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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规则: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受伤,实习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9-14

现实生活中,许多大四学生,在毕业前都要进行毕业实习,或被学校安排,或者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如果在实习期间内受伤,实习单位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双方之间属于什么关系呢?

鉴于此类纠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争议颇多,标准不一,为此最高院专门发布一则判例确定了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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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从高处坠落

实习单位被判担责

原告王某为某职业学院工程系学生。2009年12月1日,该职业学院按教育部文件统一安排毕业生实习,王某进入甲公司顶岗实习。

期间,王某在公司安排下,给公司新厂房门刷漆,因厂房门比较高,王某站在三角架上刷门,在推动三角架从一侧向另一侧时不料三角架倾倒,导致站在三角架上的王某从2米多高的三角架上坠落受伤。

最高院裁判规则: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受伤,实习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王某受伤后,甲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3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王某将学校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学校和甲公司赔付各项损失134904元。

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承担20%的责任、甲公司承担60%的责任,王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学校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法院调解,三方一致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并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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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属民事侵权纠纷

各方按过错承担责任

王某是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进行实习,因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校对王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作为实习单位的甲公司,在王某实习期间,负有对王某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应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由于王某是基于实习到甲公司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该案中,甲公司虽然对王某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实习期间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未尽到相关义务,所以对王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裁判规则: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受伤,实习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职业学院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对王某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已成年的大学生,对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工作时在三角架移动过程中没有离开三角架,对其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二被告赔偿责任,自己需承担20%的责任。

最高院将此案作为公报判例,确定了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1、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2、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伤的处理规定。

3、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各方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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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学生在校外实习受伤的纠纷,实践中时有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针对实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进行实习培训,制定实习生工作管理规章。通过管理规章对于实习生实习过程中的各项操作进行规范以及实习培训,不仅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能证明对实习生履行了监管义务。

2、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对于学校安排或推荐的实习生,建议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双方责任如何承担。即使协议对实习生不具有效力,如果法院判决自己和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赔偿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学校追偿。

最高院裁判规则: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受伤,实习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3、与实习生签订安全协议或安全责任书。一方面提高实习生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为事故发生责任承担问题提供一个参考依据。但是应当避免约定如“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本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因为根据《合同法》,此类约定无效。

4、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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