理,以及图书典籍的整理和“更隶写以传诵”(王充《论衡·正说篇》), 都与上述部门相关。

学书法者必学隶书,那“隶书”是由“奴隶”而来吗?

图3-2(西汉)海昏侯墓简牍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博物馆藏

现在我们回到本文讨论的问题上来——即书写观念塑造与书体名称的关系,“史书”称谓源于操持文字与文书的“史官”阶层。通过对“史书”与“隶书”的关键词词频分析,可知两汉期间“史书”词频远高于“隶书”,但为什么“史书”称谓没有被确立下来,最终“隶书”却成为官方书体名称呢?秦朝创建御史大夫作为中央监察机构,汉承秦制,掌监察、行政大权,下设御史中丞[10]。至东汉,御史台成为专职监察机构,御史正式成为中央监察官。从行政监察制度方面来看,御史制度与“司隸校尉”看似重叠,但这正如上文所述,“司隸校尉”无论尊卑,其属性与内涵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既是周官的延伸,又是皇帝的近身“内臣”(内隶),总体上来说其职司性质回到了“化家为国”以前的封建王权“家臣”属性上。因此本文认为司隸校尉在原本由“御史大夫”所构成的中央监察机关日常文书行政书写的基础上注入“隸”观念,对“隶书”名称定名起到了观念重塑的重要作用,亦即因此“隶书”之名是由“司隸校尉”官职名称重塑而来。

司隸校尉直接听命于皇帝,在整顿“吏治” 过程中都涉及大量的“文书”工作,文书的书写意义进而与秦汉以来的《为吏之道》,亦即“五善”——忠信、清廉、审当、善行、辞让等道德规范相关联。在“以文书御天下”的日常劾奏中自然而然形成“隶书”概念;同时随着司隸校尉在王权政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极大丰富了“隶书”的内涵——为司隸者多“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刺举无所避”之士,从观念史角度而言,司隸校尉之公正、忠直、奉法不阿的性格自然而然地进入到“隶书”内涵之中; 其辅佐王政的意涵,对应于“佐书”“佐隶”, 显然就具有了“王佐之书”的意义。[11]

今天人们对隶书误读、误释的根源是因为对传统家国制度已经不了解,但目前更为重要的是将“隶”与“隸”字源意义的混淆进行澄清。对于汉人来说,这种混淆不是绝对的混淆, 而是对意义进行了转换,继而形成了观念区隔, 《说文解字》将二字在字源上分开,意义解释清晰,说明汉人对此是清楚的。这种混淆应当是随“隶古定”一起发生的,长久以来使得“隶书”具有多重观念,只有明白了隐藏在历史中的这些问题,才能够将其还原到历史语境中。

四、隶书与“隶观念”的长程存在

在明晰隶书内涵及其观念后,我们来看一下“隶”之观念系统的承继与长程存在。

“司隸”相关词语在两汉大量出现,其义有二:一为地方名称,即“司隶校尉部”,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所设,下辖河南、河内、河东、弘农、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后汉书·郡国一》)其所属区域实为京畿重地;二为官名,即“司隸”或“司隸校尉”。当我们将考察视野放大时,立即感受到“隶观念”的广度和深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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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东汉) 《熹平元年严巨昭残碑》拓本局部

本文对汉至唐, 司隸(地名)与司隸校尉(司隸)及其官属(官职)两类关键词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数据可视化以后呈现出表3-2 的历史分布情况。“司隸校尉”“司隸”这两个关键词词频非常高,《汉书》中出现六十九次, 《后汉书》中出现了二百三十二次,三国(魏、蜀)出现了八十六次,两晋攀升到一百五十三次,南北朝一度消失,隋、唐被再次使用,至唐正式确立“三省六部制”后,司隸校尉这一职官名称彻底消失。

从官职制度史来看,周之司隸、汉之司隸校尉“掌徒隶而巡察”,一直到唐设“司隶台大夫一人,正四品,掌诸巡察”之间的关系一脉相承。

《唐书·官品志》“司隸大夫”条曰:

其所掌六条: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三察豪强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虫灾不以实言,枉征赋役及无灾妄蠲免者;五察部内贼盗不能穷逐,隐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而不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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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隋唐制度变革后,“司隸”之职事规定得更加清楚,实际就是对“吏治”的监察和辅政, 其监察范围非常之广,而且与周、秦、汉一脉相承,但仍未脱去作为皇帝“家臣”之身影。由此隶书作为汉代文官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个以皇帝为中心的家国同构政治体,把自己的日常运作投射到书写规范的过程。它是如此有影响力,虽然宇宙论儒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解体,但一直到唐代,心性论儒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隶书仍是官方对规范性书体的称呼。由此我们则可明晰沈括《梦溪补笔谈》“隶书” 条中为何将正书、行书、草书皆统于“隶书” 的观念之下,实即“行政文书”也。从中亦可见书体名称受到制度的牵引关系。这样“隸书” 的意义在文字、文书与书法(艺术)观念系统中才能够自恰,“隶书”观念的长程之谜也将得以解开


[1] 睡虎地秦墓竹简[M]. 北京: 文物出版社, 1978: 234.

[2] 裘锡圭. 文字学概要[M]. 台北: 台北万卷楼图书公司, 1994: 81.

[3] 为便于区别“隶”与“隸”二字的意义及观念,本文从汉印“司隸校尉”,在表达与“司隸校尉”相关的“司隸”“隸”时皆使用目前人认为的繁体“隸”字。表述周官“司隶”时用此。下同。荀绰《晋百官表注》曰:“司隶隸尉,周官也。征和中,阳石公主巫蛊之狱起,乃依周置司隸。”(《后汉书·百官四》,卷二十七)

[4] 关于“隶古”与“定”,唐代陆德明《经典释文》、孔颖达《尚书正义》、颜师古《匡谬正俗》,以及宋代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三,以至近代均有学者提出相关意见,本文依从裘锡圭先生之见解,余不再注。裘先生说:“伪孔安国《尚书序》里有‘隶古定’的说法(或谓‘隶古’与‘定’不应连读,这里用一般的读法),指用隶书的笔法来写‘古文’的字形。后人把用楷书的笔法来写‘古文’的字形称为‘隶定’。”参见:裘锡圭. 文字学概要[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8: 78.

[5] 佐野荣辉, 蓑毛正雄. 汉印文字汇编[M]. 东京: 雄山阁出版株式会社, 昭和五十七年1982): 725—726.

[6] 季旭昇. 说文新证[M]. 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 2010: 208.

[7] 京师七郡,三辅:京兆、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东、河南、河内。

[8] 苗天娥. 两汉司隶校尉的职能与作用新探[J].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36(6). 同时参见笔者博士论文《“隶变”与秦汉至唐书法史互动兼及书法传统形成——以“含书体关键词的例句”数据库与观念史研究方法为中心》第二章第四节。

[9] 孙星衍, 周天游. 汉官六种[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0: 145.

[10] 《汉官仪》云:“御史中丞二人,本御史大夫之丞。其一别在殿中,兼典兰台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章奏,纠察百僚,休有烈光。”同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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