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 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要素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 第42条了解企业投资目的 律师为企业提供投资税务规划法律服务,应首先充分了解企业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企业规模还是取得投资收益,以确定投资税务规划服务的方向。 第43条明确企业投资需求 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因素除了税负,还有对政治形势、经济发展、资源供应等投资环境因素的考量,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投资税务规划法律服务时,应该契合企业投资的整体需求。 第44条律师进行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的内容 投资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向以及投资方式都会影响企业整体税负,律师在给企业提供投资税务规划时,应对上述因素进行税负比较分析。但上述因素对税负的影响并非同向的,应权衡各因素后,选择最优方案。 44.1 组织形式 企业投资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股息或红利时,仅对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否则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组织形式,税负不同。律师在进行投资筹划时,应在符合企业投资目的和充分考虑企业投资需求的基础上,将企业组织形式作为重要的筹划因素。 44.2 企业投资地点 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国家的税负差别或境内不同地区的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选择境外投资,除了考虑投资东道国的整体税负,还应注意投资东道国与母国之间有无双边税收协定,以及税收协定关于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双重征税。 选择境内投资,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存在大量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其他设立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这些地区作为投资地点,以减轻企业税负。 44.3 企业投资方向 为优化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业和项目时,也应充分考虑给予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律师利用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规划,也可以达到国家和企业双赢的目的。 44.4 企业投资方式 企业投资按照投资对象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和管理,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可分为以货币投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将资金用于股票、债券等金融性资产,以获取收益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方式涉及的税负存在差异,律师可利用这些差异降低企业税负。 第45条确定企业投资方案 在对投资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向以及投资方式等因素进行税负分析及税务风险比较后,律师向企业出具具体投资方案,提示企业整体税负以及税务风险。 第46条实施企业投资方案 企业确定投资方案后,律师应从以下方面协助企业实施方案,以降低企业税负,控制企业税务风险: 46.1 履行相关税务行政机关核准或审批程序; 46.2 起草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涉税法律文书; 46.3 办理相关税务行政变更手续。 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 第47条了解并购重组目的 律师为企业提供并购重组税务规划法律服务,应首先充分了解企业并购重组目的,以确定税务规划服务的方向。 第48条明确并购重组需求 企业并购重组决策的影响因素除了税负,还有对资产价值、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等因素的考量,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并购重组税务规划法律服务时,应该契合企业并购重组的整体需求。 第49条并购重组的税务尽职调查 进行税务尽职调查,以了解目标公司的税收环境和税负水平,揭示目标公司存在的税收风险和潜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搭建交易结构和并购后的税收结构重组。 49.1 目标公司税务概况:目标公司的国家及地方税务登记证、税务账目的明细账、税务机关的税务审查报告以及税收减免或优惠的相关证明; 49.2 各项税收的具体情况: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契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各项税收的申报及缴纳情况; 49.3 激进的或不合理的税收安排; 49.4 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头约定,或非正式的税收减免; 49.5 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的不合规处理; 49.6 没有文件支持的转移定价政策; 49.7 巨额的税务罚款、滞纳金风险。 第50条并购重组方式的选择 企业并购重组分为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以及债务重组等方式,各种方式的所得税及流转税等税负都有差异,并且,对于并购重组有减免征收流转税以及递延缴纳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选择并购重组方式时,可选择满足条件的并购重组方式。 50.1 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收购的股权对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占比、股权支付金额对交易对价的占比分别达到一定比例,且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并购重组成本。 50.2 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收购的资产对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占比、股权支付金额对交易对价的占比分别达到一定比例,且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并购重组成本。 50.3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股权支付金额对交易对价的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同一股权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且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并购重组成本。 50.4 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股权支付金额对交易对价的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且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并购重组成本。 50.5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且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并购重组成本。 第51条出具并购重组方案 在对各并购重组方式进行税负分析及税务风险比较后,律师应向企业出具并购重组方案,提示企业整体税负以及税务风险。 第52条实施并购重组方案 企业确定并购重组方案后,律师应从以下方面协助企业实施方案,以降低企业税负,控制企业税务风险: 52.1 与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初步磋商; 52.2 签订企业并购重组意向书; 52.3 双方正式谈判并签订企业并购重组协议; 52.4 履行相关税务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 52.5 办理相关税务行政变更手续。 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 第53条上市前的税务尽职调查 企业上市前,律师需要对企业税务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53.1 企业税务概况: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税务账目的明细账、税务机关的税务审查报告以及税收减免或优惠的相关证明; 53.2 各项税收的具体情况: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契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各项税收的申报及缴纳情况; 53.3 激进的或不合理的税收安排; 53.4 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头约定,或非正式的税收减免; 53.5 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的不合规处理; 53.6 没有文件支持的转移定价政策; 53.7 巨额的税务罚款、滞纳金风险。 第54条上市前企业税务规范化 上市前需要对企业税务进行规范,以达到上市要求。 54.1 规范税务操作; 54.2 针对企业与税务局的争议受托与税务机关交涉,维护企业的利益; 54.3 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为企业改进今后的纳税系统管理,并进行相关的税收策划; 54.4 针对专项税务操作方法,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 第55条上市后目标架构的税务规划 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搭建企业上市后的目标架构,以达到将来运营成本税负最优、化解潜在的税务风险、股利分配承担的税负最少、方便国外投资者进出等目的。 55.1 整个经营模式税负是否最优; 55.2 纳税身份是否有利; 55.3 是否充分利用了税收优惠。 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 第56条企业清算 公司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第57条清算程序中税收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57.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57.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7.3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在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时涉税业务中的重点之一是识别企业应付税款性质属于破产企业债务或破产清算费用,分别适用不同的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以上第二清偿顺序中的税收,是指纳税人在清算前形成的欠缴税款。 属于破产清算费用的应付税款,是指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在清算期间经营管理,如购、销形成的应付流转税款,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变卖资产还债形成的应付各种流转税。律师在提供清算注销税务规划服务时,对这部分税收进行合理规划,适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减免征收政策,以降低企业税负。 第58条清算企业所得税税务规划 58.1 清算所得的计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对资产处置损失以及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如果需要在税前列支,均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58.2 纳税年度的确定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在缴纳清算所得税的同时需要考虑企业以前年度是否有亏损以及实际可弥补的亏损金额。 税务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清算注销税务规划服务时,可以通过规划企业清算日期,以减少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第59条股东取得的剩余资产的税务处理 59.1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59.2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第60条税务注销登记 清算完毕后,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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