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来自一线的报告:心理精神健康,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及解除构想

 九州君子好人 2019-09-10

有一个现象:国家经济发展速度越快、越发达,患有心理精神疾病的人越多。就我国而言,究其原因,大概有:

一是随着人们纷纷被赶进高楼大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社会“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社会”,如对门邻居互不走动,甚至互不认识的现象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有效沟通的机会越来越少一;

二是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可以说是无所不能,加之大型电脑游戏的感召力,人与人之间由“当面沟通”转变为“人机对话”,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能力大大减弱,多发社交恐惧症、焦虑症等;

三是多年来的独生子家庭,从小造成孩子极强的优越感,耐受能力低,经不起大风大浪,不能适应激烈的社会竟争。自为意识太强,容不得他人比自已好,因此,没有忍让精神,造成极度自私的心理,当自已的要求达不到时,就会出现精神问题;

四是社会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竟争压力增大,会使人们有一种无所适从感,找不到自已在社会中合理的定位,时间久了会产生被社会抛弃感,极易造成被害妄想等病症;

五是家庭生活、孩子教育所需开支与自已的收入有差距,造成极大的心情障碍,易发抑郁情绪;

六是社会贫富不均,极易造成心理失衡等。

总之,心理精神疾病的发病原因极其复杂,是全世界性的难题,有心理的、病理的、遗传等诸多因素。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精神疾病的种类

精神疾病的种类纷繁复杂,实践中常见的大概有: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狂燥症、脑外伤所致精神病、焦虑症、急性而短暂的精神障碍、酒精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等。其中最常见的是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有极强的自杀倾向,而精神分裂症则对他人的暴力性倾向极强,大约90%以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暴力性事件,均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所为,如精神病患者街头持刀砍杀他人或放火等。

二、精神疾病的分级

精神疾病根据其严重程度由强到弱分为:精神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三级和精神残疾四级。其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基本生活不能自理,需监护人照顾,大多数杀人等暴力性案件,基本也由其所为。

三、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

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我国的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根据病情分为:一是自愿性医疗。这类精神病患者往往刚发病,病情症状轻,由本人及家属自愿到相关的心理卫生医院就诊,这类患者,如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是可以治愈的。因此,建议对于早期心理精神方面不适的病人,一定要及早到当地正规的精神卫生医院接受系统治疗,千万不要怕被别人知道被人笑话而耽误治疗,一旦病情发期不能治愈,或没有彻底治愈病情出现反复时,治愈的概率就越来越低了;二是非自愿性医疗。针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已经发生自伤或有自伤危险的”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两种情况,作为非自愿医疗的先决条件,当患者具有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还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条件,决定是否对患者非自愿医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防止“被精神病”问题的发生。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就是非自愿医疗情况中的一种。

四、我国的强制医疗制度

欧美等国自20世纪50年代渐渐产生了对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严重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制度。我国关于强制医疗的实施各地不一,有的采取安康医院的形式,有的有专门的强制医疗所,有的则分散于各精神卫生医院中。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真正的强制医疗制度才开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强制医疗的对象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严重精神病患者。以下举几例某市强制医疗所收治的案例:

案例一:李某山,男,52岁,单独与父母一起生活。2018年6月一天,李某山看到自已的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心想与其活着不如早点解脱,于是李某山用家中的菜刀将父母砍死,后在自家园子里挖坑将父母尸体掩埋。其哥几天不见父母,就追问父母的去向,李某山说出了事情的真相,经鉴定李某山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由当地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案例二:孙某振,男,32岁,母早年去逝,与父母一起外出打工,后其父在工地受伤无钱治疗,回到老家,孙某振慢慢表现出精神异常,经常在村子里唱歌跳舞。不久其父亲去逝,孙某振病情加重,离家到处流浪。2017年5月一天,当其流浪到某地时,正值一位妇女在地里干活,孙某振产生幻视,把该妇女看成了一只老虎,于是夺过妇女手中的铁锨,将其活活砍死。后经鉴定孙某振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由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案例三:张某作,女,34岁,其老公外出打工,自已在家照看不满一岁的婴儿,因孩子哭闹,影响其睡觉,张某作将孩子头朝下插入盛满水的水桶中,将孩子活活淹死。后经鉴定张某作患有严重的产后抑郁症,不负刑事责任,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以上仅举几例,如此案例多达几十个,可见,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加强对些人的管控势在必行。

五、强制医疗的解除

强制医疗解除难是全世界性的难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凡是被强制医疗的均为严重精神病患者,大多经过多次治疗,病情反复发作,因此,治愈的可能性极低,这些人一旦被解除强制医疗,散落于社会极易造成当地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人病人需要终身服药,一旦解除强制医疗,不能保证其按时服药,很容易造成病情发作;再者对于这些病人的医院治疗到回归家庭中间的一系列监管环节尚不配套不完善,因此,他们难以回归家庭。以下笔者重点谈谈这方面的问题,仅作为建议。

五、强制医疗解除的构想

解除被强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是一项繁杂的工程,这些人在医疗治疗期间,由于正规用药及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甚至大多数看不出有精神病,他们毕竟长期处于治疗环境中,与社会脱节,如果解除强制医疗,他们能不能适用社会生活,是一个难题,因此,笔者建议:

一是在强制医疗期间,就要培养其与人交往的能力,为其创造交流的环境,经常组织他们看看节目、进行娱乐活动、参加必要生产劳动,模拟社会环境,让他们慢慢融入其中;

二是发挥社区康复服务功能,民政部等四部委提出,到2025年80%以上的县(市、区)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作为患者从强制医疗机构(医院)到家庭社会的中转部门,使之一步步渡到家庭社会中;

三是建立附条件的强制医疗解除制度,即通过从强制医疗机构到社区服务机构再到家庭社会的表现情况,如果患者在一定期限内适应家庭社会生活,能从事工作,就由其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自由生活。如果患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适应生活,又肇事肇祸,则收回强制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强制医疗。

以上笔者针对目前精神卫生疾病多发易发的现实,结合某市强制医疗机构的工作实际,较为详尽对精神疾病相关常识展开了论述,并针对强制医疗解除难的问题,谈了自已的看法。算作来自一线的报告吧,敬请讨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