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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被认定构成犯罪

 道德是底线 2019-09-08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被认定构成犯罪,可能有些朋友觉得奇怪,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下面介绍一下这个案件,并为大家分析一下。

案例分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被认定构成犯罪

案情介绍

目前案件还没有审判,公安机关只是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当事人名字笔者使用甲、乙、丙代替。

甲、乙、丙是同乡,有一天,甲下班回家,路上看到乙和丙,乙和丙说被人欺负了,希望甲能帮忙打架,甲爽快答应了,然后甲、乙、丙三人就尾随两名受害人到一个出租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甲的脚有伤,走得比较慢,因此最后才到事发地(出租屋)。甲到了出租屋一楼的时候,就听见楼上有人喊“杀人了”,甲吓得马上就跑,到了另外一个同乡的房屋后,看到了乙、丙,发现乙拿着刀,刀上有血。原来乙、丙将两名受害人捅伤,造成一死一伤。

乙、丙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需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没有疑问。问题在于甲,他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我们下面分析一下。

案例分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被认定构成犯罪

案件分析

首先,甲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他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与乙、丙一起尾随受害人,他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一下甲的主观状态,甲希望能帮助乙、丙去打架,他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问题是,他的故意是想致人轻伤、致人重伤的故意,还是致人死亡的故意呢?这个需要根据情况分析,如果甲答应了乙、丙去打架后,去准备枪、刀等凶器,这样的话,可以认定他具有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故意,但如果仅仅是答应了,然后就跟着去了,这种情形,应当只能认定甲具有致人轻伤的故意,甚至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最后,如果认定甲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甲应当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被认定构成犯罪

本类案件如何辩护?

我们列一下争议点:第一,甲的主观状态,是否有故意伤害的故意?第二,如果甲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是否犯罪未遂?第三,甲是否属于从犯?

第一点比较重要,笔者认为,如果甲口头答应了去打架斗殴,然后跟随着受害人,这种情形并不能认定甲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因为甲答应去打架,最多希望将人打成轻微伤。但是,这个过程需要看一些证据,例如乙、丙的口供,例如能证明甲曾经说过:“你们放心,我一定帮你们把他们打残”。又或者,能证明甲看到了乙、丙带上了枪、刀等凶器,这样的话,基本就可以证明甲具有致人轻伤的故意。

在辩护时,要重点看一下乙、丙的口供,还要看下其他证明,在本案中,笔者偏向于甲是无罪的,他只有打架斗殴的故意(致人轻微伤),他既不知道乙、丙带了凶器,也不知道乙、丙具有故意伤害他人(重伤)或者致他人死亡的故意。

对于第二点,争议应该不大,如果认定甲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那么他就属于犯罪未遂。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甲属于从犯,因为本案中他并不认识受害人,与受害人没有过节。但是,如果能证明是甲指使乙、丙去伤害他人的,那么甲就不是从犯。

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认定甲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已经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笔者预计,甲最终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有可能可以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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