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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空调工拒绝法院好意,损失37776元,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值吗?

 LM弧焊之家 2019-09-15

孟某于2008年7月24日入职北京某百货商场,担任空调工,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书,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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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实际工作至2018年10月19日。双方就离职原因,各执一词,百货商场认为孟某自行离职,孟某认为公司不让他上班了,被迫离职。

一个月之后的12月19日,孟某就百货商场违法解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982.89元。2019年2月15日,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776.48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孟某坚持主张百货商场违法解除,要双倍经济补偿,百货商场认为孟某自行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庭审交锋

百货商场主张2018年8月20日向孟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约意向函》,孟某认可收到这份通知,但表示已书面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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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主张百货商场拒绝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表示只能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录音资料,录音显示孟某与百货商场多次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百货公司否认录音的真实性。

孟某主张百货商场于2018年10月19日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不再对其开放考勤,并拒绝让其进入办公区。百货公司表示2018年10月19日后孟某未再出勤,公司不再安排排班并无过错,2018年10月19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曾与孟某进行电话沟通。

百货商场主张2018年10月31日向孟某尾号为5051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内容大致为百货商场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其两日内办理续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孟某表示并未收到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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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公司主张2018年11月7日向孟某发出《告知函》,载明拒绝孟某提出的提高薪资待遇、限定岗位工作内容的要求,关于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18年10月31日以短信形式最后通知两日内办理续签手续,因逾期视为孟某自动放弃续签,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并告知孟某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并领取剩余工资。

孟某认可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告知函》,但对告知函的内容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孟某主张系百货商场于2018年10月19日提出解除;百货商场提交的2018年11月7日的《告知函》载明因孟某逾期未办理续签视为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在庭审中又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2018年11月孟某入职新公司解除。

鉴于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就解除原因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视为由百货商场提出并与孟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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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经法院释明,孟某坚持要求百货商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裁决:百货商场无需支付孟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776.48元

孟某不服,继续上诉

诉请:依法改判百货商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51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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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我与百货商场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到期后,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百货商场拒绝;我仍到岗工作,直至2018年10月19日,百货商场不让我打卡、工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

二审中,孟某补充提交证据,录音光盘及相应文字整理材料,以证明孟某想与百货商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百货商场只同意签订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8年10月18日百货商场告知其不用再上班。百货商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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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商场补充提交手机短信截屏,以证明孟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进行面试并已经去新公司上班;孟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主张短信系2019年发送,无法证明争议发生时的实际情况。

本院认为孟某主张百货商场于2018年10月19日不让其打卡及工作,系违法解除与其之劳动合同,故要求百货商场支付相应赔偿金91516.32元;百货商场主张系孟某自动离职,其公司并未违法解除与其之劳动关系。

经查,2018年9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孟某继续在百货商场工作至2018年10月19日。孟某主张百货商场于2018年10月19日不让其继续上班,但是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百货商场主张系孟某自动离职,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比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鉴于一审审理期间孟某明确表示坚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该项诉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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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上诉坚持该诉求,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有关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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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孟某已经不止连续二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而且在百货商场工作也超过10年了,完全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

目前对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有没有选择权,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争议,上海主张此时企业还是可以选择续签或者不续签。因此上海有的企业会钻空子,在员工有资格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前,如本案一般,给员工发《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约意向函》,如果员工想续签,公司就不续签了,以此暗示员工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规避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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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北京,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中孟某完全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百货商场显然不愿意,还不承认,于是双方就有点扯皮了。不过孟某没有抓住百货商场违法解除的本质,没有证据表明2018年10月19日起,百货商场主动不允许他考勤,不安排上班。此后孟某不上班,被法院认为认可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而且,百货公司在11月7日,向孟某发送的《告知函》,措辞也是经过一番斟酌的,如果确实是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孟某要求提高工资标准,双方协商不一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和不妥,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更谈不上违法终止,支付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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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在这样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意孤行的认为就是公司违法解除,也不听法院的劝说,把本来可以得到的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的37776.48元,也活生生给推走了,这算是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吗,在我看来这是无畏的牺牲。

那么本案中,孟某该如何做比较好呢,首先要保留自己申请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本案中孟某这样的证据意识也是有的,进行了录音,但是依然不够专业,在百货商场不接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快递,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寄给商场人事部,在物品名称上可以写明“关于某某申请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申请”

其次,如果确实有单位不让进入办公区域,不让考勤的事实,需要保留相关证据,也可以向相关领导发送需要继续上班的微信,或者向单位快递期待上班的申请文件。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实际上在和单位闹翻后,继续留在单位工作,也是一种煎熬,本案中孟某9月30日之后,继续工作到10月19日,最终离职了,这其实就是双方的心里博弈。

怎么才能让自己更轻松的面对这些呢,要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时可以安静的上班,静静等候需要时发力,双倍工资通常比再找一份工作的工资要高。这是孟某最有力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是从本案中来看,孟某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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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期限,从上文提到的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这里的规定突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多11月双倍工资的限制,有一个月算一个月,如果孟某能够深刻领悟到这一点,我想着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是商场而不是孟某。

如果孟某掌握了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并且孟某要求继续上班,而不是在10月19日之后一走了之的话,在诉讼中也还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不过这样经济补偿是没有了,但是可以要求在诉讼期间的工资。也是多一种选择。

不过即使如本案中,仲裁判决百货商场支付37776.48经济补偿,也不是不能接受的,毕竟如果能够及时找到新的工作,能争取到一点经济补偿也是好的,没必要继续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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