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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采纳量刑建议是法官对认罪协商“诉讼合意”尊重和认可,与独立行使裁判权无涉

 激扬文字 2019-09-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量刑建议全新内容

  作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卞建林

来源:检察日报 2019.7.29


导读:

1.采纳量刑建议体现了裁判方在合法范围内对“诉讼合意”的尊重和认可,是认罪协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这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无涉。

2.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的量刑建议,刑罚和刑期应当尽可能明确,也就是要努力实现最高检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和规范化。量刑建议越精准,认罪认罚后的不确定性也就越低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认罪,就是想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刑罚预期,让从宽处理的激励成为现实,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按照现代诉讼原理,法院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控辩双方的争议予以审查和判断,采纳量刑建议体现了裁判方在合法范围内对“诉讼合意”的尊重和认可,是认罪协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这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无涉。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予以肯定和吸收。自此,认罪认罚从宽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传统上,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内容主要围绕被告人定罪问题展开,而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定罪一般已不成问题,量刑遂成为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根据我国刑诉法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显然成为解决量刑问题的“牛鼻子”,也是能否真正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

  量刑建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在理论上,刑事诉讼是国家实现对犯罪的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权一般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行使国家求刑权的活动,其公诉主张主要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既往我国刑事司法“重定罪、轻量刑”问题突出,导致各地法院量刑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法官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伴随着法院开展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检察机关同步推行量刑建议,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可见,量刑建议的最初推行,便体现了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量刑建议全新的内容,以实现更多的价值,对此要有充分认识下面试从三个方面对新旧量刑建议予以比较,以加深对现行量刑建议重要性的认识。

  第一,量刑建议的生成:单方与合意。过往,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建议,是控诉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现在,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的产物,是诉讼合意的表示。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其要义是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基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那么,推行这项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在实体法上,这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轻重、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赔偿等情况,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者予以宽大处理。在程序法上,这是实行程序分流的一个重要制度设置,体现了一个重大的诉讼理念更新,即由传统的“单方追究”转换为“控辩协商”,通过“控辩协商”达成“诉讼合意”,根据“诉讼合意”决定程序的适用和最终的处理。换言之,实行认罪认罚从宽,不仅是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兑现,更重要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肯定和尊重,即处于被追究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来影响诉讼方式、影响诉讼进展、影响诉讼结果。因此,通过控辩协商产生的量刑建议,不再是控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协商后的双方诉讼合意。

  第二,量刑建议的内容:幅度与精准司法实践中,根据所建议判处刑罚的明确程度,将量刑建议区分为概括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过程中,要求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试点中的这一做法,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主刑是相对确定还是绝对确定,没有明确。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的量刑建议,刑罚和刑期应当尽可能明确,也就是要努力实现最高检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和规范化。这是因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中,检察机关提出合法、合理、公正的量刑建议对于落实刑事诉讼法要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激励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真诚悔罪,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量刑建议是其最能直观理解认罪认罚后实体后果的依据,量刑建议越精准,认罪认罚后的不确定性也就越低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认罪,就是想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刑罚预期,让从宽处理的激励成为现实,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如果量刑建议不确定,犯罪嫌疑人就缺乏足够的认罪动力,可能犹豫观望,甚至选择对抗,妨碍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落实。同时,由于量刑建议不确定,在庭审和裁判中控辩审三方可能对刑罚出现不同预期,从而产生争议,既妨碍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影响诉讼效率;又可能导致被告人上诉,使诉讼程序反复,耗费司法资源。

  第三,量刑建议的效力:遵守与尊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对指控方、被告人、裁判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效力。简言之,对控辩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言,有尊重职责。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同意量刑建议是衡量其是否愿意接受处罚的重要标尺。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因认罪并认罚,得到了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同意和具结无疑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拘束力,除非出现特定情由,不得反悔,否则会动摇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基础甚至于,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诉讼权利可能受到一定限制,或者说被告人通过认罪和认罚对依法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选择了放弃。这在域外立法与实践中并不鲜见。例如,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以及很多州允许控方在答辩协议中要求作出有罪答辩的被追诉人放弃对量刑的上诉权;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10更是直接规定除列举之特殊情形以外,协商程序的判决不得上诉。

  其次,量刑建议是法院量刑的基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法律列举的几种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按照现代诉讼原理,法院应当以中立的立场对控辩双方的争议予以审查和判断,采纳量刑建议体现了裁判方在合法范围内对“诉讼合意”的尊重和认可,是认罪协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这与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无涉。况且,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有权依法作出判决。

  最后,量刑建议对控方同样具有拘束力。除法定原因外,控方不得违背控辩协商的结果,不得否定业已得到被告人同意并具结的量刑建议。同时,在控辩协商和诉讼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人和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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