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用工在,用人单位往往会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笔者总结了12种单位明显不合法,劳动者以为一定可以主张却难以获得的情形。 一、入职多年后,还能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9个方面的内容,但并非不具备某些条款就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前面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只有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实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因为对于工资数额存在争议,或是不能归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拖欠,或是拖欠的数额不大等,劳动者主张该权利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事实上,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不缴纳、未足额缴纳、未足月缴纳、未足项目缴纳等情形,至于未依法缴纳则包括用人单位不缴纳、协商不缴纳及劳动者拒绝缴纳等各种原因。
有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岗位的调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变通,如果调整是用人单位经营需要,且没有降低待遇和职务等情形的,无须员工同意。尤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似乎最高院也在传递这样的观点。 只有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下才可以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者获得加班费的支持,并不容易。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但该规定已于2017年废止,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只有拖欠经责令且责令后仍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按200%计算,而非30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在实践中,如果国有变更为非国有或外资变更为内资的情形下,很多人总是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而实践中确实有这样的可能性,于是很多人在此情形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非常遗憾的是,这个并没有法律依据。 此情形下,如果企业的搬迁没有跨行政区域,一般是不支持,尤其是不远的距离,或虽有一定的距离,但企业提供了相应的便利及弥补措施的,更难以获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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