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担保法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3、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信赖利益损失。 具体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不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另有观点认为还应赔偿固有利益的损失:缔约人在合同利益之外所享有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因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注意:因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亦可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4、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有的各项义务。 具体为:诚实缔约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其他先合同义务(保护义务、通知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