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该通则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本案焦点问题系永辉大兴分公司销售的“抓鱼的猫烧烤鱿鱼”、“抓鱼的猫香辣鱿鱼”标签标注的配料中有“食用油”字样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对此,本院认为,“食用油”系在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的油脂,从油脂来源划分,种类众多。因此,配料表所标“食用油”无法使消费者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食用油”并非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大兴食药局认定多优多公司所生产的“抓鱼的猫烧烤鱿鱼”、“抓鱼的猫香辣鱿鱼”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条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涉案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禽畜产品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涉案“悠采有机黑大豆”、“有机大豆”虽然生产日期标注的是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但是,涉案“悠采有机黑大豆”在随行的《产品合格证》中已标注该批次产品的收获日期为“2016年10月”,涉案“有机大豆”在外包装标签上已标注该批次产品的收获日期为2016年9月,符合执行标准《大豆》(GB1352-2009)“8.2应在包装物上或者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的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涉案产品明确标明该产品为“均衡搭配水溶性膳食纤维、枸杞子、葡萄糖酸锌等营养素制成的高营养饮品”,系对“枸杞子”这一配料进行的特别强调,故涉案产品标签标示应当符合该规定的要求,涉案产品未在标签标示中注明相应成分的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根据该通则实施指南有关配料的定量标示的释义要求,用“无”、“不含”的方式来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成分时,应当按照该通则的要求进行定量标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2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本案中,涉案Ⅰ型产品包装上仅标明“不含蔗糖”,未标示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及其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 5.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 7.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食品标签上必须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吗?如何理解 “等效名称”? 11. 终产品中营养素检出量与标示的不一致,是否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要求?如何判定? 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是否适用于餐饮食品?餐饮服务企业如何控制餐饮食品中的致病菌? 17.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 2013)规定检验食品中致病菌时,在采样时应该注意什么? 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有什么规定?同一物质有多个检验方法标准,该以哪个检验方法的结果为准?如何判定? 知食观 文章内容源自笔者日常工作和学习积累,随着认知的升级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会适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敬请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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