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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刑事速裁,如何从宽处罚?

 大曲好喝 2019-10-15

来源:大民刑辩学习

王海涛盗窃案

——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如何从宽处罚

撰稿: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琳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陈学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海涛,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海涛在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西园三楼电玩游戏机室内,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许文放在身边投篮机上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苹果牌iPhone 6(16G)、三星牌移动电话机各1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同年6月5日将被告人王海涛抓获。被告人王海涛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涛具有扒窃退赃、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海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海涛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如何从宽处罚?

三、量刑程序分析

对被告人认罪且量刑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是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和快速的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首要价值体现在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实行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刑罚的主要效果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及时性,并更加注重刑罚适用的教育矫治功能。

开展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以来,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给予充分、有效的积极评价,通过从宽处理给予优惠的量刑条件鼓励被告人自愿接受速裁程序,已是普遍共识。但是,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如何在量刑中体现从宽处罚,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以及刑事和解等。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自首、坦白和刑事和解为法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量刑指导意见》及各地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上述量刑情节的从宽处罚幅度。在适用认罪认罚情节时,可以在上述情节的从宽处罚幅度内确定相对较大的从宽调节比例以体现对认罪认罚情节的从宽处罚精神。此种做法的优点在于量刑适用时法律依据充分、量刑标准明确,易于操作; 缺点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幅度受制于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幅度范围的局限,可能导致个案从宽力度不足,不能充分体现量刑激励的效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速裁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主要体现的是程序性价值,在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为量刑情节以及具体如何适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20%综合裁量权范围内调整拟宣告刑,体现从宽处罚的效果。此种做法的优点在于突破了认罪认罚情节依附于其他量刑情节适用的限制;缺点是与综合裁量权混同适用,弱化了综合裁量权的适用意义和适用效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目前法律框架内,可以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我们赞同这种做法,理由是:以单独的量刑情节适用能够凸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意义和独立价值,最大限度的鼓励被告人积极主动自愿认罪认罚,推动案件快速审理,更好的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效避免前两种做法的局限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二)》)精神也认可了这种观点和做法,并规定“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据此,速裁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予以适用,在10%-30%的幅度范围内调节基准刑。如何确定具体从宽比例,需要在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以下因素:

1. 自愿认罪的阶段及认罪悔罪的程度。被告人认罪的阶段体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及价值,特别是在诉讼早期,如到案后或者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及早侦结案件越有帮助,越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据此可以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被告人是否交代全部罪行还是只交代个人主要罪行,反映出犯罪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彻底。多次供述前后反复、交代罪行避重就轻、可能隐匿其他同案犯的,属于认罪悔罪表现不彻底。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越彻底的越应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反之,从宽幅度相对较小。

2. 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在确定从宽幅度时应有所区别。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过失犯罪可以确定相对较大的从宽幅度,而抢夺、寻衅滋事等故意犯罪可以适用相对较小的从宽幅度,特别是毒品犯罪应严格掌握从宽幅度。相对于犯罪动机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具有多次前科劣迹以及预谋型犯罪而言,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者因民间纠纷引发犯罪的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可适用较大从宽比例。

3.矛盾纠纷化解和损失弥补程度。被告人积极挽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的,可适用较  大从宽比例。被告人竭尽其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可以适用较大从宽处罚幅度。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矛盾未能化解或者被害人系被迫接受不足额赔偿等非正常原因谅解的,应当在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适用相对较小的从宽幅度。

需要注意的是,当认罪认罚情节与自首、坦白情节并存时,虽然认罪认罚情节与自首、坦白情节有一定的交叉,但认罪认罚情节具有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双重价值,与自首、坦白情节在基本内涵和适用功能上存在区别,故量刑时可以并列适用,但要合理确定各情节的调节比例,总从宽幅度不宜过大。在刑事速裁案件中,认罪认罚情节完全涵盖了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且从宽幅度也大于当庭自愿认罪情节,故在量刑时适用认罪认罚情节即可。

本案中,被告人王海涛扒窃他人手机2部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元,盗窃数额较大。综合全案考虑其犯罪社会危害较大,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王海涛对检察机关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纪要(二)》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海涛认罪认罚情节予以从宽处罚,落实量刑优惠。综合全案考虑王海涛是初犯,所犯罪行属于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到案后能积极与司法机关合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挽回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其认罪认罚、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故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5%。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湖北省实施细则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于被告人王海涛系在公共场所扒窃作案,侵犯他人财产同时还对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犯罪危害性相比普通盗窃大。结合当地扒窃作案猖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司法现状,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超出盗窃数额较大的部分,  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个月。量刑情节方面:王海涛还具有扒窃情节,在30%幅度内确定增加基准刑的15%;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助于公安机关收集定案证据,在20%幅度内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物,亦未给被害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在10%幅度内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调节结果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该调节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精神,达到了惩治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鉴于王海涛实施扒窃型盗窃犯罪,社会危害较大,考虑当地社会治安状况,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海涛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要点

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作为独立的从宽处罚量刑情节适用。确定从宽调节比例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被告人自愿认罪的阶段及悔罪程度、赔偿谅解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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