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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担心的“险”都在这里了,你有必要了解一下!

 fjgsd 2019-10-09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于1989年就出现了以商业保险为组织模式的医疗责任保险,即便如此,从出现医疗责任险种到现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被广泛的推广开来,医疗责任保险对于解医疗纠纷的重要作用被忽视,直到前不久国务院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后,在各大网络平台都能看到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文章,也有许多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来咨询、探讨医疗责任保险的利与弊,可见医疗责任保险又再一次引起了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注意。

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着重强调了人民调解解决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并且在开篇即以专门条文规定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鉴于医学的不确定性,不论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高低,只要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医疗风险。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是国际上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通行做法,其有助于患者、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科学、理性的面对风险。在全面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必然趋势下,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患者都有必要了解一下医疗责任保险的优势与不足。

首先要明确的是,医疗责任险的推出,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甚至医患双方协商等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医院减压力,患者有保障,双方就更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问题,避免了在诉讼中耗费精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司法的压力。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化解医患矛盾、分散社会风险、减轻政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更有助于医疗经营秩序的维护。医疗责任险的对象是投保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其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都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分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在这种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之下,医生可以放心治病救人,院方投入纠纷中的精力减少,就可以把时间投入其他部分以完善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提升医疗技术水平,逐步建立医患双方之间的信任,由此慢慢形成和谐医患关系的良性循环。

对于患者来说,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保障。医疗纠纷不仅发生在大中型医疗机构,当小医院和个体门诊发生严重的医疗纠纷时,赔偿数额可能是其无力承担的,即使经法院判决也可能紧接着面临无法执行的境地。然而医疗责任险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险公司的加入使患者索赔有了保障,一方面,保险机构会对医院资质进行审核,医务人员素质差、医疗出险率高的医疗机构会被拒之门外,这也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潜规则”,当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先行考虑该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医疗责任保险做保障。另一方面,当医疗纠纷发生时,保险机构对纠纷的具体问题都要进行详细分析,此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有资质的专家对医学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明确医院的责任问题,这就保证了患者可以公正合理的获得经济补偿,同时使医院“责罚相当”,可谓是保障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的又一妙计。

医疗责任险是解决医患冲突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缓冲带,但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之所以一直很低,主要是由于其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过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往往面临着巨额的医疗损害补偿,医疗责任险的赔偿额度相比之下几乎杯水车薪。再加上长时间面对医疗纠纷,各医疗机构衍生出“土保险”,自设医院风险基金,用于处理医患纠纷赔偿的支付,因此,医院对投保医疗责任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合同,只有对于医疗机构的规定,于保险机构约束不够。医疗责任保险是专业性保险,但是该保险条款的制定似乎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虽然保险公司自行拟定保险条例上报保监会核准是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笔者认为医疗责任保险仍应有医疗专家参与制定才能确保该合同对于保险机构和投保医疗机构的对等性。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带给医生群体的影响

在目前的实践中,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更多会以内部追责的形式对医师个人进行处罚,也正是因此,医生放不开手脚而选择采取保守治疗。做好医生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运行也带动了针对医师的相关医疗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比如,2018年3月26日,在深圳市医师协会的推动下,酝酿多时的医师执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师责任险”)正式推出。一方面,医师责任险很大程度上能帮助医生分担医院对其的追责,另一方面,有了保险做后盾,医生在医治过程中更容易发挥主观积极性,弥补了医生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无利益保障的缺陷。相较于主要受众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险,投保人主体明确的医师责任险显然更具有群众基础,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该险种对于多点执业、自由执业的医师来说,是顶住多重医疗风险压力的坚强支撑。并且随着医师责任险的逐步推进,日后医疗机构与医师在医疗纠纷中的责任关系也必然要得到明确划分。

随着社会各层对医疗纠纷关注度的提高,缓和医患矛盾的重点将是如何做到有效的“事前防范”,但毕竟风险不可控,只有做到“事前防范”与“事后保险”的双重结合,才能全面的保障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医疗责任相关保险险种的广泛推进正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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