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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读【上】

 万宝全书 2019-10-28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一)立法目的概论
       诉讼时效制度给权利的行使加上了时间的限制,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来是天经地义的,给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一个限制,就需要特别的理由。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包括:
       1、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债务人能用于抗辩债权人对其主张的证据可能会灭失,债务人应当获得针对这类诉讼的保护。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应延迟行使自己的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不应被鼓励。
       3、从法院的角度讲,法院希望在还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靠证据时,就将纠纷处理完毕。
       4、对第三人来讲,也需要尽快实现法律状态的确定性。
(二)诉讼时效规范的强制性
       根据上面对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的简要论述,可知诉讼时效制度不仅仅关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有一定的涉公益性,因此,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
(一)诉讼时效制度仅仅适用于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虽然法律规定的是'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语义上理解,似乎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实际并非如此。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即便请求权之内,也有一些除外的规定。为了清楚的说明诉讼时效所适用的请求权范围,本文先对请求权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二)请求权的体系
        请求权首先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又分为合同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又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每一种请求权下,又有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之分。(上面的分类为求简明,恐怕失之不全面。详细的论述,读者可参考相关教科书。)
         上述可以图示如下:
                                        
(三)债权请求权
        所有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都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这个请求,从类别上看,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均适用诉讼时效,因此法律对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债权请求中,具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要求的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侵权行为请求权中,《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中,前三项就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之所以具有上述三种性质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因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所面对的妨害,都是持续性的,至少至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时,妨害并未消失。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看,对于尚处在持续状态中的侵害提出的请求,即便随着时间的流逝,也不会产生损害诉讼时效制度所保护的利益的问题,自然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需要注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还表现在物权请求权中,下文再行论述。
        2、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述内容规定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民法总则》施行后,上述规定并未和《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从立法精神上有冲突。因此,可以作为《民法总则》规定的补充,在《民法总则》施行后,继续适用。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属于基于身份关系的,具有财产给付性质的请求权。只要身份关系存在,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这些权利,便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是抽象的,实践中提出请求时,必然要具体化,例如请求抚养费时,必然要具体到哪年哪月的抚养费,抚养费请求权是抽象的,某年某月具体数额的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具体的。因此,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各期给付请求权,是基于抽象的权利具体化而来的请求权。台湾民法就认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各期给付请求权,是要适用诉讼时效的。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应予注意的是,这里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请求,不是指作为基本权利的请求权,而是指在给付期限届满后,权利人请求给付上述权利的救济性请求权。'因此,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各期给付请求权,实践中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对于上述请求权,最高法院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还认为:'上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以特殊身份的存续关系为条件。……如满十八岁以后再要求其十八岁以前的抚养费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四)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中,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这两种请求权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重合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根据物权是动产物权还是不动产物权而有不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就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颁布前,理论上存在争议。比如最高法院在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我们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到物权人的根本利益,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无法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享有其利益,故该物权实为空洞的权利,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行使。由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得比较短,又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如果同样毫无例外地适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发生,故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于这个问题,台湾地区民法认为: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动产及未登记不动产的物权请求权则均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民法总则》的规定,为上述争论画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另外说明一点,笔者认为上述最高法院的理由,在论证逻辑上有一定的疑问。判断一个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要依据的前提应当是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例如动产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会不会产生损害诉讼时效制度所要维护的利益,而不应该就物权本身进行分析论证。'物权空洞说'这个不知起于何人的说法,在学者的论述中抄来抄去,但依笔者的浅见,'物权空洞说'本身不论是否有道理,用于论证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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