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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管辖恒定的裁判规则

 昵称45325183 2019-10-16

编者按

管辖恒定,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规定,它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既可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截止2019年10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管辖恒定”(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10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27篇。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管辖恒定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管辖恒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1.管辖恒定的概念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如果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2.管辖恒定的分类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是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7-88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管辖恒定与法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无关。

案 件:ESSAR航运物流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704号〕

案 由:保证合同纠纷

关键词:管辖恒定;溯及力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生效前受理的案件。“程序从新”是程序法的基本适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该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而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时间效力范围与法律相同,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应适用。“管辖恒定”是指取得管辖权的法院不因当事人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等而改变管辖,与法律及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无关。因此,ESSAR航运物流有限公司关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二:

案件有多名被告的,如果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则该行为视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不因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而改变管辖。

案 件:何某娟与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257号〕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关键词: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管辖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因与何某娟、方某奇、株洲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何某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何某娟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一方面,虽然宝德公司撤回了对天山公司的起诉,但系因其与天山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并非通过恶意虚列被告方式规避地域管辖的规定。何某娟上诉主张宝德公司为了达到将案件由一审法院审理目的,故意以天山公司作为虚假被告再撤回起诉的理由,欠缺有效证据支持。另一方面,宝德公司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与天山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其的起诉,可以视为宝德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即撤销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株洲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方某奇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确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换言之,在本案一审已经两次开庭进入实体审理的情形下,本案不应因宝德公司撤回对天山公司的起诉而改变管辖。原裁定驳回何某娟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何某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

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化不影响在当事人起诉时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案 件:赤水中南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129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起诉;管辖权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管辖恒定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当以当事人起诉的时间为准,即在当事人起诉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本案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南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载明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接收该民事起诉状,并加盖了诉讼资料收文专用章,注明的收到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的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为“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2,732,121.6元,且江苏南通公司的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内,起诉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下发《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该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化不影响在当事人起诉时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故江苏南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四:

人民法院就案件管辖作出裁定后,案件不因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行为而改变管辖。

案 件:天津弘禾昱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营口BL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204号〕

案 由:企业借贷纠纷

关键词:管辖权;变更法律关系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原来基于天津弘禾昱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禾昱公司)提出的“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之后,依据管辖恒定原则,即使弘禾昱公司经法院释明将诉讼理由从企业借贷关系变更为债权转让关系,也不得再行裁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驳回弘禾昱公司的起诉。

实务要点五:

当事人基于庭外和解协议的履行而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属于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案件不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

案 件:新疆山青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晖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66号〕

案 由:合同纠纷

关键词:庭外和解;和解协议;变更诉讼请求;级别管辖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管辖权不因晖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的管辖恒定原则,虽然晖泽公司在证据交换之后变更了诉讼请求,降低诉讼标的金额,但该项变更是基于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所作出的,并不具有规避级别管辖制度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亦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因晖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

小 结

管辖恒定是指取得管辖权的法院不因当事人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等而改变管辖,其与法律及司法解释溯及力的问题无关,这是理解管辖恒定应当规避的误区之一。

除此之外,还有几项误区也应注意规避:一是原告基于和解撤回对某被告的起诉的行为视为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案件不因原告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而改变管辖。二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裁定之后,案件不因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行为而改变管辖。三是当事人基于庭外和解协议的履行而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属于规避级别管辖制度的情形,案件不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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