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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老板名下多家企业间相互占用资金有风险吗?检查通知来了!】企业间资金占用的增值税实务

 星愿MQ 2019-09-08

同一老板名下多家企业,在这些企业间的资金往来非常随意。老板觉得都是自己的,且资金是无息的占用,不存在什么问题。但不合规的行为不会因为普遍存在就变成合法合规,税局以前没查也不意味现在也不管。看某企业昨天收到通知书。

点击下图,全面掌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间占用资金的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如何理解实际税负相同?目前有二种观点,显然本案中税局用的第二种观点。

1、境内关联交易双方税率相同,且没有单方享受地区优惠税率或者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10年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中对“实际税负”的解答: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该解答是针对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即资本弱化免调整条款)的答复,理论上应该可适用于对各种类型关联交易下“实际税负”的判断。

2、境内关联交易双方税率相同,没有单方享受地区优惠税率或者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再加上没有一方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

甬地税一函[2013]18号规定: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

企业间资金占用的增值税

一、非企业集团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免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集团内无息借款,免增值税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什么是企业集团?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8]139号)

自2018年9月1日,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公司名称前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总结

大多数老板名下的多家企业都不符合企业集团的条件,企业间资金占用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来源: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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