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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式债务承担

 金色txbjjjd00j 2019-10-25

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会发生债务移转?

合同纠纷案例     王忠明     2017-12-14阅读: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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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第三人承诺由其执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债权人并未认可其效力,后起诉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3月16日,信托公司总经理于迪奥公司达成协议由迪奥公司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后经过查询发现账户上的资产被信托公司总经理拿去偿还债务。在银行追索过程中,证券公司转交了信托公司出具给银行的《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公司所借,承诺迪奥公司与银行的借券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并由信托公司承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明示认可其效力。因迪奥公司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和迪奥公司,并依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


裁判结果:第三人承诺由其承担债务系免责的债务承担,因债权人未认可而无效,因此无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涉承诺书表述系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由信托公司与迪奥公司共同承担债务,而系免除迪奥公司责任的债务承担,故须经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并未认可,该债务承担的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因此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性质以及债权人同意的效力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关于信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其总经理想银行融资1000万元的偿还责任的问题。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更换债务人的一种行为,其一旦成立即意味着原债务人对原有的债权债务无条件的免责,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然而新的债务人同时也可以承继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即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针对债权债务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然而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更换债务人的行为对于债权人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债权人之所以会借款给债务人,可能是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可以了解到债务人信用。如果债务人随意能够将债务转让给他人,那么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的同意就显得至关重要。只有在债权人同意并且是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才能真正实现债务移转。在本案中,因信托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从字面意义上看,系由信托公司完全取代迪奥公司,而免除迪奥公司的责任,故该承诺需要银行明确表示同意才能产生效力。但因银行并未认可承诺书,因此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并未成立,亦表明银行并不能请求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会发生债务移转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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