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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5%?不明白的看过来

 刘刘4615 2019-10-23
税收视点 2019-10-20 11:29:39

加计抵减政策是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首次推出的一项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而日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又出台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那么如何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呢?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呢?

加计抵减15%?不明白的看过来


⑴首先明确销售额的计算比重,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必须是超过,小于等于50%,不符合条件。

⑵明确计算销售额比重的时间区间,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⑶符合39号公告规定,即生产、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超过50%,享受加计抵减10%的生活服务纳税人,但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不超过50%的,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仍然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⑷符合39号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超过50%,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超比重超过50%,分段享受4-9月加计抵减10%,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加计抵减15%。

⑸符合加计抵减条件15%条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不限于生活服务的进项税额。

⑹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⑺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加计抵减15%?不明白的看过来

举栗:

①某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年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该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共计25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10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10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500万元。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500÷2500=20%<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没有超过50%,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仍然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②某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年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该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额共计25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3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1700万元。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1700÷2500=68%>50%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③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1日设立,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销售额共计600万元,货物销售额1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1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400÷600=66.7%>50%,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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