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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越扣越多是怎么回事?人力部致全体员工的说明(附案例)

 雨送黄昏xzj 2019-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实行从分类到分类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扩大低档税率级距”、“首次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减税力度还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近期部分员工反馈,2019年9月起,其被扣缴的个税增加了,税后工资变少了,并就此问题向财务、人力等部门咨询原因,现统一进行回复:

新个税法实施前,企业采取按月为员工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员工每月收入计算税款,各月之间并无关联。而新个税法实施后,对于员工工资薪金的个税计算,改为采取“累计预扣法”,因此需要以员工截至在本公司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去累计扣除,进行相应的计算,得出累计应扣缴个税,再减去本年已累计预缴个税,从而计算出本月应为员工预扣预缴的税款。

附案例说明

在A公司任职的居民个人小李,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9100 元,7月发放奖金3万元(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每月减除费用 5000 元,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 2200 元,小李可以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1500 元,并选择单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A公司应当按照下图计算方法,为小李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9100–5000-2200-1500=10400元

由于10400元不超过36000元,比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3%预扣率

1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10400×3% = 312 元;

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9100×2-5000×2-2200×2-1500×2=20800元

(因为是计算2月份个税,所以收入及扣除费用要乘以2个月进行累计计算)

由于20800元不超过36000元,比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依然适用3%预扣率

2月份应预扣预缴个税:20800×3% -312(减去1月实际缴纳个税) =312 元;

……

因此我们看到,“新个税”开始实施后, 由于个税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员工小李每月不再适用固定的税率,而是按年度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去对应适用的预扣率计算。

我们关注到如下情形

1、2019年4月,小李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6000元,预扣率由3%变成10%,导致当月应扣缴的个税增加。5月,虽然预扣率未发生变化,由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也导致当月应扣缴的个税增加。

2、2019年7月,小李增加奖金收入,导致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扣缴的个税增加,然而8月,小李恢复到之前的收入,只要他当月的预扣率没有变化,其当月应扣缴的个税又会恢复到6月的水平。

3、2019年11月,小李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144000元,预扣率由10%变成20%,然后当月应扣缴的个税没有显著的变化,反而到12月,虽然预扣率未发生变化,由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导致当月应扣缴的个税突增。

综上,不难看出,小李虽然有固定的月收入,以及固定的扣除费用,但由于累计预扣法的使用,随着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会导致其每月应扣缴的个税有不同的变化,到手的工资金额也就发生了差异。从全年的角度看,累计预扣法可以实现个人税负渐进性。

但是发生这种现象并不是个税“越扣越多”,而是由于小李前几个月适用较低的预扣率,导致企业为他预扣预缴个税较少,接下来几个月,企业通过“累计预扣法”的方式进行计算,会逐渐将之前少扣的个税,在后几个月进行相应的弥补。

在“累计预扣法”下,不再以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税,实现了无论工资薪金如何分配到各月,本年整体纳税金额都是一致的,在这种方式计算下,对于部分只有同一处工资薪金收入的员工而言,企业为其预扣预缴个税的金额,就是这名员工本年应实际缴纳“综合所得”个税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就不用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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