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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彧:易文獻學津涉(下)

 RK588 2018-01-10

易文獻學津涉

——參與《儒藏》精華編书稿編審的初步體會

 

郭  彧

(作者单位:國際易學聯合會)


《周易注疏》書影

《中華再造善本》影印國家圖書館藏宋兩浙東路茶鹽司刻宋元遞修本


三、 體會文字訓詁與徑改的例子


因形近致误的情况在版刻古书中比较习见,这类因形近致误的字在整理古籍时可以径该,不出校记,如“己”、 “已”、 “巳”,但有时准确判断形近致误的字,也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


1.  形訓“已”字。

革卦:“革,已日乃孚”。


有作“革,巳日乃孚”者,巳、午爲火,如宋張浚《紫巖易傳》“離爲日,自初進四革道乃成,爲巳日”之説。


有作“革,己日乃孚”者,如朱震《漢上易傳》“己日,先儒讀作‘已事’之‘已’,當讀作‘戊己’之‘己’。十日至庚而更,更,革也。自庚至己,十日浹矣。己日者,浹日也”之説。


王弼《周易注》:“故革之爲道,即日不孚,已日乃孚也。孚然後乃得元亨利貞悔亡也。已日而不孚,革不當也。”孔穎達《正義》曰:“‘已日乃孚’者,夫民情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命之初,人未信服,所以即日不孚,已日乃孚也。”唐史徵《周易口義訣》曰:“已,竟也。”宋胡瑗《周易口義》曰:“已日,則事已成之日。”宋鄭剛中《周易窺餘》曰:“已,當從先儒讀作‘已事’之‘已’。已日乃孚,謂革易其故體,不能即日孚也,惟革事之日已矣,然後人始孚而信之。”顯然,注與疏皆作“已日”,意谓革命已經結束的意思。


今《儒藏》精華編經部《易》類,即收録《周易注》、《周易正義》,又收録《漢上易傳》。毫無疑問,前兩書本著注疏者的意思,革卦經文要作“革,已日乃孚”。然而,後一部書將如何處理?應該本朱震的意思作“革,己日乃孚”,還是本多數儒者的意思作“革,已日乃孚”?


可惜,帛書《周易》此卦(卦名作“勒”)二“已日”字皆缺失。從香港購回的楚竹書《周易》卦名作“革”,二“已日”皆作“改日”。這就是説,出土的資料僅可以證明古時有作“改日”者,而無從證明經文究竟是“已日”還是“己日”。


因爲此經文的不確定性,所以“不擅自修改經文”的原則亦不適用於此。

看來,尊重原注疏者的本意,各自作“已日”或“己日”,可能是一折中可行的辦法。

 

2.形訓“曰”字。


《楊氏易傳》:大畜卦九三:良馬逐,利艱貞,日閑輿衞,利有攸往。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楊時注:上下之情未通,則有制畜之事。今九三上承六四,隂陽有相得之象,則九三可以往矣。大抵卦至三爻,居上下卦之交,有變之象。泰三已言“無往不復”,此爻“良馬逐”已有不制畜之象。“利艱貞”者,謹之也。徒謹而或失正,難於免禍。既艱既貞,又“日閑輿衞”,輿承上衞,謂防衞無致上疑。輿衞無他,艱貞而已,則“利有攸往”。


查《四庫全書》:

《子夏易傳》、王弼《周易注》、孔穎達《周易正義》、唐史徴周《易口訣義》、宋胡瑗《周易口義》、宋司馬光《温公易説》、宋張載《横渠易説》、宋蘇軾《東坡易傳》、宋耿南仲《周易新講義》、宋張浚《紫巖易傳》、宋李光《讀易詳説》、宋沈該《易小傳》、宋朱震《漢上易傳》、宋都絜《易變體義》、宋郭雍《郭氏家傳易説》、宋李衡《周易義海撮要》、宋趙彦肅《復齋易説》、宋趙善譽《趙氏易説》、宋方聞一《大易粹言》、宋易祓《周易總義》、宋李過《西谿易説》、宋趙以夫《易通》、宋魏了翁《周易要義》、宋鄭汝諧《鄭東谷易翼傳》、宋趙汝《周易輯聞》、宋方實孫《淙山讀周易記》、宋董楷《周易傳義附録》、宋俞琰《周易集説》、宋丁易東《周易象義》等皆作“曰閑輿衞”。


宋王應麟編《周易鄭康成註》作:大畜……日閑輿衞,日習車徒。


清恵棟編《新本鄭氏周易》作:日閑輿衛, 日,人實反。日習車徒。《釋文》


宋董楷《周易傳義附録》云:九三,良馬逐,利艱貞。曰陸徳明《釋文》云:音越,劉云“曰”猶言也。鄭,人寔反,云“日習車徒”。《易傳》從鄭音。閑輿衛,利有攸徃。


程頤《易傳》從鄭玄説,朱熹《周易本義》從程頤。


關鍵問題,唐陸德明究竟是如何“釋文”的。


先看宋本《經典釋文》“曰”下釋:“音越,劉云‘曰’猶言也。鄭,人寔反,云‘日習車徒’。”


再看敦煌石室《經典釋文》殘卷:陸德明釋“曰”字:“越音。又人質反,猶言。鄭云‘日習車徙’也。”


再看出土帛書《周易》:泰蓄九三:良馬逐,利根貞。曰闌車[衛],利有攸往。


帛書《昭力》篇:問“闌輿”之義。子曰:“上正衛國以德,次正衛國以力,下正衛[國]以兵。衛國以德者,必和亓君臣之節,不耳之所聞,敗目之所見,故權臣不作,同列子右,欲以固亓觀賞。百姓之□,以禁□教,察人所挨,不作奇心。是故大國屬力焉,而小國歸德焉。城郭弗脩,五兵弗實,而天下皆服焉。《易》曰‘闌輿之衛,利有攸往’,若輿且以闌然衛之,況以德乎?可不共之又?”


由此可知,“曰闌輿衛”,是吩咐用欄干把戰車護衛起來的意思。鄭玄“日習車徒”之釋,則與之大相徑庭。


至此,問題迎刃而解。


今通行本《周易》,至漢靈帝熙平年間方刻石成爲定本。漢武帝時方立易經博士修《周易》。《茂陵中書》有“武功爵十一,二級曰閑輿衛”之文,大概就是本大畜卦此文而立的武功爵位。

 

2.  義訓“鞶帶”與“服”字。


《周易》訟上九曰:“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鞶帶”、“受服”,先儒大多釋作“玉帶”、“衣服”或“服命”。如胡瑗曰“夫鞶帶者,寵異之服也”;程頤曰“受服命之賞”;張浚曰“鞶帶,所以束身而用”;朱熹曰“鞶帶,命服之飾……故有錫命受服之象”。唯王夫之《周易稗疏》曰:“帶,無鞶名。鞶者,鞶纓,車飾也。帶,所以繫佩繸及芾者。《書》曰‘車服,以庸車之等視其服’,故再命賜服,不言賜車,言服則車在其中。《象》傳徙言‘受服’以此。”


筆者按:《詩·叔于田》:“兩服上襄,兩驂鴈行”、“兩服齊首,兩驂如手”。句中“服”字乃駕轅之良馬。王三錫命,一命爵,二命服,三命車。如此方“終朝三褫之”。觀象,乾爲良馬,坎爲車輪,互離爲“終日”,伏兑爲“毀折”。所以,王夫之義訓到位,實爲正解。

 

通審《儒藏》精華編易類典籍時,不能忽略經傳文字的訓詁。如果能對文字訓詁有所注重,那就能進一步瞭解前儒的注疏水平,從而也能正確判斷今人的句讀及校勘是否得當。

 

四、 體會《周易》版本學與校勘學的例子


底本與參校本的選擇,涉及到版本學、目録學及校勘學方面的知識。倘若參校本選擇不當,則會嚴重影響校勘方面的质量。下面试举幾例。

 

  1. 《周易正義》的底本與參校本的選擇


《儒藏》精華編《周易正義》底本,爲北宋槧“單疏本”原板而南宋復印者,參校本則取劉承幹嘉業堂刻本。劉氏刻本之底本爲日本足利學校所藏寫本,內容及體例與宋“單疏本”底本最爲接近。


《周易正義》選阮元《十三經注疏》爲參校本,阮刻本乃用宋十行兼義本爲底本,其內容及體例與“單疏本”差異很大。


北宋刻《周易正義》,(“單疏本”),其撰寫體例,一是節略引用《周易》經傳之文;一是有選擇地節略引用王弼、韓康伯之注。至於南宋出現的所謂“兼義本”,則不節略經傳之文字與王弼之注,卻是大量節略引用孔穎達“正義”之文。


所以,采用阮刻本及以明汲古閣九行“兼義本”爲底本的《四庫全書·周易注疏》本作爲“參校本”,嚴格説來都有所不當。也正因爲采用了這些出於“兼義本”的本子爲參校本,所以校勘記的數量就自然增多了。


北宋時,《周易》没有“注疏本”,更没有“兼義本”。通行的是“單注本”與“單疏本”。阮元刻《十三經注疏·周易》的底本是南宋刻元遞修的十行“兼義本”。取相同內容及相同體例的書籍,方能進行“比較”。以“兼義”去校“正義”,則不可行。正因爲采用了“兼義本”去校正“正義本”,不但麻煩,甚至還伴隨著出現了一些錯誤。


本著《儒藏》中心所定“底本不誤,校本誤者,不出校”的原則,采用“兼義本”作參校本,因爲撰寫體例與內容不同,所以就很難斷定“誤”者在誰。如底本“比潛龍”與阮本“此潛龍”不同,如果斷定是後人改“比”爲“此”,那麽就是“底本不誤”。此例,雖然原則上“不出校”,但是“出校”也許對讀者進行判斷有用。倘若如此,就没有辦法確定許多校勘記是保留還是删除。究其原因,都是因爲采用了阮刻本爲參校本而惹的麻煩。

 

2.《周易注》與《周易正義》目録不同的問題


有的校點者在《校點前言》中,把“《周易注》與《周易正義》的目録有所不同”當作問題了提出來。這就涉及到易文獻學的目録學問題。

 

王弼、韓康伯的《周易注》十卷:

卷一“周易上經乾傳第一”(乾、坤、屯、蒙、需、訟、師、比、小畜、履十卦),

卷二“周易上經泰傳第二”(泰、否、同人、大有、謙、豫、隨、蠱、臨、觀十卦),

卷三“周易上經噬嗑傳第三”(噬嗑、賁、剝、復、无妄、大畜、頤、大過、習坎、離十卦),

卷四“周易下經咸傳第四”(咸、恒、遯、大壯、晋、明夷、家人、睽、蹇、解、損、益十二卦),

卷五“周易下經夬傳第五”(夬、姤、萃、升、困、井、革、鼎、震、艮、漸、歸妹十二卦),

卷六“周易下經豐傳第六”(豐、旅、巽、兑、渙、節、中孚、小過、既濟、未濟十卦),

卷七“周易繫辭上第七”,

卷八“周易繫辭下第八”,

卷九“周易説卦第九”,

卷十“周易略例序、周易略例卷第十”。

 

《周易正義》的分卷自有特色,其爲經傳撰“正義”共十四卷。

卷一“進五經正義表”、“八論”。

卷二至卷十爲經的“正義”,是依據“正義”文字內容及字數厘爲九卷:

卷二乾(一卦),

卷三坤、屯、蒙、需、訟(五卦),

卷四師、比、小畜、履、泰、否、同人(七卦),

卷五大有、謙、豫、隨、蠱、臨、觀、噬嗑、賁、剝(十卦),

卷六復、无妄、大畜、頤、大過、習坎、離(七卦),

卷七咸、恒、遯、大壯、晋、明夷、家人、睽、蹇、解(十卦),

卷八損、益、夬、姤、萃、升、困、井、革(九卦),

卷九鼎、震、艮、漸、歸妹、豐(六卦),

卷十旅、巽、兑、渙、節、中孚、小過、既濟、未濟(九卦)。

 

既然爲六十四卦經文、王弼注及前儒之傳進行“正義”,就必然爲乾坤兩個門戶卦詳細“正義”,依據其文字份量各自成卷,當然不能繼續依據王弼的《周易注》分卷了。至於對待韓康伯《易傳》之注則依據原樣分卷,也是因爲所引用的韓注有限,《繫辭》內容多而作三卷,《説卦》及《序卦》、《雜卦》合作一卷,就可以一本其舊了。


如此看來,二書的目録有所不同並不奇怪,也不能構成問題。

 

3.校勘中出現的問題,亦與所選參校本不當有關


傅增湘題宋槧單疏本《周易正義》後曰:“遯卦脫七字。”劉承幹校勘記曰“各本脫此七字”,則知劉氏無緣得見此宋槧單疏真本原貌。他以日本足利學寫本錯誤斷定宋槧單疏本有此七字,而他本皆脫。


宋槧《周易正義》單疏本的有關文字是:

正義曰遯亨者 遯者隱退逃避之名陰長之卦小人方用君子日消君子當此之時若不隱遯避世即受其害須遯而後得通故曰遯亨


宋槧《周易注疏》本、明嘉靖中福建刻本、《四庫全書·周易注疏》皆有此段五十二字,卻没有“故曰遯而後得通”七字。


劉氏刻單疏本之底本來自日本藏單疏寫本,今見日本足利學校藏單疏寫本此段是五十九字,確實多“故曰遯而後得通”七字,劉承幹嘉業堂刻本自然也多此七字。


此段文字是:

正義曰遯亨者遯者隱退逃避之名陰長之卦小人方用君子日消君子當此之時若不隱遯避世即受其害須遯而後得通故曰遯而後得通故曰遯亨


從文義方面分析,“故曰遯而後得通”顯然是衍文,經文中只説“遯亨”,没有説“遯而後得通”,其“故曰”就無所指向。


這樣一來,我們就明白此書校點者於此所出的校勘記是不恰當的了。不是“嘉本”將底本“故曰遯亨”句改作“故曰遯而後得通”,而是“嘉本”於“須遯而後得通”句下衍出“故曰遯而後得通”一句。


實際上阮刻本并没有“遯卦脫七字”,劉氏所謂“各本脫此七字”,當然包括阮刻本。顯然,劉氏的判断是见木不见林。

 

又如《周易正義》卷八141頁校勘記④:“曰”下,阮本有“莧陸草之柔脃者”七字。


阮本有“莧陸草之柔脃者”七字,這是事實。實際上,“兼義本”是復引王弼注“莧陸草之柔脃”而加以“正義”,此乃後人纂“兼義”時所加。宋槧單疏本“正義曰”上已經有“注莧陸草之柔脃”內容,當然没有必要重複。我們看宋槧注疏本,其體例與單疏本相同,也没有此七字。由此更可見,所謂“兼義本”的體例的確不同於單疏本和注疏本。阮刻本的底本是宋十行兼義本,明刻之九行兼義本,如嘉靖中福建刻本與崇禎毛氏汲古閣刻本,皆是如此體例。


這一事實更進一步説明,不同體例的本子不能相互進行參校。對於校勘宋槧單疏本,就要用具有相同撰寫體例的單疏本子作爲參校本。同時也告訴我們,要以嘉業堂刻本(“嘉本”)爲主要參校本。


從理校的角度來看,這條校記就應該把校勘者所出校勘記中的“有”字改作“衍”字。作:“曰”下,阮本衍“莧陸草之柔脃者”七字。

 

又《周易正義》卷九163頁校勘記①:“也”下,嘉本有“注止求諸身者”六字。


嘉業堂單疏本原文是:

正義曰艮其身无咎者中上稱身六四居止之時已入上體履得其位止求諸

身不䧟於咎故曰艮其身无咎也注止求諸身者求責也諸之也

 

宋槧單疏本原文是:

正義曰艮其身无咎者中上稱身六四居止之時已入上體履得其位止求諸

身不䧟於咎故曰艮其身无咎也求責也諸之也

 

日本寫本的有關文字是:

正義曰艮其身无咎者中上稱身六四居止之時已入上體履得其位止求諸身不䧟於咎故曰艮其身无咎也注止求諸身者求責也諸之也

 

由此可知,原來“嘉本”多出的六字,則來源於日本的單疏寫本。


艮卦六四:“艮其身,无咎。”小《象》:“艮其身,止諸躬也。”孔氏“正義”既然已經言“履得其位止求諸身不䧟於咎”,就可以直接訓“求”與“諸”字之義,没有必要再引用王弼注“止求諸身”的原話。看來此六字又是日本多事之儒增入,而没有得見宋槧單疏真本的劉承幹卻於校勘記中洋洋得意地説:“阮本脫此六字。以上下文證,此字宜有。各本俱脫。” 我們“以上下文證”,恰恰是此字不宜有。 實際上是日本寫本衍此六字,并非“各本俱脫”。

 

對于《周易》各版本混淆不清的情況,也是由來已久。自清人修《十三經注疏》時就已經開始。如《四庫全書》經部《易》類,目録稱“周易注疏”,而開篇入目的文字卻是“欽定四庫全書 經部一 易類 周易正義”, 提要曰“臣等謹案 周易正義十卷 魏王弼晋韓康伯註 唐孔穎達疏”,接下來是“周易正義序 ”,卷一至卷十則題“周易注疏卷一 魏王弼注 唐陸徳明音義 孔穎逹疏”, 卷十一至卷十三則題“周易注疏卷十一 晋韓伯注 唐陸德明音義 孔穎達疏”。顯然,四庫館臣本來就將《周易正義》與《周易注疏》當作同樣的一本書對待。


我們上面已經對《周易正義》與《周易注疏》的區别有所闡述。因而了解到,宋槧“單疏本”的底本就是唐代流傳下來的《周易正義》的原貌。所謂《周易正義》與魏徵的《周易治要》一樣,並不完全臚列《周易》經傳之文,對魏王弼之注解也是有選擇地節略引用。這一體例本身就與宋槧《周易注疏》有很大差異,所謂《周易注疏》則是完全引用王弼的注解及孔穎達的正義,於《周易》經傳方面更是一字不缺地臚列出來。至於南宋出現的《周易兼義》,則又是一新的編纂體例,於《周易》經傳及王注方面則一字不丟地臚列出來,而對孔氏“正義”內容,或割裂顛倒次序,或斷章取義。因而方有“兼并正義”之《周易兼義》命名。孔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宋人對《周易》不同版本的編纂,本身就體現出“正名”與“言順”之間的關系。


孔穎達撰寫《周易正義》,自言“先以輔嗣爲本,去其華而取其實”,取王弼《周易注》經傳體例,以“某”至“某”的形式節略經傳及王、韓之注而加以“正義”, 此又是一創新的體例。正是由於這一獨特的體例,從而決定了人們閲讀孔氏《周易正義》的前提是:要對《周易》經傳本文及王弼注解有相當程度地了解才行。也正是由於這一獨特的體例,使得初學《周易》者有所不便,所以後來又出現了不同版本的《周易兼義》與《周易注疏》。


正因爲《周易》有不同編纂體例的各種版本,所以在選擇參校本時應該特别注意。否則,會因參校本選擇不當,引起多出校勘記而又不著邊際的麻煩。歷史上,日本山井鼎以宋刻十三卷《周易注疏》本去校勘明嘉靖中福建九行《周易兼義》刻本,就是一不當的事例。

 

五 體會理校的例子

 

我們還以《周易正義》舉例。

 

1.分析“九聖”與“凡聖”的義理


北宋槧單疏本《周易正義》卷一:“業資九聖,時歷三古。”宋十行兼義本及阮刻本皆作:“業資凡聖,時歷三古。”


查《四庫全書》,唐時有“九聖”説法。僅《唐大詔令集》言“九聖”者就有五處,如曰:“頒九聖四賢之賛,以明道統。旌先儒從祀之禮,而黜異端。”古語多云“凡聖人”如何,“凡聖”非有“凡人”與“聖人”意思。日本山井鼎注云:“‘凡聖’,足利書本作‘九聖’。解云伏羲、神農、黄帝、堯、舜、禹、湯、文王、孔子。” 從義理上分析,作“九聖”善。

 

2.分析“考案”與“考察”的義理


北宋槧單疏本《周易正義》卷一:“今既奉勅删定,考案其事,必以仲尼爲宗。”宋十行兼義本及阮刻本皆作:“今既奉勅删定,考察其事,必以仲尼爲宗。”

從文義分析,“考案”是敬辭,唐、宋人多用之。如宋程大昌《禹貢山川地理圖》曰:“左氏古書先乎秦世,而言及漢水者,考案其地皆隸古荊。”知南宋時已經改“考案”作“考察”,日本山井鼎所校底本爲至明嘉靖中福建刻九行兼義本,亦沿襲宋十行兼義本作“考察”。


“嘉本”來自日本足利學校藏單疏寫本,亦作“考案”。可知,凡“單疏本”皆作“考案”,改作“考察”是南宋出現“兼義本”時的事。從義理上分析,作“考案”善。

 

3.“簡”字上原有一空格的問題


北宋槧單疏本《周易正義》底板作“劉貞□簡”,“□”爲南宋復印前剔除一個字後留下的空白。據日本山井鼎所見,最初日本寫本“□”處原爲“周”字,後來的寫本則留有空白。後《周易兼義》與《周易注疏》的底板就直接刻作“劉貞簡”。


以義理分析,北宋刻本原作“劉貞周簡”,南渡後用北宋刻板復印時,發現北齊易學家劉瓛謚號“貞簡”,而《易》學家中没有“周簡”,所以才把原刻板“周”字剔除。


筆者按:北宋刻本《周易正義》卷一末頁,有字數統計“計五千三百六十七字”。南宋復印本雖剔除一字,卷一末仍然是此統計字數,實際數之字數是五千三百六十六字。以此證明木底板爲北宋原刻,并非南宋“覆刻”云云。

 

4.分析“比潛龍”與“此潛龍”的義理


宋槧單疏本《周易正義》原文是:“比潛龍始起在建子之月,於義恐非也。”


日本足利寫本《周易正義》原文作:“此潛龍始起在建子之月,於義恐非也。”


 “比”字,阮刻本作“此”字,可知南宋十行兼義本已經改“比”作“此”。明嘉靖中福建刻九行兼義本自然同於宋十行兼義本。至于日本足利寫本作“此”,則説明北宋刻單疏本在後來的流傳抄寫過程中已經有誤抄或誤改的情況發生。


嘉業堂刻本出於日本寫本,當然亦作“此”字。


考孔穎達《周易正義》曰“比潛龍在建子之月”,是從晋干寶解乾卦初九爻辭之義用復卦説。復卦“一陽來復”,卦氣當“建子”十一月。孔氏“正義”引劉邦做泗水亭長事,申“小人道盛”時君子應該躲避“勿用”之意,而駁斥“諸儒”之“舜始漁於雷澤”比喻之非,強調堯時非“小人道盛”之時,因而將舜之事比喻爲“在潛龍建子之月”,不符合易理。如果改“比”字爲“此”字,則顯然於義理方面有所不通,因爲“此”字没有比喻著落,而頓失孔氏比喻“小人道盛”之所指。 “比”字有比擬、比喻意思,如“比物醜類”等。 比喻舜佃漁時爲“潛龍”始起在建子之月,於義恐怕不相符合,作“比”字善。

 

5.分析“二”字與“五”字的義理


宋槧單疏本《周易正義》比卦:“二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判者必欲征伐也。”


阮元刻本改“二”爲“五”,作:“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判者必欲征伐也。”


首先,嘉業堂單疏刻本與日本足利寫本皆作“二”,與宋槧單疏本相同。其次,比卦九五與六二爲正應,九五爲比主。六二爻辭曰“比之自內”,是言九五“顯比”於內卦之六二。九五爲“心既中正”之王,所以“征伐有常”,六二,以其是九五之“顯比親者”,所以“伐所不加”。


宋槧單疏本此句當讀作:二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


阮本改作“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則語意不通。


所以,不可改“二”爲“五”,亦不可如此句讀。作“顯比親者”是。


明嘉靖中福建刻九行兼義本改“二”作“五”,此是沿襲宋刻元遞修之十行兼義本而來。由此可知,阮元刻本所據之南宋十行兼義本已經改“二”爲“五”。此为以讹传讹。

 

由此可見理校之所以特别重要,就在于它是章句、訓詁及校勘的根本依據。


總之,筆者參與《儒藏》精華編的編審工作的收獲頗豐。特别是給自己樹立了一個研究《易》文獻學的目標,這是學《易》之初原本没有想到的事。本文用以拋磚引玉,真誠希望得到方家的教正。

 

(本文原載《儒家典籍與思想研究》第二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此次推送略去注釋,引用請依據原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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