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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嫁娶”都表示男女婚事,析字形和意义却有本质区别

 老阿更 2019-09-13

表意性是汉字区别于拼音文字的典型特征,也正是这种优势为我们提供了认知中国古代文化和社会问题不可多得的证据。婚、姻、嫁、娶四字就反映了中国古代的家庭组织形式和男女地位的不平等。

《现代汉语词典》对“婚姻”的解释是:结婚之事,因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对“嫁娶”的解释是:女子出嫁与男子娶妻,泛指男女成婚。《词典》对二者的解释均指出了结婚之事,但对于“婚姻”和“嫁娶”的内在区别,我们仍是一头雾水。下面我们从汉字构形和意义两个方面试析婚姻和嫁娶的不同。

“婚”与“姻”原本各有其义,且所指不同

关于“婚”字,《说文解字》曰:“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阴也,故曰婚。从女从昏,昏亦声。”“婚”为会意兼形声字,从女,从昏。“婚”字最初常写作“昏”,加“女”字为后来的分化字。《礼记·昏礼》:“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昏”为黄昏之意,是指古代婚礼常在黄昏举行,此为古抢婚遗俗,天色渐晚便于行动。抢婚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时期,特别是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之时曾盛行抢婚。现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彝族仍是延续旧俗,晚上抢婚,只不过如今的抢婚只是一种仪式,没有了之前抢婚不成便反目成仇的尴尬结局,同时也摒弃了之前真正的武力抢婚。

彝族抢婚表演

“婚”字最初写作“昏”,与婚时有关,且因“昏”而得其义,二者为同源关系。

后来,“婚”字的内涵有所变化,用以指称妇家。《尔雅·释亲》曰:“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如此,便可知“婚”指妇家,正如《说文》所云“婚”为妻子之家;“姻”则指称夫家。

“姻”字为形声兼会意,从女,因声。姻,指称婿家,“因”为声亦表意,为“姻”字之语源,女之所因故曰姻。“姻”之意从字形观之非常清晰明了。从“姻”字我们还可以看出古代女性确无独立的人格,是依附于男性而存在的。这一封建观念还反映在“三从四德”的“三从”之中:从父、从夫、从子。汉代的刘熙在《释名·释长幼》中曰:

女,如也。妇人外成如人也。故三从之义:少如父教,嫁如夫命,老如子言。

如此说,女性的一生便是依附于男性的一生。

古时“婚姻”非简单的个人之事,而是家族或集团之间的结合

“婚”“姻”二字虽均以“女”为构字部件,但并没有彰显出女性在婚姻中的主导地位,反而女性只是婚姻中的附属品。更为直白地说,女性是那时的礼物或者商品,以女性换取家族或者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和盟约关系。

古代的婚姻从来都不是个人的事情,是家族或者国家之间的一笔生意。这也正是“婚姻”与“嫁娶”的本质不同。正如《礼记·昏义》中所言:“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合二姓之好”正是说明了两个不同姓的家族,以婚姻之名义而形成友好关系,此当为“婚姻”之核心。

古代社会,家庭、氏族、部落甚至国家之间的结盟联合是抵御外敌、战胜各种灾害,维系自身集体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处于原始氏族时期的古人,有着宗法制度的约束,血缘关系成了维系集团之间关系的有效手段。对于无血缘关系的两个集团或者部落要建立稳定的盟约机制,扯上婚姻关系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婚姻就是集团内部男女个体的结合,这种结合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个人爱情和幸福而存在的,而是家庭、氏族或者国家之需要。

在历史上,婚姻对于国家、统治集团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小觑的。春秋时期婚姻就被当时的诸侯国用作实现结盟的一种有力的手段,“秦晋之好”便是当时的典型例证,秦与晋世代皆为婚姻关系。直到现在,我们仍把两家结为亲家称为“秦晋之好”。另外,两个结为婚姻关系的典型案例可谓无人不知。第一例是汉元帝将宫妃王昭君远嫁于匈奴单于;第二例为唐太宗把文成公主下嫁到吐蕃赞普松赞干布。这种结合是典型的“婚姻”关系的例证,其作用就是减少了边患,加强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松赞干布迎娶文成公主

“婚姻”强调二姓之合,同姓无婚姻

上文提及的《礼记》中就强调了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也就是说“婚姻”之事当是发生在两个不同姓的集团之间的,同姓之间无婚姻,也是被严格禁止的。《礼记·曲礼上》:“娶妻不取同姓。”这种“婚姻”的约定有两个原因:其一,婚姻是服务于不同姓的集团的,外姓需要联合结盟;其二,古人已经对同姓而合有了科学的认识,古时同姓基本为近亲,因此近亲繁殖危害较大。其说有文献可证: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同姓不婚,恶不殖焉。”

正是因为婚姻的特殊目的和约定,结婚的男女个体双方对于配偶的选择权利和结婚方式都没有决定权,只能听从家族或者统治者的安排。直至解放前,我国仍存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

“嫁娶”:指称男女结婚的个体行为,字面上没有了“婚姻”的特殊目的性和结盟色彩

《说文》曰:“嫁,女适人也。从女家声。”“嫁”为形声兼会意字,与家同源。从字面解释,女子出嫁为成家,父母之处非家之所在,只有嫁至丈夫处方为家。《孟子·滕文公下》:“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文中母亲亦把丈夫之家作为女儿家之所在。《左传·桓公十八年》有曰:“女有家,男有室”,女子嫁夫后便有了家,男子娶妻后便有了室。战国文字以“家”为“嫁”,如《九店楚简》:“取妻,家女”。

《说文》:“娶,取女也。从女从取,取亦声。”“娶”与“取”为同源字,古书中多用“取”表示娶义。段玉裁注:“经典多假取为娶,”此用“取”为“娶”并非假借用法,而是对古字的使用。

“取”字甲骨文字形作:

从以上字形可见,“取”字似以手抓耳之形,古人在战争中,杀敌之后要将其耳朵割下,以此为邀功的证据。后来,“取”字的意义不断引申扩大,把一切东西拿来都称之为“取”。因此,将女子拿到自己家中便称为“取”了。以下典籍皆用“取”为“娶”:

《礼记·曲礼上》:“娶妻不取同姓。”《周易·蒙卦》:“勿用取女。”《诗经·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娶”字甲骨文中已经出现,但是出现仅一例。金文未见“娶”字。甲骨文“娶”字字形如下:

甲骨文“娶”字

“娶”字金文不见,中间出现了使用断层,至先秦典籍“取”“娶”并用,及至秦汉之后“娶”字才被广泛应用。

总结

“婚姻”与“嫁娶”如今区别不甚明确,皆指男女结婚之事。但是,从字形来源可见“婚姻”与“嫁娶”明显有别。

“婚”与“昏”同源,与婚时有关,因“昏”而得其义,古时抢婚多在黄昏之时。“姻”与“因”同源,女之所因故曰姻。后来,“婚”“姻”二字所指有别,“婚”为妇之家,“姻”为夫之家,两家之合便为“婚姻”。“婚姻”为两个家族、部落或国家的嫁娶,具有特殊的目的性,“婚姻”事关家族或者集团的前途和命运。这也正是古时和现在常说“婚姻大事”,而不说“嫁娶大事”的主要原因。

“嫁”与家同源,女子的父母之处非家之所在,只有嫁至丈夫处方为家;“娶”与取同源,从字形可见,“娶”与“婚”同样反映了古代抢婚的风俗。“嫁娶”一词侧重于男女个体的结婚行为,此为别于“婚姻”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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