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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每日一问⑯|初步核实后的处置建议分哪几类?

 大刘9148 2019-10-28

初步核实后的处置建议分哪几类?

《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对初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区分情况提出处置建议:(1)经过初步核实,发现被核查人确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立案。(2)问题不属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了结。(3)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但需要对本人谈话提醒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4)经初步核实,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暂存待查。(5)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一定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虽有违纪问题嫌疑但难以核实认定的,可以视情况提出诫勉或者给予组织处理等建议,按照规定报批后,通过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程序办理。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问答》。

本书紧紧围绕《规则》的相关内容设置问题106道,以问答的形式对《规则》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进行了宏观阐释,对理解适用《规则》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和解答。本书提问简洁明了,回答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理解适用《规则》的重要辅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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