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法》第53条,主张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法》第44条,要求新入伙的合伙人对于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异议,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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