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离婚后宅基地是否可以分割? 2017-10-25 06:00转自https://www.sohu.com/a/200140172_718047 案情回顾: 马刚(化名)与王芳(化名)于2005年结婚。婚后,王芳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村申请集体性质的宅基地。2007年5月,两人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分割。此后,王芳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2009年1月,马刚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为由,上诉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芳交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10万元。被告王芳则辩称,其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无法评估作价补偿,请求驳回原告马刚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宅基地不能分割但是被告应给予原告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宅基地,原被告双方均享有使用权,现王芳在宅基地上建房,致使无法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原告马刚可回原籍申请宅基地,但考虑到宅基地使用价值上的差异,被告王芳应给予原告马刚一定经济补偿,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芳补偿原告马刚3万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宅基地能否作价分割? 本案讼争的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目前《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因此,农民集体使用的宅基地无法评估作价,用金钱去衡量。 但本案讼争的宅基地位于某县城郊结合部,随着城市改造的进程,其使用价值飙升,如该宅基地仅归被告王芳一人使用,马刚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根据我国农民宅基地具有保障性和司法性的特点,因原告马刚的户籍仍在原籍,可回原籍申请宅基地。但马刚户籍所在地区比较偏僻,两块宅基地使用价值相差甚大,从其使用价值的差异性,给予原告马刚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失是解决本案矛盾的好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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