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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途商法复习攻略分享 考试重点解析

 法途法考 2019-10-14

商法部分平均每年考查的分数为司法考试总分为40分左右,法条性选择题居多,个别年份出现有案例,《公司法》和《票据法》往往会出现一些有一定难度的理论题。在商法中,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最为重要,基本占商法的半壁江山。公司法的考查虽着重于法条,但一般不局限于一个法条,通常将众多法条综合在一起考;不仅考查法条,还考查一些基本的公司法理论;不仅考查公司法的内容,还与其他商事法律、民事法律结合起来考查。

从考查分值看《公司法》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每年都要占据商法分值的半壁江山。

一、法条规定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公司法人独立人格

①公司必须有可供自身控制支配的财产,公司依靠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独立责任;无限责任)

②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分离原则)

(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指股东除按认缴的出资(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其他责任。也即“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或者一起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

3.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时要否认该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在理论上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英美法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该条包括下列要点:

1.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股东;

2.股东客观上有滥用行为,如出资瑕疵;

3.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

4.瑕疵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瑕疵股东的连带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只解决了股东“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也就是出资瑕疵情形。(理论上通说认为,如果股东因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等导致公司人格否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很多同学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理解存在疑惑。该条非常复杂,既有“股东和公司关系”,又涉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

(1)该条款中“股东和公司关系”。当股东出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各种表现时:该股东需要向公司补足出资;且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是向是向公司承担。

(2)该条款中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当股东出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各种表现,并且公司不能清偿时: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是向债权人承担。

例题:君临船运有限公司共八名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名股东表决一致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三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七名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

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七名股东不承担责任

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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