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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过程中移送的刑案是否需要重新立案?

 愁梦一场酒醒时 2019-09-18
李华超 王进琪 宋向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依法立案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刑事案件包括四种情形: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由于法律对刑事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后,受理移送案件的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是否需要对此案重新立案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出了接收单位对接收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立案的问题?对此,意见分歧很大,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接收单位对接收的案件需要重新立案。第二种观点认为,接收单位对接收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接收单位用移送单位的立案手续进行侦查活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重新立案否定了前一立案的合法性。立案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立案程序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接收单位对移送案件重新立案,意味着移送单位的立案不是此案刑事诉讼的开始,也不是此案的必经阶段,从而否定了移送单位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其次,重新立案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表现出立案的不严肃性。第一、如果移送单位不对此案予以撤案,就出现一个案件多头立案的情形,因为案件还有可能出现被第二次或第三次移送的情况。而多头立案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体现立案不严肃。第二、如果移送单位对移送出去的案件作撤案处理,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撤案的条件是“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出去的案件就移送单位而言,是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不能撤销案件的,若在此时撤案是违法的。由于不能撤案,因此又依然回到多头立案的问题。
再次,重新立案,表现出适用法律的不严肃性,不统一性。第一、立案是司法机关的立案,全国的刑事司法机关的立案都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无需在移送单位立案后,接收单位又重新立案。第二、通过对比的方法,可以证明对被移送来的案件无需重新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由此看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移送的案件没有要求重新立案,案件处于哪个阶段,移送后依然处于哪个阶段,阶段没有变化,只是办案单位变化了。
最后,重新立案不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如果重新立案,使犯罪统计数据不真实,重复统计,这不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
在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后,笔者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对刑事案件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后,接收案件的司法机关是否要对此案重新立案作出明确的规定。
作者单位: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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