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漏水, 业主是否能以此为由, 拒缴物业费? 真实法律案件告诉你答案: ▷案例一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某住宅小区李某,以其房屋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受损为由,拒缴物业费。要求物业公司对其房屋进行修缮并赔偿其装修损失后,才愿意支付拖欠物业费。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在案件中,李某房屋漏水的维修并非物业的义务,并且物业为李某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要求李某交纳期间物业服务费21411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二 业主吕某因拖欠物业费被告上法院。吕某称其房屋自2012年起出现漏水情况,北面卧室墙面损坏,地板浸湿发黑,南面书房墙壁浸湿起皮,书柜浸泡损坏不能使用,南面阳台挂柜损坏,顶面墙面起皮掉落。 其多次保修,物业都置之不理。2016年全体业主同意动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前往物业处登记。 但维修时物业没有通知维修人员维修其房屋,物业不作为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吕某认为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 而物业表示,曾通过打电话、上门张贴催缴函等方式多次向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小区所有业主一并申请才会动用维修基金,不可能存在遗漏的情况。即便疏忽遗留了,也可以在施工撤场前向施工人员反映及时维修。 吕某表示,其报修材料在物业处,但没有维修其房屋,印象中物业工作人员承认忘记与开发商沟通,具体讲了什么忘记了。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吕某签订的两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对业主有拘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已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交纳物业服务费。 被告辩称原告忘记将其报修材料提交开发商、维修人员导致其房屋未能得到维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该抗辩也非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合理事由,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自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147.75元,并支付以4147.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若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 业主不能因房屋漏水拒缴物业费! 但若发生此类情况, 业主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开发商建造的房屋质量不达标而造成的漏水: 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另外,若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渗漏问题一直没修好而过了5年保修期,开发商仍要担责。 对于施工时破坏了原防水层而造成的渗漏: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对于因物业疏于管理所造成的渗漏: 比如积雪未及时清除导致积水渗透至顶楼住户家、屋顶的水箱管理不善导致顶楼住户家漏水等,物业公司应承担失察或维修不及时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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