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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手术后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医疗事故

 医疗律师李 2019-09-25

甲状腺手术后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医疗事故

xx诉称,我患甲状腺结节多年,通过XX电视台的XX”节目了解到XXXX医院的XX主任是甲状腺方面的专家。2013年2月18日,我到XX主任处就诊,根据其建议在解放军总医院进行了穿刺活检,结果为甲状腺未见明显异常。但XX主任建议我手术治疗。2014年11月13日,我入住XXXX医院,于2014年11月14日行甲状腺左叶+颊部切除+甲状腺右叶次全切除术。术后,我出现四肢抽搐,院方给予补钙治疗。后经检查确定是甲状旁腺被误切。我于2014年11月26日出院后一直补钙治疗。我认为XX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给我造成了严重后果,给我的家庭经济、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和痛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XXXX医院赔偿我医疗费2732.7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1950元、残疾赔偿金263460元、交通费500元、复印费8.8元、以上共计270301元,上述费用按照XXXX医院承担80%的责任比例计算为216240.8元;2、XXXX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由XXXX医院承担。

XXXX医院辩称,我院对吴xx的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术中谨慎分离组织并积极保护甲状旁腺,但由于吴xx本身解剖结构异常,甲状腺与甲状旁腺相互错生,无法完全分离,且事先医生也无法预知,故吴xx所称的甲状旁腺部分组织受损是其自身特殊体质进行正常治疗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剩余的甲状旁腺通过增生代偿也能恢复甲状旁腺功能,目前应该正常,故不存在损害后果。因此,本案不构成侵权,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吴xx的诉讼请求。关于吴xx主张的具体费用,营养费1000元缺乏医嘱和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因治疗吴xx的自身疾病发生的费用,我方不应承担。护理费没用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缺少依据,一天150元的标准过高。我方不认可吴xx构成残疾,吴xx的甲状腺功能基本正常,不应存在残疾。交通费应根据票据的就诊时间、地点、次数判定。复印费不是法定赔偿项目。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方不应赔偿而且数额过高。我方不认可鉴定结论,鉴定费应该双方承担。即便我方承担责任,承担比例不应超过60%。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吴xx在XXXX医院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甲状腺左叶钙化结节、甲状腺峡部偏右实性结节伴钙化……。2013年2月26日,吴xx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进行超声检查,病理诊断为:(甲状腺峡部偏右侧低回声结节)少量甲状腺组织,滤泡大小不等。(甲状腺左叶含钙化结节)小块甲状腺组织,滤泡大小不等,间质灶状淋巴细胞浸润,另见小块增生的纤维组织伴钙化。2014年6月11日,吴xx在XXXX医院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1甲状腺弥漫性病变,建议查抗体,2甲状腺峡部小结节伴钙化,3甲状腺左叶低回声结节周边钙化……。2014年11月3日,吴xx主因“体检发现甲状腺肿物20年”入住XXXX医院,初步诊断:甲状腺肿物、高血压、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吴xx于次日因个人原因出院。2014年11月13日,吴xx再次入住XXXX医院,专科检查:……颈软,气管居中,未扪及甲状腺肿大,未扪及浅表淋巴结肿大,颈静脉无怒张,颈动脉搏动正常,初步诊断:甲状腺肿物、高血压、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重度骨质疏松。当日XXXX医院进行术前讨论,结论:明日全麻下行甲状腺肿物切除术。甲状腺癌切除术知情同意书的手术潜在风险和对策记载:根据术中冰冻,决定甲状腺切除范围及淋巴结清扫和清扫范围。2014年11月14日,XXXX医院对吴xx进行手术,手术名称:甲状腺左叶+峡部切除、甲状腺右叶次全切、双侧甲状旁腺探查、双侧喉返神经成形术,术前诊断:甲状腺肿物,手术记录记载:胸骨上窝一指弧形切开皮肤、皮下5cm,颈阔肌下翻皮瓣,中线分离暴露甲状腺:左甲状腺中部紧邻气管侧可及不规则、质硬肿物约1×1×1.5cm;甲状腺峡部0.4×0.4×0.4质硬肿物,切除后送病理:桥本,肿物需石蜡排除甲状腺癌。与患者交流,反复交代利害关系结果:要求全切甲状腺。游离甲状腺左叶周围,分次结扎上极、断甲状腺峡部,保护游离甲状旁腺及血供、解剖喉返神经,完整切除左甲状腺送冰冻病理报告:肿物需脱钙后做病理;余组织为桥本甲状腺炎。同法,保护解剖喉返神经、甲状旁腺,次全切除右甲状腺送冰冻病理:桥本甲状腺炎伴腺瘤样增生。冲洗伤口,彻底止血,置入负压引流管,逐层缝合,术毕。术中出血约100ml。标本送病理。2014年11月15日,术后第一天,全段甲状旁腺激素测定﹤1.0pg/ml;钙2.08mmol/l,钾3.34mmol/l,无四肢麻木不适,无声音嘶哑,无呼吸困难,术区无明显压痛。2014年11月16日,术后第二天,吴xx今晚自觉心前区疼痛……。2014年11月17日,术后第三天,吴xx诉双手双脚麻木较重,无声音嘶哑,无呼吸困难,术区无明显压痛。主治医师看病人:予葡萄糖酸钙30ml静脉滴注,继续观察。2014年11月18日,术后第四天,吴xx诉双手双脚麻木较重,无声音嘶哑,无呼吸困难,术区无明显压痛。予碳酸钙片及骨化三醇口服,静脉继续补充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继续观察。病理结果回报:(甲状腺左侧残叶)符合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间质纤维组织增生伴钙化及骨化,边缘可见甲状旁腺组织;(甲状腺左叶下部肿物)符合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甲状腺右叶)符合结节性甲状腺肿,周围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边缘可见淋巴结1枚呈反应性增生,局部可见少量甲状旁腺组织。2014年11月21日,吴xx诉双手双脚麻木较前减轻……检查结果回报:全段甲状旁腺激素测定﹤1.0pg/ml,钙2.06mmol/l,主任医师查房后指示:患者目前一般情况可,PTH降低考虑为术中牵拉引起甲状旁腺供血血管痉挛所致,现可继续予以补钙治疗,严密观察病情,遵嘱执行。2014年11月24日,吴xx双手双脚较前减轻……全段甲状旁腺激素测定﹤1.0pg/ml,钙1.98mmol/l,副主任医师查房后指示:继续予以补钙治疗,严密观察病情,遵嘱执行。2014年11月26日,吴xx未诉不适……全段甲状旁腺激素测定2.1pg/ml,钙1.97mmol/l,主治医师查房后指示:PTH较前升高,可考虑今日出院,出院带药。同日,吴xx出院,出院小结:……术后予以补液补钙等对症治疗,术后恢复可,考虑今日出院。出院诊断: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结节性甲状腺肿、高血压、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

诉讼中,应吴xx申请,本院依法委托XX中衡司法鉴定所对XXXX医院对吴xx所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明确责任程度;如存在过错且因果关系,对吴xx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XX中衡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临床医鉴字第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如下:

根据案件相关资料及双方陈述意见,并会同相关临床医学专家,经认真分析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关于XXXX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行为的评价:

1、被鉴定人女性,时年59岁。主因“体检发现甲状腺肿物20年”于2014年11月3日入住医方,11月4日因个人原因出院。2014年11月13日再次入院,诊断为“甲状腺肿物;高血压;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重度骨质疏松”,医方拟行甲状腺肿物切除术,未违反诊疗规范。2、根据医方6月11日B超提示:①甲状腺弥漫性病变,建议查抗体,②甲状腺峡部小结节伴钙化,③甲状腺左叶低回声结节周边钙化;④双侧颈淋巴结可见;入院后专科查体颈部未扪及甲状腺肿大,未扪及浅表淋巴结肿大;医方术前讨论中明确指出:“根据术中冰冻决定甲状腺切除范围和清扫范围”。但医方在术中甲状腺峡部切除后送病理诊断:“桥本”,医方确扩大切除范围,并未告知被鉴定人家属及签字,医方存在过错。

3、术后被鉴定人出现全段甲状旁腺激素﹤1.0pg/ml,并出现手脚麻木的症状。根据手术记录,术中未见对甲状旁腺解剖游离及大小形态的相关描述,术后病理回报局部可见少量甲状旁腺组织,被鉴定人甲状旁腺有损伤,与医方未尽到保护义务有关,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医方手术名称为甲状腺左叶+峡部切除+甲状腺右叶次全切+双侧甲状旁腺探查+双侧喉返神经成形术,术前未见喉返神经损伤的诊断,术中无喉返神经修复及成形相关记录,手术名称与实际操作不符。

4、根据病历记录,被鉴定人术后第3天出现“双手双脚麻木较重”,查血钙为1.72mmol/L,被鉴定人术后即出现持续性全段甲状旁腺激素低于正常值,低钙血症。医方当时考虑到有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可能性,进行了全段甲状旁腺激素的监测,但出院记录、病历记录中未见相关疾病的诊断、告知和治疗措施,医方存在过错。

关于XXXX医院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被鉴定人因“体检发现甲状腺肿物20年”入XXXX医院,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左叶+峡部切除+甲状腺右叶次全切+双侧甲状旁腺探查+双侧喉返神经成形术,诊断: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结节性甲状腺肿等。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低钙血症。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又称桥本病,本病多见于中年女性,病情进展缓慢,可见甲状腺弥漫肿大,光滑,质硬,随吞咽可上下移动,晚期可有压迫症状,临床表现可见血沉增快,血清免疫球蛋白、淋巴细胞转换率增高,血清甲状腺自身抗体强阳性,131I摄取率减少。

治疗原则一般不宜手术治疗,可口服甲状腺片、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本案被鉴定人因“甲状腺肿物”行手术治疗,在术中冰冻病理诊断桥本氏病的情况下,医方对甲状腺行扩大切除,并未告知被鉴定人家属及签字,医方存在过失。术后被鉴定人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低钙血症;根据术后病理诊断,证明与医方手术有关。

综上考虑,医方的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三)伤残等级评定

1、检验方法:本项鉴定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被鉴定人步行入室,查体:神清语利,回答切题,查体合作。颈软无抵抗,活动无受限。气管居中,无偏移,可扪及甲状腺右叶残余组织,未扪及甲状腺左叶。颈前可见手术疤痕。

3、分析说明: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及查体所见,现就委托事项分析说明如下:2014年11月13日被鉴定人吴xx入院,诊断为甲状腺肿物、高血压、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重度骨质疏松,11月14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左叶+峡部切除+甲状腺右叶次全切+双侧甲状旁腺探查+双侧喉返神经成形术。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等。现被鉴定人经相关对症治疗及恢复,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评残的条件,目前遗留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中第2.8.19条之规定,符合八级。

鉴定意见如下:

1、XX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对被鉴定人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2、被鉴定人符合八级伤残。

本院认为,XX中衡司法鉴定所作出(2015)临床医鉴字第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XXXX医院在对吴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对吴xx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吴xx符合八级伤残。鉴此,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书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判定XXXX医院应对吴xx出现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XX大学附属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吴xx赔偿医疗费二千一百八十六元一角六分、营养费五百二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二十元、护理费一千零四十元、交通费一百六十元、复印费七元四分、残疾赔偿金二十一万零七百六十八元及精神抚慰金二万元,以上共计二十三万五千二百零一元二角;

二、驳回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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