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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操作社会投资人 EPC?是特许经营 联合开发的后续吗?

 跳墙佛 2022-05-11 发布于广东省

     “社会投资人 EPC”模式,既“社会投资人作为投融资主体负责投融资,工程局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来EPC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建设施工。工程局必须作为项目的牵头单位,资金方作为联合体成员来参与项目,最终以两标并一标的方式实现招标,采用“社会投资人 EPC”模式下,是可以实现招引投资者和工程招标“两标并一标”,从而避免工程中标的不确定性。中标施工企业只是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参与项目投资业务,也不承担任何担保,项目投资由联合体资金方出资,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行为,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实施”,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最近遇到一些项目,为了能够使得整个项目-投-融-建-回购每个环节合规合法,有时候我们会建议业主单位采用现有先行使特许经营权招标,合规的将项目特许经营权交付于政府对应的城投平台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甚至是新公司),那么政府就可以合理的以项目奖补的方式将资金注入(批复、支付)给平台公司,然后平台公司在二次行使特许经营权,向社会招募“社会投资人 EPC”实现联合开发的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目前很多社会投资人都希望业主单位能够进入到项目公司,但我方希望由资金方独立成立项目公司(或者叫做投融资公司),完成项目资金的投融资任务,因为按照《公司法》,同股同权同债,那么平台公司参与项目公司就会承担对应的债权责任。

       在实施工程中,业主以“社会投资人 EPC”实现资金方和承建方的招募,业主平台依照《承继协议》向项目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回购款,联合体中标后,由央企资金方负责全部工程款资金的募集任务,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工程款支付管理工作;建筑央企(或地方建筑龙头企业)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的具体实施任务。

       对于央企工程局单位,不需要施工单位出具任何增信措施(包括保证担保、远期回购股权或受让信托份额、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和安慰函等)且无需参股项目公司,不合并施工单位的财务报表,规避国务院有关《政府投资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的规定,这一点符合很多央企工程局的胃口,估计会大喊一句“舒服”!社会投资人(资金方)通过合规合法的融资方式和资金实力,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裕,有效避免融资困难问题出现。同时因施工企业的特殊性,施工单位可申请在每年9月1日开学前和春节前提高付款比例,确保施工单位在特殊时间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项目建设期不需要业主方回购,实现计息不付息,回购期内业主方可在整个回购期内平滑支付,拉长了业主方账期,同时不影响项目施工进度;业主方以时间换空间,不会因为实施该项目而致使其短期偿债压力激增或挤出其他潜在有效投资。另一方面,该模式项下的项目投融建主体为项目公司(SPV公司),而项目公司为央企资金方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属地独立法人企业,执行当地税费政策及征收标准,并向当地缴纳一切税费(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因此该模式可以把税收留在当地,利税效应显著。

       以“社会投资人 EPC”实施完成后,平台公司以特许经营收取从政府平台获取对应的项目奖补资金,然后以奖补资金实现“社会投资人 EPC”的成息,最终“社会投资人“退出项目。

       在整个模式中,核心是特许经营收取 联合开发的主体和操作步骤,特许经营权确定了业主单位的绝对权益,很适合片区开发(因为由一级整理的土地,按照《土地法》只能由政府实现收储销售的操作),那么收储和销售土地后的资金以”特许经营授权“项目奖补的方式返还给业主平台公司,然后平台公司以集采的方式回购项目公司(SPV)的本息,最终实现资本退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业主平台出现资金短缺,我们也可以通过ABS或REITs来实现融资(限于可经营性资产,公益类、民生类不可行)。

     综上所述,从过往经验来看,模式千千万,合规合法才是正道,在经济下滑以及资金政策收紧大背景下,投融建模式的项目会出现阶段性爆发机会,在地方财力与拟上马项目规模严重不平衡的大多数地方政府,若采用传统的工程发包模式(EPC、政府购买服务、PPP)则根本无法满足年度内投资计划和保增长的要求(究其原因EPC项目受当地财政预算额度制约可实施的项目有限;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在财预87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监管政策发布实施后已全面收紧;PPP模式鉴于较多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已逼近警戒线,因此所能承载的项目也有限),地方政府出于保增长的考虑更易接受其他类型的工程发包模式。因此,“社会投资人 EPC”得到了很多业主单位的认可。

最近和几个圈子好友一起组建了【项目融资交流】群里有政府、发改、财政、城投、投资施工企业,也有金融机构的朋友,大家平时在群里聊聊天、诉诉苦,顺便谈谈项目经验,时不时的组织实地交流,我们很多思路都是和群友们闲聊的时候聊出来的,很喜欢看群里聊天,别人吐槽的内容,交流多了可以让自己在实际应用中少走弯路。顺便做了个痛点调研,一些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行业老司机提供了很有共性的痛点:

1、地方政府如何谋划项目?如何用有限的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做更多的项目?

2、地方政府如何让大基建/政府项目又好又快的落地还没有后遗症?

3、地方政府如何让投资人和建筑施工企业《明天还依然爱我》?

4、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土地一二级开发中的合规问题有哪些?模式如何搭建?

5、国企压控“两金”背景下,施工企业如何合规参与政府项目、投资类或PPP项目?

6、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通过表外公司既出表又不担保且能解决资本金和项目贷?

7、表外公司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合规参与投资类项目有什么意义?

8、以“投资人(PPP EPC”模式参与园区综合开发的投融资如何安排?

9、专项债发行及市场化融资的如何结合运用? 

10、REITs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

11、暂时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spv资本金,用以撬动社会资金,撬动的是资本金还是银行资金?另外社会资本或银行能否同意这笔资金短时间退出?

12、专项债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可否用于轨道交通的开发建设中?

13、县级平台公司融资工具除了项目贷、流动贷之外,还有哪些有效的工具和方法,比如融资租赁、私募、信托等,可否简要介绍下?

14、公益性资产可以划进国企,请问医院、学校等的资产可以划进国企不?

15、交通类公益性项目怎样破除没有经营性收益导致融资困难的瓶颈,以达到交通先行的效果??

16、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基础设施如管网、交通基础设施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公共停车泊位等可以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吗?有没有法律法规限制?

17、今年5号文对片区开发是利好还是利空?

18、REITs模式在交通领域的适用项目 可否用于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

19、Reits  的融资模式,他的应用范围及方式。政府方该如何操作?

20、ABO模式中 政府预算支付通道路径?

21、地方财政以5000万元撬动100000万元投资案例中,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是否要进行核算管理?将来政府要减资3000万元,这300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核算管理?

22、F epc城投做怎么才合规?

23、交通建设类基本属公益性的,无法产生收益,项目融资难,怎样包装?

24、目前各地abo模式都是正规招标确定的投资人,有几个能够确实落地,最后完整收回投资?

25、江苏省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及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银保监会城投名单的公司还是广义上理解的地方城投公司?

26、片区开发项目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是否合规?

27、目前片区开发有哪些合规性模式,搞不好终身问责怎么办?

28、15号文对城投的影响?

29、15号文对银行的影响?

3015号文后专项债项目还能从银行贷款吗?

31、40文后的机遇

32、专项债用途调整指引实际工作当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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