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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礼堂文钞】《禮記·檀弓》“巫祝桃茢”析論

 許學仁 2019-09-21

禮記·檀弓》“巫祝桃茢”析論
摘要:“巫祝桃茢”出自《禮記·檀弓》,是君主親臨臣喪時所用的重要禮儀。這一儀式在先秦雖有記載,但因經文缺略,未有明確解釋。漢唐時期,經學家作出闡釋,認爲“巫祝”指男巫、喪祝,“桃茢”指桃木棒、笤帚,其儀式分未襲、已襲兩種情況。然自宋以降,部分後儒反駁漢唐學者所解儀式過程,質疑“巫祝桃茢”非禮。本文以先秦文獻爲證,認爲先秦存在巫祝桃茢之禮當無疑問,後儒對此質疑也只是懷疑。
關鍵詞:巫祝;桃茢;君臨臣喪;禮儀

君臨臣喪之禮是體現君臣關係的重要禮節。早在先秦時期,君主親臨臣子喪事就有一套相應的禮儀規範。作爲以記錄先秦喪葬禮儀爲主的篇章,《禮記·檀弓》專列一節記載這一禮儀:“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所以異於生也。(〔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302頁下欄。即君主親臨臣喪時,君主前面要有巫祝執桃茢,小臣執戈,這樣做是因爲厭惡死者身上的凶邪之氣,所以不同於臣子在世時的儀節。

其中“巫祝桃茢”一儀,在先秦典籍裡雖有相關記錄,但因經文簡略,其具體含義、儀式過程都缺少明確的解釋。漢唐時期,經學家爲解經書,對“巫祝桃茢”作出詳細的闡釋。然自宋以降,部分禮家對漢唐注疏所解又提出不同說法,導致後世對“巫祝桃茢”的理解出現了種種混淆。基於此,本文以“巫祝桃茢”爲研究對象,將漢唐經學家關於其含義、儀式的解說作一梳理,並在此基礎上對後儒的相關爭論進行辨析,以期爲“巫祝桃茢”的解讀提供有益的參考。

一、“巫祝桃茢”的含義 

關於“巫祝桃茢”的含義,多見於禮書經文下的注疏。而這些注疏往往出自於漢唐經學家。因此,解釋“巫祝桃茢”的含義,除了稽考禮書經文,也需要參考漢唐經學家的注解。下面就以經文爲據,結合漢唐注疏,對“巫祝”、“桃茢”依次進行解析。

先說“巫祝”。“巫祝”即指巫與祝,在遠古時期往往擔任巫術儀式的施行者。到了周代,此二者經常主持禮儀活動,並有了明確的分工。據《周禮·春官》,巫分司巫、男巫、女巫三種,主要藉助歌舞向鬼神求福禳災;祝分大祝、小祝、喪祝、甸祝、詛祝五種,主要通過祝詞向鬼神祈福。唐賈公彥依《周禮》對“巫祝”職責分工的記載,指出用於君臨臣喪之禮的“巫祝”當是男巫和喪祝。男巫,“王吊,則與祝前”〔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十六,〔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816頁下欄。);喪祝,“掌大喪勸防之事”(〔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十六,〔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814頁下欄。。君臨臣喪便是“王吊”這一禮儀,需要男巫和負責處理喪事的喪祝一起站在君主前面引導。

再說“桃茢”。漢鄭玄注曰:“桃,鬼所惡。茢,萑苕,可掃不祥。”(〔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1302頁下欄。“桃”指鬼所懼之物,“茢”指用來掃除不祥的笤帚。而對於“桃”具體指何物,唐孔穎達進一步疏曰:“蓋桃爲棒也。”(〔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等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下冊),第2005頁上欄。即“桃”指桃木棒。由此可知,“桃茢”分指桃木棒、笤帚二物,主要起到驅邪作用。此二物,除了用於君臨臣喪之禮,亦有用於其他禮節。《周禮·夏官》載:“贊牛耳、桃茢。”(〔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三十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857頁中欄。據賈疏,王與諸侯進行會盟之禮時,戎右要負責輔助王割牛耳,並協助王用“桃茢”掃除不祥。在這一禮節中,“桃茢”與在君臨臣喪之禮的用處一樣,爲君主驅邪。除此之外,《禮記·玉藻》有談到“桃茢”用於臣子爲君主獻熟食之禮,即“膳於君,有、桃、茢”(〔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三十,〔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下冊),第1483頁下欄。,爲君主進献食物時,並有辛物、桃木、笤帚三者。但臣子向比君主地位低的大夫獻熟食,“去茢”(〔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三十,〔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下冊),第1483頁下欄。,僅留辛物和桃木;向士獻食,則三者並去。可見,古時尊卑有別,禮有高下。“桃茢”不僅僅用於驅邪,更是作爲君主專用物,在禮儀中突顯君主的尊貴地位。

總之,從漢唐注疏對經文的說解來看,“巫祝”作爲儀式的施行者,是指男巫、喪祝,起到向鬼神祈福消災的作用;“桃茢”作爲儀式的媒介物,分指桃木棒、笤帚,起到辟邪的作用,並爲君主專用。此外,賈疏還指出,“巫執桃,祝執茢”(〔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十六,〔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817頁上欄。,即男巫負責手持桃木棒,喪祝負責手執笤帚。如此,“巫祝桃茢”在具体儀式中又該怎样進行?

二、“巫祝桃茢”的儀式

先秦典籍中涉及“巫祝桃茢”儀式記載的有《儀禮·士喪禮》《禮記·檀弓》《禮記·喪大記》《左傳·襄公二十九年》。其中,《士喪禮》和《喪大記》未提“桃茢”,《左傳·襄公二十九年》未言“祝”。僅《檀弓》談到“巫祝桃茢”,但也只簡單一提。也因此,這一儀式在經文中缺少明確的解釋。

從目前可見的文獻資料來看,最早對“巫祝桃茢”這一儀式進行闡釋的經學家是漢代的鄭玄。鄭氏注曰:“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而往,未襲也。其已襲,則止巫,去桃茢。”(〔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1302頁下欄。)此處“襲”意爲襲尸,指在始死之日,待死者沐浴、飯含後,爲其遺體加幎目、納屨、穿衣、加冒、覆衾之事。鄭氏認爲“巫祝桃茢”這一儀式分兩種情況:一是在未襲時親臨臣喪,君主前面要有男巫執桃木棒、喪祝拿笤帚;二是在已襲後親臨臣喪,走在君主前面的男巫需要停下,不用“桃茢”。已襲後即小斂、大斂。小斂是指在死後第二日,於室內爲死者加衣衾之事;大斂是指在死後第三日,在堂裡將尸體裝入棺柩之事。

已襲後,男巫走到什麼位置需要停下來?對此,鄭注所依《士喪禮》有補充:“巫止于廟門外,祝代之。”(〔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卷三十七,〔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1141頁上欄。)這是說君主已襲後親臨臣喪的禮節。再結合前文鄭注可知,已襲後,君主到廟門時,走在君主前的男巫需止步於廟門口,由喪祝替男巫入廟,並放下桃木棒和笤帚。

唐孔穎達遵從鄭注,在此基礎上細化使用“巫祝桃茢”儀式的身份條件。孔氏疏曰:“‘君’謂天子,臣喪未襲之前,君往臨吊,則以巫執桃,祝執茢,又使小臣執戈。”〔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1302頁下欄。)孔疏直言《檀弓》經文所記“巫祝桃茢”儀式,屬臣喪未襲前的情況,專用於天子。又曰:

鄭注《士喪禮》云:“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亦謂未襲以前也。若已襲之後,茢亦去之,與天子同。是天子未襲之前,臨臣之喪,巫祝、桃茢、執戈,三者並具。諸侯臨臣喪,未襲之前,巫止,祝執茢,小臣執戈。若既襲之後,斂殯以來,天子與諸侯同。並巫止,祝代之,無桃茢。(〔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冊),第1303頁上欄。

孔疏進一步指出天子和諸侯這兩個不同身份在臣喪未襲前用“巫祝桃茢”的區別。即天子未襲前親臨臣喪,走在前面引導的男巫和喪祝分別執桃木棒、拿笤帚;諸侯未襲前親臨臣喪,男巫走在前面,停在廟門口,由同樣走在前面的喪祝拿著笤帚,替男巫入廟。對於已襲後親臨臣喪的情況,孔氏提出天子與諸侯一樣,都採用鄭注所言已襲後的“巫祝桃茢”儀式。

此外,據孔疏,鄭氏所釋“巫祝桃茢”儀式是依《公羊傳·昭公十五年》《儀禮·士喪禮》《禮記·喪大記》推言的。首先,鄭注“未襲”是根據《公羊傳·昭公十五年》推斷的,如孔疏所述:

“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者,昭十五年《公羊傳》文。言“而往,未襲也”,是鄭意所加之言也。《公羊》直云“去樂卒事”,鄭必知往者,以下云柳莊之卒,衛侯不脫祭服而往,明其王有大臣之喪,亦當然也。以聞喪即往,故知“未襲”也。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1302頁下欄。)

即鄭注“未襲”前一句“君聞大夫之喪,去乐卒事”出自《公羊傳》經文,而此句後的經文與衛侯未襲時親臨柳莊喪事有關。故鄭注在此句經文後加“而往,未襲也”,顯然是結合衛侯未襲時前往柳莊喪事之例推言的。

其次,鄭注“已襲”是根據《士喪禮》《喪大記》推斷的,如孔疏所論:

云“已襲,則止巫,去桃茢”者,“襲謂死之明日,則止巫門外,去桃茢,祝代巫而入,又小臣執戈。鄭知然者,案《喪大記》大夫之喪,將大斂,君往,巫止于門外,祝先入。又云《士喪禮》亦如此。又《士喪禮》大斂而往,“巫止于廟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此皆大斂之時,小斂及殯更無文,明與大斂同。直言巫止,無“桃茢”之文,《喪大記》雖記諸侯之禮,明天子亦然,故云“已襲,則止巫,去桃茢也。〔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等正義:《禮記正義》卷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上冊),第1302頁下欄。

即鄭注“已襲”是以《士喪禮》《喪大記》有關君主親臨臣喪的經文爲據。此二篇經文記載君臨臣喪於大斂時進行,走在前面的男巫止步於廟門外,由喪祝代其入廟門。而小斂與大斂時君臨臣喪之禮同,故解爲“已襲”之禮。也因二篇經文無“桃茢”之文,鄭注曰“已襲,則止巫,去桃茢”。

總體而言,鄭注孔疏是以《儀禮》《禮記》《左傳》《公羊傳》經書內容爲依據,對“巫祝桃茢”這一儀式進行闡釋。按鄭注孔疏,“巫祝桃茢”的儀式分爲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未襲時親臨臣喪,天子前面要有男巫執桃木棒、喪祝拿笤帚,諸侯前面的男巫則要到廟門口停下,由一起走在前面的喪祝拿著笤帚入廟;第二種是已襲後親臨臣喪,天子和諸侯一樣,前面都要有男巫執桃木棒、喪祝拿笤帚,待到廟門,男巫止步於廟門口,由喪祝替男巫入廟,並放下桃木棒和笤帚。

三、後儒對“巫祝桃茢”的爭論

鄭注孔疏作爲漢唐注疏的代表,常常被視爲權威的解釋。對於鄭注孔疏所解“巫祝桃茢”,後世治禮者雖多信而不疑,但自宋以降,亦有一些學者提出異議。其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巫祝桃茢”的具體儀式問題;二是“巫祝桃茢”是否合禮。

(一)“巫祝桃茢”具體儀式之爭論

針對“巫祝桃茢”的具體儀式問題,清孫希旦《禮記集解》就鄭注孔疏所言未襲時“巫祝桃茢”儀式,駁曰:

愚謂《喪大記》:“君於卿大夫,大敛焉,爲之賜,則小斂焉。”《左傳》隐五年:“眾仲卒,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是君於卿大夫恩意之厚者,至於與其小斂焉而止爾,未聞有未襲而往者。衛獻公於柳莊之卒,不稅祭服而往,乃因其相從於患難而然,非可據爲常典也。鄭氏以《士喪禮》、《喪大記》皆不言“巫”“茢”,故以此爲未襲之禮。然《士喪禮》、《喪大記》皆謂大斂而往者,故无桃、茢。此有桃、茢者,葢君於卿大夫爲之賜而小斂者也,謂爲未襲,非也。諸侯至廟門而巫止,則未至廟門時亦巫、祝、桃、茢並有矣,亦不必專以此所言爲天子之禮也。(〔清〕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263頁。

首先,孫氏依《喪大記》《士喪禮》《左傳》,提出鄭注所言未襲時的“巫祝桃茢”當爲小斂時的儀式。其理由有二:第一,鄭注所依衛獻公於未襲時親臨柳莊之喪,屬特例,不可據爲常禮;第二,君臨臣喪在小斂時用“桃茢”,而鄭氏所據經文屬大斂時君臨臣喪之禮,故無“桃茢”,不應以大斂無“桃茢”將小斂時所用“巫祝桃茢”推斷爲未襲時儀式。

其次,孫氏反對孔疏把《檀弓》所言未襲時“巫祝桃茢”解爲天子禮,指出诸侯未至廟門時有巫、祝、桃、茢,故諸侯未襲時親臨臣喪亦屬《檀弓》所言“巫祝桃茢”之禮。清姚際恆也有類似說法,稱“孔氏以此爲天子禮,彼爲諸侯禮,尤臆說”。(〔清〕杭世駿:《續禮記集說》卷十六,《續修四庫全書》(第101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35頁。)

又,清郭嵩燾《禮記質疑》云:

嵩燾案:《士喪禮》:“巫止于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鄭注引“《周禮·男巫》‘王吊,則與祝前’,《喪祝》‘王吊,則與巫前’。諸侯臨臣之喪,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儀禮》明言“祝代之”,是不去桃茢也。襄二十九年,公在楚,楚康王卒,楚人使公親襚,使巫以桃茢先祓殯。桃茢先者,巫也。《喪大記》云“祝代之先”,即謂先入以桃茢祓也。此經通巫祝言之。凡吊,巫祝與有事焉。使祝代者,祝相君以便事也。孔疏云臨死者“謂未襲以前”;臨生者,既斂而死者已不可见,故曰“臨生者”。附會鄭注“去桃茢”之文,曲析經義以從之,非所安矣。(〔清〕郭嵩燾著,鄔錫非、陳戍國點校:《禮記質疑》,長沙:嶽麓書社,1992年,第113-114頁。

郭氏對孔疏所言“已襲”後無“桃茢”的說法進行駁斥。因孔疏提此說法,是以《士喪禮》《喪大記》相关經文爲據。故郭氏考此二篇經文,以證孔疏爲附會鄭注“去桃茢”之說,曲解經義。其依據有二:第一,《士喪禮》“祝代之”,謂已襲後祝代巫執桃茢,未言不用“桃茢”;第二,據《周禮》,君主行吊禮,巫祝皆在前,又依《左傳·襄公二十九年》“巫以桃茢先”之例,可知《喪大記》“祝代之先”通用於巫祝,謂祝先執桃茢入廟以去凶邪之氣。按郭氏所論,已襲後,君臨臣喪時,巫止于廟門外,祝代巫執桃茢,先入廟門驅除凶邪。郭氏此解雖有理,但所據《士喪禮》《喪大記》經文語焉不詳,仅憑推理,无從定論。

(二)巫祝桃茢是否合禮之爭論

關於“巫祝桃茢”是否合禮的問題,鄭注認爲因死者有凶邪之氣,君主親臨臣喪時需用“巫祝桃茢”来去除不祥之氣。孔疏贊同鄭注說法,明言“巫祝桃茢”屬君臨臣喪之禮。故从鄭注孔疏来看,二者未提出任何質疑,都贊成“巫祝桃茢”是合禮的。只是自宋開始,部分學者沒有沿襲鄭注孔疏的說法,反而對“巫祝桃茢”之禮表示懷疑。

在這些著眼於質疑“巫祝桃茢”的諸家之中,又似以宋儒劉敞之說最具代表性。劉氏專寫《君臨臣喪辨》一文,論“巫祝桃茢”非禮,其言曰:“君臨臣喪,以桃茢先,非禮也,周之末造也。”(〔宋〕劉敞:《君臨臣喪辨》,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一二九〇(第59冊),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82頁。認爲君主親臨臣喪時有“巫祝桃茢”,是周末出現的情況,不屬於禮。對此,劉氏從義理的角度深入論證,提出以下兩点論據:

第一,就君臣之義而論,君臣雖有尊卑之别,但二者關係是相互的,即“君有慶,臣亦慶;君有戚,臣亦戚”(〔宋〕劉敞:《君臨臣喪辨》,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一二九〇(第59冊),第282-283頁。),同样“臣疾,君親問之,臣死,君親哭之,所以致忠愛也”(〔宋〕劉敞:《君臨臣喪辨》,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一二九〇(第59冊),第283頁。)君主親臨臣喪本應向去世的臣子表達痛惜之情,而此時卻用“巫祝桃茢”這一辟邪儀式,視臣子之死有邪,不符君臣之義。

第二,從生者對死者的態度来看,“生也而愛,死也而惡,是教之忘生也,是教之背死也”(〔宋〕劉敞:《君臨臣喪辨》,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一二九〇(第59冊),第283頁。),“施之於人者,不變於存亡,然後人之視其亡猶存矣”(〔宋〕劉敞:《君臨臣喪辨》,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一二九〇(第59冊),第283頁。)即人對死者的態度,不當因其生死而变化,否則是背叛死者,有違與死者生時的感情。因此,君主不應對去世的臣子另眼相待,用“桃茢”這類辟邪之物來吊唁臣喪。

在劉氏看来,君臨臣喪用“巫祝桃茢”這一儀式違背君臣之間的情義,是周末禮崩樂壞時出現的做法,實不合禮。與此同時,劉氏还特舉一例證明:

昔魯襄公嘗朝於荊,荊君死,荊人曰:“公必親襲。”魯人辭不得命,則使巫祝以桃茢祓而先,蓋厭之也。由是觀之,則魯襄公爲之也。(〔宋〕劉敞:《君臨臣喪辨》,曾棗莊、劉琳主編:《全宋文》卷一二九〇(第59冊),第283頁。)

此例出自《左傳·襄公二十九年》,據劉說,魯襄公用“巫祝桃茢”吊唁死去的楚國國君,是因爲厭惡死者身上的凶邪之氣。而這與情理相悖,故“巫祝桃茢”不可用于君臨臣喪之禮。

但據此例原委,楚國本想戲弄魯國,要求魯襄公親自爲死去的楚國國君送衣物。從禮書經文來看,給已故國君送衣物屬臣子爲君主吊喪之禮,楚國此舉相當於讓魯國國君向楚國稱臣。魯襄公深知楚國用意,不願受楚人欺負,在送衣物前,特意用“巫祝桃茢”之禮,將楚國國君作爲臣下對待,使楚國反被魯國侮辱。由此來看,魯襄公用“巫祝桃茢”,是對楚國此次侮辱的反擊,並非如劉氏所言出於對死者身上凶邪之氣的厭惡。且魯國作爲先秦有名的禮儀之邦,堅持遵循周禮,其國君用“巫祝桃茢”,顯然是有禮制依據的。而楚國未阻止魯國君主用“巫祝桃茢”,也是因爲楚國對禮儀的熟悉程度不如魯國,事後才知“巫祝桃茢”是君吊臣喪的禮節。以此可見,巫祝桃茢用於君臨臣喪之禮,在先秦時期確實存在,且合乎當時禮制。

因此,劉氏從義理角度誤解《左傳》之例,並以此例來證“巫祝桃茢”非禮,顯然不可靠。值得注意的是,據相關文獻資料,劉氏所處宋代,正是官方反巫活動激烈的時期,也是“巫祝桃茢”之禮漸漸消亡的時期。對此,皮慶平先生有詳細討論,此不贅。(皮慶生:《宋代的“車駕臨奠”》,《臺大歷史學報》2004年第33期,第67-68頁。)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劉氏的質疑在一定程度上也引發了一些後世學者對“巫祝桃茢”的懷疑。如清杭世駿《續禮記集說》所引清陸奎勳之說,認同劉氏的看法,並在其基礎上增補一解:“清江劉氏謂‘以桃茢先,非禮也,周之末造也’。不獨善於持論。按《喪大記》君臨大夫喪,止用巫祝,《士喪禮》巫祝之外有二小臣執戈。原不載有桃茢之說。”(〔清〕杭世駿:《續禮記集說》卷十六,《續修四庫全書》(第 101冊),第235-236頁。)按陸氏之見,《喪大記》《士喪禮》相關經文未提“桃茢”,可證“巫祝桃茢”非禮。但如上文所言,《喪大記》《士喪禮》關於此禮的經文語焉不詳,不能以此判斷“巫祝桃茢”不合禮。

與陸氏之解相近的是《續禮記集說》所引姚氏之論。但姚氏不止於此,還爲“巫祝桃茢”之非禮另添一說:

按《喪大記》云“大夫之喪,将大斂,君往,巫止於門外,祝先入”,又《士喪禮》云“大斂而往,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當以此二說爲正。此增桃茢之文,乃附會襄二十九年《左傳》“使巫以桃茢先祓殯”,此蓋爲惡臣之死,非禮也。(〔清〕杭世駿:《續禮記集說》卷十六,《續修四庫全書》(第 101冊),第235頁。

姚氏以《喪大記》《士喪禮》經文爲據,稱君臨臣喪之禮本無“桃茢”。《檀弓下》增“桃茢”之文,不過是爲了附會《左傳·襄公二十九年》“使巫以桃茢先祓殯”。而《左傳》此例用“桃茢”是因厭惡臣子之死,不合禮。故可推“巫祝桃茢”用於君臨臣喪,非禮。然前文已證,《左傳》此例所用“巫祝桃茢”確是君臨臣喪之禮,且符合先秦禮制。姚氏借此例推測“巫祝桃茢”非禮,實不可取。

事實上,像陸氏、姚氏這樣的宋以後學者對“巫祝桃茢”的懷疑並無充分的依據,所提說法純屬臆測。既然如此,他們爲何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仍選擇懷疑“巫祝桃茢”?這或與當時的禮制變化有關。聯繫前文可知,從宋代開始,“巫祝桃茢”漸漸不用於君臨臣喪之禮。現實禮制不用“巫祝桃茢”之禮,難免爲這些質疑的學者提供討論的空間。

當然,儘管有一部分學者對“巫祝桃茢”提出質疑,依然有不少後儒支持“巫祝桃茢”合禮之說。如清甘汝來等《欽定禮記義疏》以“惡之”來解“巫祝桃茢”合禮,其理由也證劉氏觀點不可信:“人死斯惡之,非惡此死者,惡其凶穢之氣也。姚氏‘惡生於所畏’,一語甚精。桃茢、執戈,正釋人疑畏之心,而使君得盡爱、盡禮於臣也。”(〔清〕甘汝來:《欽定禮記義疏》,《四庫全書》(第12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文淵閣本,第378頁下欄。)即“惡之”,非指厭惡死者,而是厭惡死者身上的凶穢之氣,如姚舜牧所言“惡生於所畏”,用“巫祝桃茢”是爲了帮助君主驅散對死者身上凶邪之氣的恐懼,以便君主盡到對死去臣子的哀情及相應的禮儀。此解合情合理,反駁了劉氏所提“巫祝桃茢”違背君臣之義的非禮論據。

四、結語

綜上所述,據先秦文獻,“巫祝桃茢”作爲君臨臣喪的重要禮儀,在先秦確實是存在的。但這一儀式也因先秦文獻記載的不足,缺少明晰的解釋。漢唐時期,經學家爲解經文,對其作出闡釋,認爲“巫祝”指男巫和喪祝,“桃茢”指桃木棒和笤帚,其儀式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未襲時親臨臣喪,天子前面要有男巫執桃木棒、喪祝拿笤帚,諸侯前的男巫則要到廟門口停下,由一起走在前面的喪祝拿著笤帚入廟;第二種是已襲後親臨臣喪,天子和諸侯前面都要有男巫執桃木棒、喪祝拿笤帚,待到廟門,男巫止步於廟門口,由喪祝替男巫入廟,並放下桃木棒和笤帚。

然自宋以降,一些後世學者就漢唐注疏所解儀式產生爭議,甚至質疑“巫祝桃茢”非禮。像孫希旦和郭嵩燾分別對鄭注孔疏所解未襲、已襲情況進行反駁。但由於經文語焉不詳,所提儀式細節難以被典籍佐證。以劉敞爲代表的學者雖提出“巫祝桃茢”非禮,但因先秦的確存在此禮,所提質疑只能說是臆測。至於這些質疑者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仍否定“巫祝桃茢”之禮,或與當時禮製變化有關。考所見文獻資料,“巫祝桃茢”這一儀式自宋開始漸漸不用於朝廷禮儀。而這或多或少爲這些後儒提供了議論的空間。

此外,姑不談漢唐經學家所解正確性如何,據筆者所知,漢唐注疏所述“巫祝桃茢”之儀節,雖然不完美,但是目前所見最具體明確者。

微刊主编:子璋

文字编辑:云住 子瑜

版式设计:叶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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