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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千万余元,终获公诉机关不起诉

 方兄 2019-09-25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千万余元,辩护律师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终获公诉机关不起诉

主办律师:陈婕主任

主任点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在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的当下,已经成为悬在企业头上斯巴达斯之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执行标准,被告人何某某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X分局以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本案移送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X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何某某作为天津市XX有限公司员工,在明知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仍然在公司负责人的指示下,为其他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92份,价税合计金额1042万余元。

承办过程:

陈婕律师承办本案后,通过会见被告人以及向相关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认为何某某作为公司后勤人员,主要负责公司内部事务,其并不参与公司业务经营,因此其所在公司与涉案的其他三家公司是否存在实际业务,何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同时,何某某并不是公司财会人员,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也不是何某某开具。因此,辩护律师以何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为由,提出何某某不构成犯罪,不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8月28日,何某某被公安X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2015年8月25日,公安X分局将本案移送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调取相关证人证言,再次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为由,提出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公诉机关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何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结果:

2016年3月4日,天津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何某某主观上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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