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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等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恰恰365 2019-10-26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10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所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同时,《解释》还对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作出针对性规定。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厉惩处网络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解释》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一、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提供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

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姜启波表示,《解释》的公布施行,为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促进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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