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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一男子将5万元送给“小三”,原配发现后将两人...!

 悟本源 2019-10-28

 镇雄微生活 为博红颜一笑,头脑发热的丈夫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5万元送给了“小三”,深受委屈的妻子陈某愤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这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5万元。

网络配图

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被告钟某与被告吴某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1月18日,钟某通过其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向被告吴某转账汇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陈某知晓后,认为该50000元系其与丈夫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钟某未经原告陈某同意将财产赠予被告吴某,系擅自处分,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且被告吴某取得上述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遂委托镇雄县泼机镇法律服务所以前述诉请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钟某向被告吴某赠予的50000元属于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钟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吴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且未经原告陈某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被告吴某,该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及公序良俗,且侵害了原告陈某的合法财产权利,故赠予行为无效。被告吴某获得的该5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其拒不返还给原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吴某返还该不当利益。综上,镇雄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诉判决。

  此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镇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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