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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言词证据时序性审查

 大曲好喝 2019-09-2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斌

重视言词证据时序性审查

  从取证程序角度来看,证据产生有先后时序之分,比如一般先有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痕迹等,才会有各种鉴定意见;从证据间内在逻辑关系来看,证据产生也有先后时序之分,比如先有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才会有提取到的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显然,合乎法定程序和情理的证据产生时序,有助于巩固证据链条,增强证据真实性,提升证明力。如果一项证据出现的时机异乎寻常,则存在证据伪造的可能。这种对证据产生的先后顺序进行时间、逻辑上的梳理,进而判断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方法,就是对证据的时序性审查。

  最常见的证据时序性审查是供证关系。在先供后证的取证模式下,由于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并无先入为主的认知,且事后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起到对已有供述的印证或否定作用,故该模式下的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相对更高。在缺乏关键客观性证据的特殊案件中,言词证据之间的时序性审查具有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是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指向标。笔者认为,对于言词证据的时序性审查判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重视被告人首次认罪供述及产生时间的审查。一般来说,第一份口供的内容未必是最详细的,但很可能是最真实的。因为,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刚刚归案,心情尚未平复,可能处于自责悔罪的心态之中,愿意配合办案人员,对事情经过的记忆也比较清晰,能够较为原始客观地陈述案情。从侦查人员的角度来说,对证据掌握还不够全面,对案情的认识也未全面建立,所以,在记录口供时有意无意地诱使被告人口供变化的可能性较小。随着诉讼程序的深入,虽然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越来越多,通过讯问能够让被告人口供展现更多细节,但是被告人的利己思想会占胜感性情绪,口供会发生模糊或者提出辩解的变化。所以,实践中常见到,明明侦查阶段供述清楚的案情,在公诉人提审或者庭审时,被告人常常说记不清了的情形。因此,第一份口供中记载的细节信息往往是最真实的,值得重视。如果首次认罪供述是归案后经过多次讯问后才作出的有罪供述,尤其是期间讯问地点、时间、讯问主体等方面出现程序瑕疵情形时,该首次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往往值得质疑,必须深究其是否有合理解释。

  二是重视言词证据变化过程的审查。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有多份言词证据在案时,既可能是在主要事实上坚持一以贯之的说法,但细节事实上逐渐丰富完善或者前后不一,也可能会出现突然认罪或者翻供、翻证的逆转型变化。言词证据出现变化是一种常态,前后完全一致反而违反人的记忆规律。记忆有时不过是歪曲的现实,或者残缺不实的往事。而且,言词证据提供者的感知、记忆、表达、诚信能力,讯问、询问笔录记录者的接受、理解、文字能力,都可能影响言词证据的变化。言词证据变化过程的审查,关键点在于变化的时机、理由。实践中,诉讼阶段、强制措施变更时,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身份发生显著变化或者转换时,有辩护律师介入时,有新证据或者新同案犯、被害人、证人到案时,有出所提讯、非法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时,都可能会造成言词证据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既可能是正常的,也可能是异常的,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对于变化原因的审查,可以通过直接当面接触、当庭发问对质等方式进行。在缺乏关键客观性证据案件中,变化合乎情理、供述自愿性得到保障的言词证据,可以被采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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