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济咨询(Brick Consulting) 聚焦中国城市发展 引领专业咨询前沿 前 言 文 | 樊鹏 砖济咨询深圳总部 一、实施要点 基于当前已经在实施的EPC+F项目资料,结合业内关于EPC+F模式分析观点以及自身的见解, EPC+F项目的实施要点可归结如下: (1)授权企业作为项目业主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作为项目业主采用EPC+F方式招标违规风险较大。因此当前在实施的项目多为政府方直接授权本级国资公司作为业主开展具体工作。 (2)项目类别为经营性或准经营性 无法实现自平衡的项目投资回报的来源总归是财政资金,为剥离EPC+F与政府方挂钩因素,落实为彻底的企企合作,专家们大多建议在具备使用者付费基础的行业使用EPC+F模式,或缺口较小的准经营性项目商业风险由企业承担。 二、合规性分析 (1)直接指定项目业主的程序合规性 政府直接指定行业或者项目业主的争议,最早可溯及北京轨道交通ABO模式的横空出世。当时大咖们各抒己见,有从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相关政策规定,认为需要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业主。但笔者更赞同以为“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属地国企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是建国以来逐步形成的天规”。以片区开发项目为例,已有多地出台政策法规明确属地国有公司承担封闭区域的土地一级开发等工作。
(2)违规举债的审定风险 在当前严控政府债务风险的背景下,大家聚焦的更多的是新型投融资模式是否存在违规举债的风险。经营性项目无需政府资金、资源投入,完美地规避了债务风险。但现实中,具备投融资需求的更多是大缺口的准经营性项目甚至公益性项目,又该如何规避债务风险?笔者以为关键是避免政府直接付费方式,通过注入资源的方式支持国资公司做强做优做大。具体方式可参照江门人才岛项目实施后蓬江区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强做优做大的实施意见》,从注入资本金、经营性资产,返还上缴利润,加强用地保障等方面做强做优做大人才岛项目业主,进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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